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仲裁法》第74条的规定,商事仲裁时效适用相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具体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纵观中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未见涉及商事仲裁时效的特别规定,由此,依照《仲裁法》第74条的规定,商事仲裁时效适用相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具体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国籍是指一个个人作为一个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基于这种身份个人同他的国籍国之间发生一种特别的法律关系:他被认为是该国的国民,对该国享有外国人所不能享有的一些权利,负担外国人所不能负担的一些义务。
严格和正确的来说,只有具有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才能具有国籍,但是为了区别对待的需要,在现代国际和国内实践上,不仅法人、船舶、飞机被赋予了国籍,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也被贴上国籍的标签,只是决定法人、船舶、飞机以及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原则,与决定自然人国籍的原则不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标志着其法律效力的来源,因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总是由特定国家的国内法赋予的。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实践来看,如果一项裁决被其国籍国的法院撤销后,一般也不能得到其他国家法院的承认和执行。1958年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戊)项就规定,如果裁决被裁决地国或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所属国的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被请求承认和执行该外国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就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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