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费用追索类纠纷实务处置指引

最新修订 | 202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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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全位律师
陆全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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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执业:14年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律所: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1210960437 电话:13529038468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政治职务,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从事律师工作16年,办理各类案件超过1000件,办案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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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高级合伙人陆全位律师,深耕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十余年,曾代理两起建设工程领域纠纷:一起监理合同欠付五十余万元服务费的追索案,其梳理全流程证据链支撑当事人诉求获法院支持;另一起劳务分包欠付劳务费纠纷案,通过设置合理调解方案兼顾双方诉求,助力当事人高效落地债权,合法保障当事人权益。

本次分享两起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民商事纠纷,均由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高级合伙人陆全位律师代理:

第一起为监理合同纠纷:2019年10月,原告某监理公司与被告某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名下某地产项目提供监理服务,暂定总价121万余元。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两次延期,2022年5月双方书面确认第一次8个月延期的服务费为32万余元;2023年11月原告就第二阶段4个月延期服务费11万余元发函告知,载明被告逾期未回复视为默认,被告确认收到该函。案涉项目已于2022年5月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被告累计仅支付监理费115万余元,原告主张欠付的50万余元监理费及资金占用利息遭拒后诉至法院。被告抗辩认为,第二阶段延期费用未盖章确认不应支付,同时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可免除违约责任,且原告未先开具发票有权顺延付款。

第二起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原告某劳务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内墙板安装劳务承包合同,原告按约完成全部施工后,2024年1月双方签字确认总劳务费为33万余元,被告累计支付15万元后,剩余18万余元拖欠未付。原告诉至法院主张欠付劳务费及逾期利息,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表示自身资金周转困难,希望协商分期还款。

两起案件均属于建设工程领域高发的费用追索类纠纷,各自存在不同的实务处置难点:

第一起监理合同纠纷的核心难点在于,第二阶段延期监理费用仅有单方告知函,没有被告书面盖章确认,如何依据法律规定和交易惯例将该笔费用认定为双方合意的有效债权;同时还要针对性反驳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未开发票拒付工程款”“疫情不可抗力直接免除全部付款责任”两类常见抗辩,避免原告合法债权被不当削减。

第二起劳务分包纠纷的难点不在于事实认定,而在于被告自认欠款但现金流不足,若直接等待判决后强制执行,原告回款周期长、回款不确定性高,如何在调解过程中平衡双方诉求,既给被告留出合理的资金筹措缓冲空间,又通过合法条款设定最大限度降低后续被告违约的风险,保障原告债权可以快速落地。

陆全位律师凭借十余年深耕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的实务经验,针对性制定了对应代理思路:

针对监理合同纠纷,首先全面梳理了监理服务全流程的书面材料,从原始合同、双方共同签字的第一次延期约谈记录,到后续多份工作往来函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结合建设监理行业的惯例,论证被告收到第二阶段延期费用告知函后未提出异议的行为,符合双方此前的交易习惯,应当视为认可该笔费用。针对被告提出的两项抗辩,准确援引民法典相关规定,论证开具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并非支付监理费的前置条件,案涉项目早已竣工验收交付,疫情因素并未实际影响后续监理服务的推进,被告以此为由拒付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完整击破对方的抗辩逻辑。

针对劳务分包纠纷,充分结合当事人希望快速回款、降低执行风险的核心诉求,没有直接走完整诉讼流程等待判决,而是精准制定了“弹性分期+违约加速到期”的调解方案:在磋商过程中合理设置两期还款节点,既照顾被告短期资金周转的实际困难,又明确约定一旦被告任意一期未足额履约,原告可直接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同时依法争取到符合行业标准的逾期利息,以及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的结果,在双方可接受的框架内最大限度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

针对监理合同纠纷案,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陆全位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总监理费合计165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115万余元后,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15日内支付剩余50万余元监理费及对应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全额承担。

针对劳务分包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合法有效调解协议:被告分两期向原告支付剩余18万余元劳务费及按年利率13.8%计算的逾期利息,若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需按期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后续被告按约履行了首期付款义务,原告债权得到了高效落地。

结合本次两起建设工程领域的典型纠纷,陆全位律师在此向普通大众及相关市场主体提示几条实务法律注意事项:

第一,建设工程相关服务履行过程中,所有涉及工期延长、费用调整的合意,尽可能留存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确认文件;即便暂时无法取得对方书面盖章文件,也要通过有记录的正式函件告知相关主张,留存对方已接收的凭证,避免后续费用追索无据可依。

第二,商事合同履行中,出具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在合同没有特殊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方不能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履行款项支付的主合同义务。

第三,面对债务方自认欠款但现金流紧张的场景,不必一味坚持等待判决,可在专业律师协助下设定带违约加速到期条款的分期调解方案,兼顾回款效率与债权安全。

第四,若自身正面临建设工程款项追索、合同纠纷或其他民商事领域的法律疑问,可携带相关案件材料到律所当面咨询,获得针对性的法律建议与方案参考。

陆全位律师,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高级合伙人,2012年执业至今,系云南省律师协会认证“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同时担任云南省律师协会考核评审委员会委员、秘书长、考核官,云南省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副秘书长等行业职务,2021年、2022年先后获评省、市律师行业党委“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长期为二十余家建筑、房地产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累计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逾千件,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合规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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