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后财产有变化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我国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就是说公民可以用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这里的财产法律明确规定为“个人财产”,必须是个人拥有所有权的、现实存在的财产。遗嘱不能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如果处分了属于无权处分,处分无效。遗嘱也不能处分立遗嘱时存在的、但到继承时已不存在的财产,如果被处分的财产不存在了,遗嘱也是无效的。如果财产增加了,却没有写入遗嘱中,应该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民法典》(于)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二、法定继承的分配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立遗嘱后财产有变化,包括个人财产减少了,或者变成别人的财产了,那么该部分遗嘱会失去法律效力。因为法律规定,公民只能处分自己的私有财产。如果财产增加了,但在立遗嘱的时候没有考虑到没有写进遗嘱中,可按法定继承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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