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诱骗少女罪
我国刑法中并未规定诱骗罪,诱骗行为可能构成的犯罪有诈骗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引诱他人吸毒罪,引诱卖淫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等等。诱骗中的“诱”和“骗”在刑法上是两种行为。“诱”的意思为诱惑,此时被害人自愿,且了解真实的客观情况,如引诱他人吸毒,被引诱的人产生吸毒的欲望后,在自愿且明知的情况下吸食毒品;“骗”的意思为诈骗,此时被害人虽也是自愿,但不了解真实的客观情况。
二、诱骗少女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
拐骗儿童罪:1、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2、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他们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拐卖儿童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拐卖儿童罪: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行为,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从而使该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立案追究。
三、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儿童。“少女”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二)客观要件
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引诱、贩卖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为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本罪处罚。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出于报复他人动机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果仅强调以营利为日的,就会漏掉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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