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胜诉判决那天,宁某攥着纸页的指尖都有点发紧——拖了快三年的12万工程款,终于有了明确的兑付依据。作为在工地摸爬滚打十余年的劳务从业者,他当初甚至以为这笔钱大概率要打水漂,没想到委托崔灿律师代理后,法院直接全额支持了他的核心诉求,连对应的逾期利息也一并纳入裁判范围。
事情要回溯到2020年,被告郑某承包了阜阳本地某小区的部分工程,之后把项目内两栋楼的打地坪劳务清工分包给了宁某,双方还签了书面《施工协议》,约定按11元每平方米结算,全部施工完成后付到已完工程量的70%,当年年底就把款项全部付清。宁某带着班组按要求做完了全部地坪施工,可工程交付后,郑某始终没按约定付钱。直到2021年春节前,宁某堵到对方办公室反复核对账目,郑某才在一张计算清单上签了字,明确宁某的总施工款是12万元,同时备注后续修补费用由宁某承担、超出部分也由宁某负担。但这份清单签完之后,郑某依旧一拖再拖,后来干脆直接推说自己不是付款主体,让宁某去找总包单位要钱。宁某来回跑了多个部门咨询,对方要么说不属于管辖范围,要么说证据不全没法走程序,走投无路之下他找到了安徽安阜律师事务所的崔灿律师。
这个案子的难点其实很典型:工程类纠纷里经常出现转包分包权责不清的情况,被告方的抗辩点几乎覆盖了全部核心事实。首先被告郑某完全不认自己的付款义务,说宁某只是工地的代班班长,《施工协议》不算分包合同,工程款该找实际的施工单位要;其次他拿出了一张3万元的付款记录,说这是结算之后垫付的钱,要从12万总款里直接扣掉,还当庭主张宁某做的地坪质量不合格,甲方一直没给他付钱,他自然也没法给宁某结算;最后双方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也分歧巨大,被告认为最多只能按起诉之日起年利率3.4%算,远低于宁某预想的标准。宁某手里除了施工协议和那张签了字的计算清单,没有其他更多的证据,他甚至担心自己当初没留施工日志,对方咬死质量问题的话,自己反而要倒贴钱赔修补费。
崔灿律师接待宁某的时候,先逐字逐句核对了他手里的所有书面材料,又顺着时间线把每一笔付款、每一次催款的微信记录、通话细节都梳理出来,特意把双方签署12万元计算清单的时间点单独标了出来。崔灿律师当时就和宁某说明,这类案件的核心是要抓住结算文件的法律效力,零散的催款记录、付款流水只要按时间线整理到位,就能把被告的抗辩逻辑直接击穿。
结合阜阳本地建设工程类案件的裁判惯例,崔灿律师制定了对应的代理方案:首先跳过追加总包的冗余程序,直接以合同相对人郑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第一时间把双方签署的《施工协议》《计算清单》作为核心证据固定;其次针对被告提出的3万元垫付款抗辩,提前核对所有流水的时间节点,确认该笔钱的付款时间完全在12万结算清单出具之前,根本不属于结算后应当扣除的款项;同时提前梳理本地同类案件的裁判口径,明确在没有第三方权威质量检测报告、也没有发包方出具的质量异议通知的前提下,被告单方主张的质量不合格抗辩不会被采信。
庭审过程中,针对被告方的三项核心抗辩,崔灿律师逐一从举证责任的角度进行回应:被告主张自己不是付款主体,却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宁某和其他施工单位存在劳务关系,反而《施工协议》是被告本人直接和宁某签署,后续的结算清单也由其本人出具,足以认定分包关系真实存在;被告主张扣除3万元垫付费用,却无法说明该笔款项是结算后新增的垫付项,反而流水时间早于结算日期,本质上属于结算前已经扣除的过往款项,自然不能重复抵扣;至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主张,被告始终没有拿出对应的修复费用票据、第三方鉴定意见,仅凭口头陈述不能作为拒付工程款的合法理由。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完全采纳了崔灿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双方签署的《施工协议》合法有效,郑某应当按照结算清单支付12万元工程款,被告提出的垫付款扣除、质量不合格抗辩均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同时判令郑某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宁某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至款项全部清偿完毕,案件诉讼费也全部由被告承担。拿到判决书的宁某特意到律所送了一趟锦旗,说自己干了这么多年工程,第一次碰到把对方所有歪理都直接驳透的情况,原本以为至少要让步两三万才能拿到钱,没想到全款都被法院支持了。
崔灿律师后来说,很多劳务从业者做工程的时候碍于情面,结算的时候不好意思让对方打正式欠条,总觉得有流水、有聊天记录就行,真要维权的时候往往缺了最核心的定案依据。其实这类案件只要能抓住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文件,把零散的证据按时间逻辑梳理成完整的证据链,很多看似站不住脚的诉求,最终都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大家日常遇到工程款、劳务费被拖欠的情况,不要等着对方主动履约拖延了诉讼时效,及时梳理好手里的施工记录、结算材料,尽早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益,才能最大程度避免自己的合法劳动付出打了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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