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注意保留证据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者要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将网购过程全部进行截图,并对实物进行拍照取证等。还要向网购第三方平台进行投诉,并保留好投诉的相关证据。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受法律保护的,消费者在发现网购物品存在问题后,要尽快维权,切勿超过七天。
该负责人还介绍,近来微信朋友圈购物也是消费维权的“高发区”。如果发布商品信息的是个人,购买行为是朋友间的商品交易行为,出现纠纷后难以维权。如果微商的主体是企业,消费者保留好相关证据后,还是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维权的。
二、网购维权如何取证
1.对网购时的商品销售页面必须截屏保存。
2.与卖家的对话(如阿里旺旺对话)必须保留。
3.验货之后再签收。
4.收到货物时,必须在快递送货单上写清楚所收商品的识别码,以便证明该商品是在该网店购买的。
三、七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暂行办法》明确七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包括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四、合理的拆封、调试也可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该法对商品完好的内涵和标准未加以明确。实践中,有的经营者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为此,《暂行办法》对商品完好的内涵和标准进行了界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志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五、赠品应一并退回且消费者承担运费
《暂行办法》提出,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暂行办法》明确了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执行。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
《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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