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和实用新型权利保护范围的依据有哪些原则?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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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专利法》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保护形式和保护范围不同于有形财产权,专利权没有具体形态,不能为人所实际控制使用,不能实际占有,不能以发明创造本身来确定保护范围,而必须依照权利要求来确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权利保护范围的依据有哪些原则?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专利法》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二、具体依据

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保护形式和保护范围不同于有形财产权,专利权没有具体形态,不能为人所实际控制使用,不能实际占有,不能以发明创造本身来确定保护范围,而必须依照权利要求来确定。

专利在申请时会提交专利申请书、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等文件,在这些文件中,权利要求书是界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文件。

三、原则

1、周边限定原则

周边限定原则是指对于专利权保护范围,严格依照专利权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按照文字的字面解释,不能扩大。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专利的最大保护范围。按照这个原则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太过于僵硬,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变化。

2、中心限定原则

中心限定原则是指在考虑专利保护范围时,以权利要求书为中心,但是不必完全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要全面考虑专利说明书、附图、发明的目的和性质等,将中心四周一定范围的技术也可以包含在内。中心限定原则比周边限定原则更为灵活,对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过于宽泛,不利于在诉讼中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3、折衷原则

折衷原则是指在解释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以权利要求书为中心,同时考虑说明书和附图,以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这个原则相对于前两个原则来说更为科学,专利权解释的范围不会过宽或过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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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心限定原则
  所谓中心限定原则是指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中心,根据专利的内容、性质、专利的目的,整体理解其保护范围,即参照说明书、附图将权利要求书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归属于专利技术的范围。中心限定原则是为了弥补周边限定原则严格地以权利要求书为根据,造成对某些实质是侵权行为,用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难以解释的不足而提出来的。很显然,这种原则扩大了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其优点是能够灵活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但对于权利的确定性来讲尚欠稳定,因而对社会公众而言不能很好地保证其公平。
  
(三)折衷原则
  上述两个原则不适当地扩大或缩小了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如何平衡专利权人的权利和社会公众利益,这样就有对上述两个原则进行综合的折衷原则。折衷原则以权利要求书所表示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也就是权利保护范围不能严重背离权利要求书中明确所示的内容,也不能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中心作有违对专利实质保护的扩张解释,而是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并不一定要求非解释不可,只有当对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有疑义时,才用其进行解释。1973年欧洲14国在慕尼黑签订的《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规定了这一原则,我国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也采这一原则。
  应当该说明的是,权利要求书是权利保护范围的核心,以它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但如何理解以权利要求书为准?如何理解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又有不同的观点。这就派生了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这两个原则可以用来说明“以权利要求书为准”。
  
(四)等同原则
  所谓等同原则是指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但不拘泥于与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而是以与该技术特征无实质差别的相同为必要。等同是指与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我国专利法与其他国家专利法一样,并没有直接规定等同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采用了这一原则,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对专利法第59条第一款进行了解释,明确了等同原则。
  
(五)禁止反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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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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