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涉嫌参与驾车碰瓷敲诈勒索他人钱财,被上网追逃后异地抓获,面临明确的刑事追诉。李梦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当事人委托介入。2017年开始在襄阳执业的李梦月,此后逐步成为襄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期处理各类刑事辩护案件,执业至今承办案件数量累计超500件,对这类涉小额侵财的共同犯罪案件办理流程较为熟悉。李梦月第一时间前往羁押场所会见当事人,同步调取全案卷宗材料核对证据细节。
案件进入公诉环节后,保康县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当事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替换假车牌、故意制造剐蹭事故的方式,当场威胁被害人索取5600元现金。李梦月先逐一核对在案的全部书证材料,包括车辆照片、异地羁押证明、跨区域活动轨迹记录、被害人身份信息、退赔款接收凭证等所有在卷材料,确认当事人的归案经过中不存在抗拒抓捕、隐瞒涉案事实的情节,在侦查阶段第一次被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全部参与事实。随后李梦月整理当事人家属提交的、当事人名下已全额退赔被害人5600元损失的手续凭证,确认该退赔款项已由公诉机关足额接收。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最初未将上述两项情节明确纳入量刑减让的明确依据,最初提出的量刑建议未充分体现两项情节的从轻幅度。李梦月当庭提交整理好的到案经过对应法条释义、退赔手续完备性说明的书面材料,说明两项情节对应的法定、酌定从轻规则。公诉机关随后调整部分意见,认可当事人的如实供述及全额退赔情节的合法性。合议庭对李梦月提交的相关材料逐一核对后,没有采纳关于当事人系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辩护意见,认可了当事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的两项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判令当事人退缴的赃款由公诉机关直接返还被害人,罚金部分当事人已在判决作出前全额缴纳。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剩余刑期折抵此前羁押期限后可按期释放。李梦月在代理过程中,同步整理了涉案当事人此前未被公安机关记录的其他主动配合侦查的相关材料,为当事人后续的刑期折抵核对工作预留了补充提交的空间,若后续当事人在羁押期间出现其他可认定的表现,可凭补充材料进一步对应后续流程的相关认定。
李梦月在本案中使用的核心操作工具,是将在案分散的程序性书证逐一对应刑法量刑规则梳理,不强行提交无证据支撑的辩护主张,仅围绕有明确材料佐证的情节搭建代理思路,通过把每一项可从轻的事实对应到具体法条的方式,推动裁判机关采纳相关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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