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判决离婚法定理由,也叫判决离婚法定原因或标准,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
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二、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不判如何处理?
第二次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必须依法作出判决,如果法院一直不判的,可以向检察院提起检察监督建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投诉。
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财产清单: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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