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时效包含什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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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开始。但是,人民法院对侵犯公民权利20年以上的,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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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时效包含什么规定?

1.中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开始。但是,人民法院对侵犯公民权利20年以上的,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2. 但《民法典》规定,除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赔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自知道或者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年。

3.此外,申请调解的期限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九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应当一致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当事人自收到交通事故证明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通意外死亡的调解,由处理丧葬事务之日起计算;

因财产损失引起的交通事故的调解,自损失确定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期限为十日。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债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对侵犯人民法院权利20年以上的,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予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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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我国现行法律、诉讼解释,在该问题上可得出几点结论:
一是,诉讼程序中债权人转让债权不产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在程序中的地位的效果。《民事诉讼法》中甚至没有关于诉讼承担的任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该条确立的规则是:诉讼程序中只有死亡继承的情形得产生诉讼承担的效果。至于债权转让情形下应如何处理,法律、诉讼解释未予回答。
二是,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转让债权不产生受让人继受执行申请权或执行程序中原债权人地位的效果。《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其二百一十六条到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来看,一般认为可以得出申请执行的主体限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结论,而从第二百三十四条第
(三)、
(四)项的规定来看,一般也认为应做这样的解释:作为执行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或组织终止,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执行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
(2)项则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据此,债权转让的受让人被排除在申请执行人范围之外,在执行程序中其申请变更执行当事人也没有法律依据。对此,实践中一般认为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其受让人须提起债权转让确认之诉,取得胜诉判决后方可申请执行或申请变更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当然,受让人也可与原债权人(即债权转让关系中的出让人)达成协议,由原债权人作为受让人的受托人参与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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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法定事由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法定事由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法定事由包含哪些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两种:
(1)不可抗力。如水灾、地震、战争等;
(2)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1)权利人提讼;
(2)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求;
(3)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虚假诉讼罪包含仲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是以“捏造事实”、伪造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欺骗司法机关。除此之外,虚假诉讼罪还有可能以“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隐瞒事实欺骗提起虚假诉讼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对方已经履行完毕但未销毁的债务文书或者其他材料为证据,向提讼,要求对方再次履行债务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这就是典型的以“隐瞒真相”的方式提起虚假诉讼。而且,“隐瞒真相”可以称为变相地“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消极与“捏造事实”积极作为之间具有等价性。所以,隐瞒真相也属于虚假诉讼的行为方式之一。虚假诉讼罪中的诉讼限定为民事诉讼,行为人向仲裁机构提起虚假仲裁的行为,不适用该罪规定。这里的民事诉讼,指的是完整的民事诉讼流程,包括、立案、开庭、审判、审判监督、执行等程序。行为人除了向提起虚假诉讼外,还可能利用伪造的判决书、公证文书、仲裁裁决书向申请强制执行,这在本质上也是对正常司法秩序的一种破坏,同样也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按照虚假诉讼行为论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可以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述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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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诉讼时效经过后的救济方法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经过后的救济方法有哪些
1.继续
2.催告债务人还款或要求其确认还款
3.催告保证人并在欠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
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与特殊诉讼时效,在借贷关系中,债权债务纠纷适用的是一般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也就是说在贷借关系中,债权人如果怠于行使自身权利,超过3年不主张自己的债权,则其债权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不受法律保护,并不意味着债权灭失,债权人依然有机会获得清偿。
(1)继续
诉讼时效期满。债权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但是债权人自身的实体权利并未丧失,债权始终存在,债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但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因此,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的,人民应当受理。
在诉讼中,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由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在确定借款事实的前提下,若庭审中债务人未注意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并以此提出抗辩,债权人实体权利就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2)催告债务人还款或要求其确认还款
上文已提及诉讼时效并不影响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因此,即使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限已届满,债权人依然可以催告债务人还款,债务人自愿还款的,债权人的受偿权受法律保护,对方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根据是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债务人若经催告后未还款但在确认还款的文书上签字,如《催告还款通知书、《确认还款书》等(在这些文书中需写明借款人同意或者自愿继续履行还款义务),这些为《合同法》上的“要约”行为,债务人签字后就形成了“承诺”,承诺行为导致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不给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在还款协议上签字并不代表原债权的诉讼时效延长,而是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该协议所形成的债权适用新的诉讼时效。
(3)催告保证人并在欠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
一般情况下由于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也会经过,但此时保证人如果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在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能够构成新的保证合同的欠款催收通知书的条款设计符合一定要求(详见问题7
3,在此不赘)。
保全诉讼标的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全诉讼标的有哪些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一)概念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二)适用条件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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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保全诉讼标的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保全诉讼标的有哪些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一)概念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二)适用条件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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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包含哪些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离婚有哪些程序
(一)写民事诉状
诉状内容包括: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2、诉讼请求(请求离婚、小孩的抚养问题、财产依法分割等)
3、写明事实与理由
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诉状最好打印,但最末处必须手签名。
(二)到住所地所在基层(区或县),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三)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至少带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需要交2套复印件(案卷中一份,发给对方一份)。
(四)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五)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六)对案子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会通知你开庭时间,你需要去领取开庭传票。
(七)如果对方也同意离婚,可能约你们双方去调解(我国民事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开庭前不组织你们调解,开庭时也会问你们愿不愿意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发《民事调解书》,调解分两种,可能调解离婚,也可能做通你们的工作,不离婚,结案。
(八)如果调解不成则开庭,开庭时还无法调解的,就会判决,最终发《民事判决书》。
(九)判决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不离,一般情况下,第一次离婚的,被告不同意离婚,会判决不予准许离婚。你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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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除侦查、检察、工作人员以外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参与人主要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依据诉讼参与人同案件的利害关系不同,可以将诉讼参与人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类。
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刑事诉讼的人员。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他所以参加到诉讼中来,是因为正当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是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正是由于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特殊身份,刑事诉讼法为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以当事人地位。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提起刑事诉讼的人。一般情况下自诉人就是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自诉人是自诉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的诉讼地位,在自诉案件中行使控诉职能,其诉讼行为对诉讼进程有决定性作用。因而,自诉人是自诉案件中重要的诉讼主体。法律赋予自诉人在诉讼中以广泛的诉讼权利。
犯罪嫌疑人是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罪,尚未到人民的当事人
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提起公诉或被自诉人直接向人民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是依据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责任的人。《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3项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从这一规定看,法定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的利益参加诉讼,他应当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了便于诉讼,如果有多个法定代理人时,只能由其中的一个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代表被代理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但不能代替被代理人陈述案情和作证,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的义务。法定代理人还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的法定代理有申请回避权和上诉权,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判决的,在法定期限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等。
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参加诉讼是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的指定,在刑事诉讼中与控方主张相对立,依事实和法律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具有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意志开展辩护活动,为了便于更好地执行辩护职能,法律赋予了辩护人较广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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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辩护;
(4)经被告人同意享有上诉等权利。
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所了解了的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证人是由案件事实决定的特定的自然人,证人不能更换和代替,也不能任意指定。作证是贫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一切公民只要了解案情并有作证的能力,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证人是在诉讼活动开始前便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
(3)证人是自然人。证人一般应当出庭作证,在法庭上接受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的询问、质证。证人作证是一种义务,同时也是一种权利,此外,证人还享有查阅询问笔录,要求对笔录中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的部分加以补充、改正,要求补偿作证而受到的经济损失,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受司法机关的保护等诉讼权利。
鉴定人是指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是一种的证据。鉴定人必须是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个人。鉴定人如有刑事诉讼法第2
9、2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鉴定人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情材料,有权收取鉴定费用和相应的经济补偿,有权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足够的鉴定材料,如果有具备作出鉴定结论的条件时,有权拒绝进行鉴定。鉴定人同时承担不作虚假鉴定;出庭宣读鉴定结论时,接受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审判人员的发问;对所知案情材料保密等诉讼义务。
翻译人员是指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在诉讼中进行地语言、文字(包括聋哑手势和盲文)翻译工作的诉讼参与人。翻译人员必须是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刑事诉讼法第2
8、2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翻译人员有权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和补偿;有权查阅记载其翻译内容的笔录,如果认为笔当同翻译内容不符,还有权要求修正和补充。翻译人员应如实地进行翻译。
综上所述,一场刑事诉讼会有七种身份的人可以参与,他们的职务不同,甚至关系也各不相同,但他们都是为了还原案件的真相而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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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包含哪些内容
1、尸体检验。是对交通事故致死尸体表面伤痕的例行检验。2、轻重伤鉴定检验。3、成伤机制鉴定。通过人体损伤检验确定损伤部位与交通事故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4、伤残评定。5、酒精含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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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诉讼时效抗辩的含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时效抗辩是什么意思
诉讼时效抗辩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也可以理解为已经进入诉讼阶段,对对方当事人违反有关“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请求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情况。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所谓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分类
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
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分类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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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的风险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诉讼保全的风险有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一)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二)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三)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一、什么是诉讼全保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三、防范财产保全风险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
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
(二)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
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
(三)督促人民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
通过人民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裁决的实体权利。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及时提请做好相关续保工作,如对已冻结的款项要按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续保冻结等。毕宗保
(四)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讼。
如果不,必须与债务人落实还款计划及有效的担保措施。在人民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监控,防范债务人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债,一旦出现不利情况,应立即,并申请采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五)针对不同的被保全财产,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针对动产或不动产等具体财产的性质、属性等,采取相适应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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