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中有关儿童归属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 2岁以下的孩子通常和母亲住在一起。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和父亲住在一起:
(1)患有长期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应与其同住;
(2)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孩子与他们一起生活;
(3)由于其他原因,儿童不能与母亲同住。
2、父母双方都同意,2岁以下的孩子与父亲一起生活,而且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没有不良影响。
3、对于两岁以上的孩子,父母都要求与他们一起生活。可以优先考虑下列情况之一:
(1)经过绝育或失去生育能力;
(2)子女跟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3)没有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
(4)与一方一起生活的孩子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应该与子女一起生活。
4、抚养孩子的父亲和母亲的状况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与他们一起生活,但孩子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孩子照顾孙子孙女。它可以被视为孩子与父母其中一方一起生活的优先条件。
5、父母双方在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决定跟谁生活时,应考虑孩子的意见。
6、为了保护孩子的利益,父母可以同意轮流抚养孩子。
根据新婚姻法对抚养权的立法精神,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绝对不是决定性的答案,因为不同的家庭在婚姻、亲子关系等方面有各种各样的问题。法院必须考虑孩子父母的条件以及孩子自己的意愿,以便最终对子女抚养权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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