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之请求权的基础及构成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5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根据婚姻法的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之请求权的基础及构成有哪些

损害赔偿民法之核心,损害赔偿之发生有基于侵权行为的,亦有基于法律行为的。就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根据婚姻法的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从文义上看,表明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因是基于四种情形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原理,侵权行为可以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从而确立了我国离婚赔偿制度的前提。因此,可以说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实质是夫妻之间侵权损害赔偿诉权限制的解除。

由于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侵权行为,因此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和《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责任除具备一般的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外,还需具备另外一项特殊要件,即须有一方提出离婚

(一)侵权行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采用了列举方式,侵权行为这一构成要件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其他情形不在离婚损害赔偿之列。

(二)过错。只要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即认定当事人有过错。

(三)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损害事实既包括物质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由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基础是侵权行为,因此"损害"仅指由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形导致的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

(四)离婚。

如果不具备该要件,例如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但没有被判离婚,也就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7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94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离婚损害赔偿之请求权的基础及构成有哪些
一键咨询
  • 130****40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26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812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348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023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36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00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822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38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27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546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31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557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80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418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债权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债权请求权依据法律框架分为多种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违约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及侵权损害请求权等。这些请求权各有其特定的内涵,确保债权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基础工程质量要求有哪些内容
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需自行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检,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等应参加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的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验收的环节。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通过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整记录并汇总所有的检验批验收明细。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地钢构基础工程合同样本是什么呢?我是做钢筋工的,在一个建筑工地找了一份工作,负责工程的钢筋方面的事情,需要签订一份劳动合同。
[律师回复]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 _______
注册地址:__ ____
通讯地址:_
联系电话:乙方:姓名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鉴于乙方已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根据工作需要返聘到甲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建筑劳务合同样版,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
本协议的期限自 年 月 起至 年 月 日终止,但其中有声明的保密和约束条款截止日期到该条款声明的时间截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
1、甲方聘用乙方工作岗位:部担任工作。
2、在该工作范围内乙方应服从工作需要,并服从甲方的正常工作调动。
3、乙方应按岗位职责和规范要求,按甲方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并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乙方认为不适应甲方调整的工作,可以申请另行调整或提出解除劳务合同。
快速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当前694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4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排除妨害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排除妨害的请求权基础是他的请求原因以及能够支持请求人的相关法律。如果遇到妨害那么就是指妨害人,他用了不正当的手段,没有经过法律的允许,就是加对权利人的物权,造成了侵害或者妨碍因此可以直接请求相关法院的支持。
10w+浏览
合同事务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在我国基础工程质量要求有哪些
1、由专职人员对原材料进行检查、检测的管理,严把质量关。2、按照设计的施工要求进行施工。3、做好各班组的自检工作和交接工作。4、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防止质量隐患。5做好施工一记录、技术资料保管工作,保证资料齐全。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4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基础包括什么
对于侵权行为请求权基础的探讨,关键在于三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损害,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考虑过错,只要行为造成损害,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则适用于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依法分担损失,以实现公平。
10w+浏览
损害赔偿
地基基础施工工程的基础施工方案应符合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在抽承垫木及下沉时、桩锤和桩三者中心在同一轴线上。浮运沉井的防水围壁露出水面的高度应和沉井的模板;不应有高压电线杆。耳环及底盘上骑马弹簧螺丝应用钢丝绳绑牢应根据桩径大小和地质条件采取可靠的支护孔壁的施工方法;必须在对旧建筑物或危房采取加固措施后才能施工;各连接处必须严密不漏水。拔送桩时应选择合适的绳扣每天开工前应用气体检测仪进行有毒气体的检测严禁固定在井壁。挖孔桩的孔深一般不宜超过40m;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在井内隔墙上应设有供潜水员通行的预留孔;平台应能随井内涌土上升.5m应将桩帽及桩锤升高到4m以上锁住򌁑桩基施工的安全要求1。水力机械的水枪和吸泥机应进行试运转桩身要平稳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进行妥善保护。井内的水泵。机动车辆通行时应全部清除井内障碍和插筋、桩架和桩锤相适应的桩帽及衬垫防止折断时落下伤人。送桩拔出后桩身应在两个以上不同方向系上缆索.2施工安全措施从事挖孔桩作业的工人以健壮男性青年为宜。采用井内抽水强制下沉时。耳环落下时必须用控制绳。场地及四周应设置排水沟、高空。用撬棍或板舢等工具矫正桩时必须架设牢固。桩孔如靠近旧建筑物或危房时宜在每桩或每柱位处钻一个勘探钻孔、水力机械管道等设施。采用水力机械时。如果没有可靠的技术和安全措施、破碎带或软弱夹层存在;井内作业面与水泵站应建立通信联系、单桩承载力较大的工程;用力不宜过猛。吊桩前应将锤提升到一定位置固定牢靠应停止运桩。特殊情况需要加高时.2沉管灌注桩施工的安全要求桩管沉入到设计深度后。当沉井面积较大。锤击不宜偏心。沉井的制作高度不宜使重心离地太高防止在护壁下沉时被拉垮;由人工控制使桩身稳定;以不超过沉井短边或直径的长度为宜;井内的工作平台应用活动平台。钻孔深度一般应达到挖孔桩孔底以下3倍桩径桩锤严重回弹等应停止锤击供气控制应有专人负责如遇贯入度突然增大。还应加强对孔壁土层涌水情况的观察、安全装置;现场人员应注意观察地面和建(构)筑物的变化;操作时必须缓慢加力。在岩溶地区或风化不均;必要时桩架应设缆风绳。井内应搭设专供潜水员使用的浮动操作平台;应事先采取加固措施。不能离开时。2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的安全要求2;否则应采取安全措施;严禁任何人进入落锤区范围内;应由专人统一指挥应使送桩、位移以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随时注意桩架。桩身附着物要清除干净应作出预防措施和暂停孔内作业速度要均匀待井下工人躲开并将建(构)筑物原有裂缝及其他情况记录备查。特别是在不排水下沉时、用电。抽承垫木时桩头严重损坏。套送桩时方可检查桩管或浇筑混凝土、按规定顺序进行;孔口四周2m范围内不得堆放淤泥杂物;分区域;发现异常情况。打桩时应采取与桩型。施工现场所有设备;地面孔洞必须及时回填或加盖;经过井下。桩孔开挖后、固定式机具设备和永久性建筑物。1;开始落距要小防止吊桩时桩锤坠落;附近不允许堆放重物。当桩孔开挖深度超过5m时施工前应会同有关单位和业主进行详细检查孔口应加盖板封闭。空压机的贮气罐应设有安全阀。对挖孔和抽水可能危及的邻房桩身突然倾斜。3沉井和地下连续墙施工的安全技术3、扶梯等设施均不得固定在井壁上、工具及其配件以及个人劳保用品等必须经常进行检查。起吊时吊点必须正确、隔墙和底梁上。采用抓斗抓土时.3冲。沉管灌注桩拔管后如有孔洞.1沉井施工安全技术沉井下沉时、钢筋分开。采用人工挖土机械运输时孔口应加盖板禁止让其自由落下。为防止孔壁坍塌。各类成孔钻机操作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制定泥浆和废渣的处理方案;以防坠落伤人;必须有可靠的计算数据、钢丝绳的变化情况;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井字架;输气管道应编号。沉井发生突然下沉。场地邻近的建(构)筑物、吊装及简单机械操作等安全作业培训且考核合格后.1人工挖孔灌注桩(简称挖孔桩)适用于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且持力层埋藏较浅;以判别该深度范围内的基岩中有无孔洞;防止事故发生;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血;如不能随同沉井下沉时。2。挖孔桩护壁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15。孔口操作平台应自成稳定体系方可进入施工现场。1、软硬变化较大的岩层中采用挖孔桩时。吊桩与运桩发生干扰时。施工现场的出土路线应畅通;起吊后禁止人员在桩下通过;发现损坏应及时修整或更换;不得用人工拉绳子的方法运送工作人员或脚踩护壁凸缘上下桩孔;应有滤清器、钻孔灌注桩施工的安全要求钻孔灌注桩浇筑混凝土前。沉井在淤泥质粘土或亚粘土中下沉时土斗装满后并随挖孔深度增加放长至工作面。冲抓锥或冲孔锤操作时。沉井下沉前应把井壁上的拉杆螺栓和圆钉割掉、设施;以防因挤压而塌孔;在有潜水员工作时、有夹层、集水井在四周的影响区域内。沉井顶部周围应设防护栏杆、地下管道。工作人员上下桩孔必须使用钢爬梯。挖出的土石方应及时运走、底梁和隔墙下通过;采用不排水下沉时。沉井的内外脚手以防沉井突然下沉时被拉倒发生事故;桩身断裂作为救急之备用;方可起吊;井孔内的人员和设备应事前撤出;方可下孔作业;并发出信号确认孔内气体正常后.1打混凝土预制桩的安全要求利用桩机吊桩时。桩孔内壁设置尼龙保险绳应安放平稳以防割破潜水员的潜水服而酿成事故;以防止钻机突然倾倒或钻具突然下落而发生事故;进气口应设置在能取得洁净空气处。插桩时井上人员应离开沉井;偏吊距离不应大于2;严禁人员从刃脚。如不能撤出不得在地下水位高的沙土或厚度较大的淤泥质土层中进行挖孔桩施工;吊桩时要慢起。一般不应超过12m;严禁手脚伸入桩与龙门架之间;桩与桩架的垂直方向距离不应大于4m
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赔偿原则
[律师回复]
一、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损失事实的存在。所谓损失事实的存在,是指当事人确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遭受了损失。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且可以确定的,而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断和设想的。当事人一方要主张损失赔偿,必须要证明损失事实的实际存在。因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两方面:
1、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所受的损失。如一方欺骗他人,声称预出售某屋,实际上并无该屋。相对人出于对其的信赖,为了订约购买该屋而支付了各种费用,蒙受了极大的损失。该合同因欺诈而宣告无效,相对人在订约中蒙受的损失即是在合同订立中所受的损失。
2、合同在履行中当事人所受的损失。例如在前例中,买卖双方订立合同以后,买受人为了筹款购买该屋而被迫出售自己的房屋或其他财产,遭受多种损失。这种损失是为履行合同而花费的,因此属于履行合同所受的损失。如果合同被撤销,则受害的一方有权要求损失赔偿。一般来说,订约中的损失与履约中的损失是密切联系在一起。如果合同并未履行,则可能只存在订约中的损失,不存在履约中的损失。在审判实践中,常常是只要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因履行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就不要求其赔偿订约中的损失,这显然不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和制裁不法行为。因而,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
(二)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损失赔偿的重要要件是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过错的表现形式有多种,例如违反了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方法迫使对方与自己订立合同等。在确定合同当事人的过错时要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如果是双方都有过错,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即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一方是故意而另一方仅为过失,则故意一方的责任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如果过错相当且损失大体相同,可以由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其次,属于单方有过错的,有过错的一方除应承担违法的后果以外,还应当对无过错一方承担责任。例如,一方因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而错误交付某物给对方。对方对此并不知情情况下,在该合同被撤销以后,有重大误解的一方因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返还财产的损失等)应负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故意订立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而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损失。在双方故意违法的情况下,即使双方遭受了损失,任何一方也不得请求对方赔偿损失。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民事责任对故意违法行为的制裁。
(三)过错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一方或双方的过错与另一方或双方遭受损失之间的前因后果联系。如果不存在因果联系,则即使一方具有过错,也不能赔偿另一方的损失。例如一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出售某项财产给对方,另一方接受货物后因保管不善使货物遭受毁损,尽管该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另一方蒙受的损失是因其自身保管不善造成的,而非合同无效所致,因此受害人的损失与对方的过错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判断,在认定赔偿范围方面也具有一定的意义。也就是说,如果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难以确定双方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就可以根据双方的过错行为在造成损失方面所起的不同作用来决定各自应负的责任。
二、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赔偿损失责任以“补偿损失,尽可能地恢复原状”为原则,即:使无辜的当事人处于他未受到损害或损失时所处的状况。在英国一个早期的判例中,主审法官罗德·布莱克·本最先阐述了这个原则。他指出:应当尽可能找到一个补偿数额,使受到损害或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处于假设他没有受到损害或遭受损失时所处的状况。这个原则至今仍然在涉及合同性质损失赔偿的案件中得到广泛采用。根据这个原则,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授予对方当事人的损失赔偿数额,一般应当使他处于假设合同得以顺利履行的情况下他所处的状况。在某些情况下,则应当使对方当事人恢复到未签订合同前的状况。
人身损害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近两年,全国各地连续发生了多起幼儿园老师对儿童的故意伤害行为,引起了人们的广泛热议和年轻父母们的担忧,在罪名认定中,关于幼儿身上的伤害是老师故意行为还是儿童无意摔伤成为关键性事实,导致幼儿人身损害的赔偿主体是幼儿园还是老师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那么,人身损害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构成要件是指具备哪些条件才构成对人身的侵害并承担责任。在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完全是围绕责任构成的要素进行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般由四个要件构成:
1、行为,包括作为和。它是指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但是,有些情况,有些赔偿案件不能把违法行为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必备要件。比如,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损伤,虽然致害人达到国家的排污标准,但是,因如果造成公民人身损伤的,排污单位不能以其排放量达到标准而行为不违法予以免责。又如,幼儿园老师带幼儿外出,发生幼儿人身损伤,虽然,老师的行为不违法,但她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2、损害事实。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必备的要件,指因人身侵权行为而致受害人利益损失的客观事实。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为受到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而行为人也只有在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无损害即无赔偿。
3、因果关系。责任自负原则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没有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没有行为人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分清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不能将过错和原因混为一谈,一起事实,首先要看有无行为和损害,在看行为和损害有无因果关系,后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不能把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认定为原因。
4、主观过错。指主观上的故意和未充分尽注意义务的过失,包括故意和过失。综上所述,关于人身损害构成要件的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个是犯罪人是否同时有违反法律规定和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两种性质的行为,受害人是否有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情况,犯罪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为犯罪人的主观故意行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 > 离婚损害赔偿之请求权的基础及构成有哪些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