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诉讼,要了解法院对于子女抚养,做出这个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充分了解相关标准和法官的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 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 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以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相关案件审理意见,法官会参照《意见》要求,综合双方条件做出裁判。
了解了判决标准,接下来就要了解证据的相关指向了,提供哪些方面的证据会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更有利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法规,诉讼当事人应当提供的应该着重是抚养方的身体状况变化,无力抚养或者对方有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况,比如酗酒、吸毒、虐待孩子等恶习,这些都是主要考虑的内容,还有一点较为重要,如果孩子已经年满十周岁,就应该考虑到孩子自己的选择,孩子有自主选择的能力,自己选择和哪一方在一起,毕竟他们不是物品,不该是父母争抢的“皮球”。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