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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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包括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存在限制;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型;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等。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即主要作为基本建设工程的各类建筑物、地下设施附属设施的建筑,以及对线路、管道、设备进行的安装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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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

即主要作为基本建设工程的各类建筑物、地下设施附属设施的建筑,以及对线路、管道、设备进行的安装建设。

(2)合同的主体存在限制。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有限制的,承包人只能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资格的人。根据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登记的,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该司法解释第5条确认,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当事人请求按照合同无效处理的,不予支持。

(3)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型。

由于建设工程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工程建设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较大,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上,就具有强烈的国家干预的色彩。

(4)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

即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要件有特殊要求,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法第270条)

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一般分为以下4个步骤:

第一,立项。

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对工程方案、选址、资源、资金筹措、经济效益提出初步设想,并报国家计划部门批准。

第二,进行可行性研究。

项目建议书被国家计划部门批准后,成立筹建委员会,委托有关机构对工程方案、选址、资源、资金筹措、经济效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计划任务书,并报国家计划部门审批。

第三,订立勘察、设计合同。

根据第274条的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四,订立施工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依据被批准的技术设计、施工图和总概算等订立建筑、安装合同。《合同法》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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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特征:与一般承揽合同相比较有如下四点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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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要件有特殊要求,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法第270条)
什么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它有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简称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建设人与勘察人、设计人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单位称发包人,勘察、设计单位称承包人。为了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达到预期的投资目的,实施过程必须遵循项目建设的内在规律,即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两种。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协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协议。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特征勘察、设计合同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当事人双方一般应具有法人资格勘察、设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均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作为承包人应当是具有国家批准的勘察、设计许可证,经有关部门核准的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作为发包方,一般应是有国家批准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一项工程的整个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内在规律和组织制度。勘察、设计合同必须符合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合同的订立应以国家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有关文件为基础。
(三)勘察、设计合同具有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特征勘察、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类型之一,它具有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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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合同的法律特征有什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工程建设合同的法律特征有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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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最近我的好朋友打算承包工程了,但是不知道应该怎么样,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包括的相关信息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特征:与一般承揽合同相比较有如下四点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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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有限制的,承包人只能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资格的人。根据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登记的,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该司法解释第5条确认,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当事人请求按照合同无效处理的,不予支持。
(3)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型。
由于建设工程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工程建设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较大,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上,就具有强烈的国家干预的色彩。
(4)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
即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要件有特殊要求,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以上就是一些有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包括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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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合同的法律特征有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工程建设合同的法律特征有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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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你好,我们是一家新成立的建筑公司,对这行还不是很了解,请问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
建设工程不同于其它工作的完成,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除了具有一般承揽合同的特征以外,还具有一些自己的特点:
(1)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
(2)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仅限于工程的建设;
(3)对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国家管理的特殊性;
(4)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计划性和程序性;
(5)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二、建设工程分包的限制
在施工实践中,发包人肆意肢解、直接分包工程,或者由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也是造成不规范分包、分包失去统一管理的主要原因。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要求承包人不能擅自分包工程,那么发包人也同样应当尊重承包人,同样不能随意直接分包工程。一个工程的施工承包,应当是一个同步协调的整体,失去作为工程承包人的统一协调,统一部署,任何一个分包单位都难以完成所分包的工程。
因此,发包人的指定分包、直接分包应予以限制,在同等情况下,承包人对需要分包的工程有优先承包权。同时,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而造成的延误工期、质量瑕疵,对于承包人来说,应由发包人自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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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建设工程合同的后果
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效力,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将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因此建设工程合同依法变更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内容都将违约。同时,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只是原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而非全部变更,因此对原合同中未变更的内容,仍然继续有效,双方应继续按原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也就是说,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均不得以变更后的合同条款来作为重新调整双方在变更前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依我国《民法通则》第115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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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伟建设工程质量有什么特点
在建筑行业中建设工程的质量具有严格的规定,为保障建筑人员的安全和建筑质量,相关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的特点,也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那么,建伟建设工程质量的特点包括哪些呢?其特点大致包括适用性、耐力持久性、安全可靠性以及经济性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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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它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单位称委托人、监理单位称受托人。特征:1.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作为委托人必须是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作为监理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并且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与单位资质相符合。2.监理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3、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凭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的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监理合同划入委托合同的范畴。《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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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征地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征用土地一般是按照下列工作程序办理。 一、申请用地 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地方政府规定需提交的相应材料、证明和图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同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依法设立的有关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占有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地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提供地价评估报告。 二、受理申请并审查有关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表工作,对应受理的建设项目,在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 三、审批用地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上报土地审批文件,按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实行土地管理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审批土地。 四、征地实施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 2、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3、安置农业人口; 4、征收用地单位的费税; 5、直辖市征地争议。 五、签发用地证书 1、有偿使用土地的,应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2、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向用地单位签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3、用地单位持使用土地证书办理土地登记。 六、征地批准后的实施管理 建设用地批准后直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前,应进行跟踪和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1、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措施; 2、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期移交土地; 3、处理征地过程中的各种争议; 4、填写征地结案报告。 七、颁发土地使用证 用地单位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测绘部门测绘,核定用地面积、确地权属界限,地籍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作为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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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特大暴雨怎么索赔?
特大暴雨是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因特大暴雨造成工程无法施工的,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不能主张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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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用地征地程序是怎样的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征用土地一般是按照下列工作程序办理。 一、申请用地 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地方政府规定需提交的相应材料、证明和图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同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依法设立的有关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占有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地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提供地价评估报告。 二、受理申请并审查有关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表工作,对应受理的建设项目,在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 三、审批用地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上报土地审批文件,按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实行土地管理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审批土地。 四、征地实施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 2、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3、安置农业人口; 4、征收用地单位的费税; 5、直辖市征地争议。 五、签发用地证书 1、有偿使用土地的,应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2、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向用地单位签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3、用地单位持使用土地证书办理土地登记。 六、征地批准后的实施管理 建设用地批准后直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前,应进行跟踪和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1、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措施; 2、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期移交土地; 3、处理征地过程中的各种争议; 4、填写征地结案报告。 七、颁发土地使用证 用地单位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测绘部门测绘,核定用地面积、确地权属界限,地籍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作为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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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时间我在图书馆里泡吧,翻到一本书一章节有个疑问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我们需要注意的点是什么,那在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原为承揽合同的一种,除具有一 般承揽合同的诺成、双务、有偿的特征外,更具有与一般承揽合同 不同的一些特点,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合同主体的限定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只能是法人。因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 建设工程,投资大、质量高,并且影响国计民生,故建设工程合同 的主体资格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制。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 单位;承包人是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的法人。合同标的的限定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作为 基本建设工程的各类建筑物、地下设施、附属设施的建设,以及对 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进行的安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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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基本建设规划,其标的物为不动产,承包人 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仅具有不可移动性,而且须长期存在和发挥作 用。因此,从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履行,从资金的投放到 最终的成果验收,都受到国家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合同形式的要式性
我国《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法律之所以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要件有这样的特殊要求, 既是国家对基本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设工程合同履 行的特性所决定的。
合同订立的计划性和程序性
《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 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 立。”由于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涉及面广,各 阶段的工作之间有一定的严密程序,所以,建设工程合同也就具有 程序性的特点,应受国家计划的约束。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称是什么的大致内容以上可以进行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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