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应退还已交的案件受理费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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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什么情形应退还已交的案件受理费

一、什么情形下法院应该退还当事人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二审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二、对于诉讼费用有异议的,应该如何处理?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三、哪些案件申请人交纳申请费后另行起诉的,申请费可列入诉讼请求范围?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申请保全的申请人提起诉讼,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四、能否单独对诉讼费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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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可以退房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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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情形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
二、罪的刑罚适用罪的量刑问题与罪基本相同。以数额和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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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受理费退回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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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受贿罪,受贿罪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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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
1、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的。2、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3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5、婚后患有医学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6.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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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中并没有规定不应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但是法律明确规定了应当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主要有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犯罪构成要件欠缺、主要情节未予查实、遗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尚未查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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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受著作权保护
[律师回复] 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音乐作品,这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
(2)戏剧、曲艺作品:戏剧作品不是指一台演出的完整的戏,而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
(3)舞蹈作品: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
(4)杂技艺术作品: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5、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8、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代码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指令的一组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语句。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这是一条弹性条款。随着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将来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作品形式。这一规定可以使法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10、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非常广泛,如故事、传说、寓言、编年史、神话、叙事诗、舞蹈、音乐、造型艺术、建筑艺术等都属此类。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是世代相传,往往没有固定化的有形载体,也往往没有明确的作者,其保护办法根据著作权法的授权,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我朋友因为在公司上班不小心导致自己受伤了,怕到时候自己去做工伤认定不被同意,所以想要了解一下现在因为在公司受伤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情形呢?
[律师回复] 根据《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社会保险法》释义:本条是关于排除认定为工伤情形的规定。
首先要强调的是,排除认定工伤是指职工虽然在工作中伤亡,但其伤亡不与工作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不能纳入工伤范畴。对于利用工作机会实施故意犯罪、工作中故意痹自己使自己不能控制行为、自残、自杀等导致的工作过程中的伤亡,各国都不认定为工伤。这三种情形与工作不具有必然的联系,其后果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不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
一、故意犯罪
职工故意犯罪造成自身伤亡,应由职工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社保专家介绍,本法的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现行规定有明显区别,本法规定只有故意犯罪造成的伤亡才不认定为工伤。何谓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虽然也是造成人员伤亡的犯罪,但就不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刑法》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因此,职工即使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若自己也同时在事故中受到伤害,因其属于过失犯罪,仍可被认定为工伤。
二、醉酒或者吸毒
因醉酒导致的伤亡,是指职工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达到醉酒的状态,在酒精作用期间从事工作受到事故伤害。酒精具有神经中枢的作用,导致行为人的判断能力和反应能力迟钝,难以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职工在工作时因醉酒导致行为失控而对自己造成的伤害,不认定为工伤。
吸毒在医学上多称为药物依赖和药物滥用。吸毒对吸毒者的身心危害极大:毒品进入人体后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使吸毒者对毒品产生依赖,出现一种渴求用药的强烈欲望,驱使吸毒者不顾一切地寻求和使用毒品。吸毒后,人的控制力降低。职工在工作时因吸毒导致行为失控而对自己造成的伤害,不认定为工伤。
三、自残或者自杀
自残是指行为人伤害自己的身体并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例如,某职工为了获取较高的工伤保险赔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用利器将自己扎伤,该职工的这种行为,就属于自残。
自杀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例如,某职工因个人私事想不开,从工作场所内的塔吊上纵身跳下,当场死亡。该职工的这种行为就属于自杀。
社保专家表示,自残或者自杀,其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伤害自己,而非为工作,因此而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对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的一项兜底性规定。虽然本条已经对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作出了规范,但现实生活是复杂多样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会出现新的不应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对于未来要出现的情形,不可能在本法中穷尽,也为了本法颁布后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特别是目前《工伤保险条例》正在研究修订过程中,可能根据实践发展,对工伤认定范围和情形作出调整,因此,社会保险法给行政法规留下了调整的空间。
受贿罪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罪的基本形式都有哪些 从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一)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更为严重。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罪。 (二)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之便 利用职务之便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二)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 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己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 二,是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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