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相关法规的规定,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儿童,父亲和母亲都要求抚养权的,一般来说,没有生育能力且没有其他孩子的一方,会对于子女的成长更加有利。如果父母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但是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都有能力帮助他们的孩子照顾子女的,这一情况可以作为抚养权归属的重要情况加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子女抚养问题是夫妻双方离婚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双方都要本着对子女成长有利的原则划分抚养权以及商议相关抚养费用,五岁的小孩子正处在成长发育的关键阶段,更应该慎重考虑,从经济条件、教育条件、生活环境等方面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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