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某工程公司接手的光伏发电项目刚由承包方完成施工,就急着并网带电投入运营,后续双方因为工程款结算、工程质量问题彻底闹上法庭。一审判决作出后,两方都不服气双双上诉,工程公司原本要承担130余万元修复造价,还要给承包方付剩余工程款、新增改造款,算下来实际能落回的权益少之又少,作为代理人的魏艳域接手二审案件时,首先就锚定了全案的核心矛盾:已经擅自投入使用的工程,质量责任到底该怎么划清边界?
有着四年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的魏艳域,深耕民商事实体法律与全流程办案程序,2019年正式执业后,先后在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接受专业化团队培养,刚拿到案件材料就跳出一审的惯性裁判思路,没有直接陷入“工程有没有质量问题”的表象争议,而是先紧扣建工领域最核心的两个法定规则拆解逻辑:其一,“擅自使用未竣工工程”对应的法律释义是,发包人提前使用未验收工程后,不能再以工程不符合质量约定为由拒付工程款,但并不意味着承包方可以完全免除后续的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内的法定修复义务;其二,一审中承包方主张的195万余元自行修复费用,和已经提交鉴定机构得出的130万余元修复造价,存在明显的重复主张痕迹,相关支付凭证、施工记录完全无法对应实际整改内容。
庭审过程中,魏艳域针对对方提交的自行修复全套证据逐一质证,从施工时间线、整改部位重合度、费用支付流向三个维度,逐条指出证据链的核心瑕疵,直接推翻了对方重复索赔的逻辑基础。同时她严格依据建工类鉴定规则,结合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的客观事实,说明一审司法鉴定程序合法、结论符合实际施工瑕疵情况,不应被推翻,最终法庭采信全部抗辩意见。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裁判,维持一审关于130万余元修复造价、28万余元鉴定费双方各半负担的判项,改判工程公司应付拖欠工程款71万余元及逾期利息1.2万余元并计付后续利息,新增改造款根据有效签证单调整为7.7万余元,既遵守了“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需支付工程款”的法定规则,也把工程公司原本可能多承担的195万余元重复索赔费用完全驳回,合理划定了两方的权责边界。
执业期间魏艳域始终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除建工类纠纷外,长期深耕债权债务纠纷、合同事务、交通事故纠纷、婚姻继承纠纷、劳动工伤等常见民商事案件,同时具备公司与政府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经验,熟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专项尽调,新三板及上市企业合规顾问等专项业务,曾为庄园牧场、陇萃堂、裕隆气体等企业,甘肃长城兴陇丝路基金、甘肃兴陇基金等专项基金主体提供法律服务,能够根据不同纠纷的核心特征,精准匹配实体规则与程序实操方案,为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严谨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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