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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很多人对于婚姻的观念都已经较以前有所不同,很多年轻男女在确定关系以后会选择住在一起。同居虽然会增加双方的了解,但是如果想要解除同居关系,很多人选择协议解除,那么,协议解除同居关系需要公证吗?
协议解除同居关系需要公证吗?
在现实生活当中,男女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就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有很多,有很多人都有了孩子。同居能够加强彼此了解的同时,也会暴露出很多的问题,问题化为矛盾就会影响双方的同居关系,如果双方决定解除同居关系,他们通常会就子女的抚养以及财产的分割等问题达成协商,签订一份解除同居关系协议。
双方达成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以后,很多人害怕对方反悔,也为了减少将来纠纷的可能性,会要求办理解除同居关系协议的公证,双方能就此协议办理公证吗?
根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
1、双方如果仅仅是同居关系,协议也仅仅是对于双方同居关系的规定,双方均没有配偶的同居关系并不是法律所调整和保护的关系,公证此类协议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意义,并不属于公证的范围。
2、如果是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签订的协议,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是允许公证的。
3、如果协议约定涉及到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参照最高法关于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相关规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妥善处理,是允许公证的。
一般来说,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一定会涉及到双方的财产问题,在同居期间,双方的财产并不能单纯地认定为婚姻中的财产,仍属于个人财产,所以应该在解除双方关系时协商一致,公证并不是必须的,需要看个人的选择,但是公证可以增强双方协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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