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地方,不少父母无力抚养孩子就将孩子以一定的价格卖给他人。而一些夫妇因为不孕,想要孩子,因此双方一拍即合,达成私下送养协议。这样的送养孩子的行为合法吗?在收养关系纠纷中,什么情况不能送养?本文就将关于这方面的内容整理后作如下说明。
1、生父或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将子女送养。
《民法典》规定,生父母送养予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无论生父母之间是否是夫妻关系,都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除非是在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下,オ允许单方送养。
2、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被送养的,不得将其送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規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根据民法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代理人的同意。
3、未成年人的父母显然已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只要不是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
未成年人的生父母虽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不能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但他们仍享有子女成年后尽赡养义务的权利。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消除。
4、孤儿的其他监护人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
5、去世配偶的父母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八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6、禁止转送养。
为了防止贩卖人口,保护被收养人的权利,《民法典》禁止转送养、再送养。这精神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之中。一般情况下,收养关系成立后,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未经收养人、送养人同意,不能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收养人不想继续抚养被收养人,只有经过送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后,回到原送养人处再行考虑。而原收养人不能成为送养人,把该儿童又送给他人抚养。
送养孩子犯法么,也要区别看待的,一是进一步明确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如果送养小孩是为了获取钱财即构成犯罪。那么实际中判断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的判断依据主要看是否获取巨额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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