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于2017年与原告登记结婚,2018年生育一子,婚后曾出现过激行为,原告2022年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2025年被告口头同意离婚,但原告为避免权益受损,委托专业律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诉请仅离婚、被告抚养子女并自行承担300元月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接手案件后,刘俊宏律师围绕原告诉求梳理收集证据,包括结婚证复印件、首次离婚诉讼的民事判决书、原告的流动人口居住信息、子女预防接种凭证、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被告过激行为对应的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从多维度印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长期分居的事实。本案代理过程中,律师在过往办案中积累的民商事争议处理经验,为证据的筛选与梳理提供了明确方向,同时他的职业背景也让他对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核心审查标准有清晰认知。
庭审博弈明确抚养费与财产债务边界
案件于2025年4月9日在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刘俊宏律师陪同原告远程参与庭审。庭审中,他就三项核心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一是双方经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已分居三年,夫妻感情无修复可能,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二是原告主张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的标准,与其务工收入及当地生活水平匹配;三是针对被告提出的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承担请求,原告仅认可部分共同财产,对部分债务的真实性与共同性不予认可。质证阶段,律师对双方提交的证据逐一论证,对被告提交的部分债务证据提出真实性与关联性异议,同时就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贷款证明等证据,明确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及证明效力,每一处细节都紧扣法律规定展开。
案件审理与后续执业的日常常态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刘俊宏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两辆机动车归被告所有,对应贷款及差欠农商行的4万元借款本息由被告偿还,差欠案外人的4.8万元借款由双方各承担一半,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其余诉讼请求被驳回。作为专职律师,刘俊宏在本案中展现的证据梳理、庭审抗辩能力,来自他积累的民商事诉讼与刑事辩护双重经验,他同时还担任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黔南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职务,日常参与法治校园讲课等公益活动,这些经历让他在处理各类案件时,能兼顾法律规定与案件实际情况。他始终以务实态度对待每一起案件,依托扎实的法学功底,在黔南地区的诉讼事务中,为当事人提供符合自身利益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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