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财产协议书需要公证吗?
家庭财产协议书并不是必须要公证,不管是由于离婚还是分家等情形需要分割家庭财产,正为了在分割财产之后发生纠纷时,可以有效的解决纠纷,故此分割财产时是会拟定协议书的,此协议书并不强制要求参与分割的主体协商拟定,但是必须是由各方自愿签署该协议。
二、家庭房产分割协议书
家庭房产分割协议书
为促进家庭和谐共处,保持家庭和睦团结互助,防止家庭纠纷产
生,父亲、母亲为主的房屋及土地使用遗嘱问题,甲、乙、丙、丁四方为座落于-----街道-----号(房产编号:无、属原始土木结构)。房屋今后的分配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甲方(长子方)代表: 甲方爱人见证:
乙方(次子方)代表: 乙方爱人见证:
丙方(三子方)代表: 丙方爱人见证:
丁方(四子方)代表: 丁方爱人见证:
第一条:本协议书中所述的房屋位于----镇----街-----号,所述目
前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母亲。
第二条:本协议所述房屋,经甲、乙、丙、丁四方协议,丁方使
用、居住,其所有权归丁方享有,由丁方继承,与甲、乙、丙方无关。房屋总作价(人民币): ;(大
写) ,丁方共付人民币 元整 (大写: 拾 万元整)于甲、乙、丙方。每人分别为: 元。
第三条:经四方协议,为确保母亲将来生活有依靠,母亲有权选
择随甲、乙、丙、丁方共同生活和居住的权利。主要为丁方负责。
第四条:房屋在丁方使用居住期间,如需修缮、重建、装修等施
工行为,由丁方承担;不须要甲、乙、丙方同意,并不得有议。
第五条:甲方或甲方爱人,乙方或乙方爱人、丙方或丙方爱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协议此房屋作出任何处置行为。
第六条:母亲在世期间生、老、病、死所产生费用,由甲、乙、丙、丁方协商一致共同承担,不得以房屋价值及土地使用分摊。本协议书不改变甲、乙、丙、丁方对母亲应尽的法定赡养义务,也不享有对丁方除房屋之外的任何财产份额的权利。
第七条:本协议订立后,母亲有权自主选择与甲、乙、丙、方家庭之一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探视或伤病照顾之义务,期间产生生活费用共同协商支付,丁方当以尽精神赡养母亲之义务,甲、乙、丙、丁方酌情相互体谅补给。
第八条:本房产协议书所涉及内容为母亲房产分割协议,除房产之外的任何有形无形财产继承份额则以母亲口头遗嘱或书面遗嘱为准,甲方、乙方、丙方不得有异议。并对各自家庭人员负责解释,且不得参与此事。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肆份,每方各执壹份,自签名之日起成立,儿媳作为见证人在本协议上签名;另:为示公证,特邀请叔辈、二人作为本次协议书签订旁证。
第十条:本协议效力约定:除经书面协议可以改变本协议约定内容之外,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均不得改变本协议内容。
甲方(长子): 甲方爱人见证(长媳):
乙方(次子): 乙方爱人见证(次媳):
丙方(三子): 丙方爱人见证(三子媳):
丁方(四子): 丁方爱人见证(四子媳):
叔辈旁证: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家、离婚以及继承遗产时都会涉及到家庭财产的分割,一般来说,在分割家庭财产时,都是会拟定并且签署财产分割协议的。若是各方都是自愿签署该财产分割协议,那么在签署之后就必须要按照该协议的内容处分家庭财产,在没有特殊情形发生,不得向法院起诉重新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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