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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
(一)不予受理裁定;
(二)驳回起诉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对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的问题,本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存有争议。考虑到当事人可以直接针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获得救济,若允许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再审,则已经生效甚至执行完毕的一审判决又变为不生效,程序难以操作,故最终未规定对该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二、民事案件再审时效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如果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或者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者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或者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