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树造林有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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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充分调动单位和个人护林、造林的积极性,鼓励大家植树造林,法律规定谁造林谁拥有的原则,在法律上明确了营造的林木归营造单位和个人所有。在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确认后,需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办法林权证书。
植树造林有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为了充分调动单位和个人护林、造林的积极性,鼓励大家植树造林,法律规定谁造林谁拥有的原则,在法律上明确了营造的林木归营造单位和个人所有。在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确认后,需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办法林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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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承包了一个工程,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承包土地植树造林合同怎么写
[律师回复] 发包方:<br/>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充分利用山地资源, 带动地方经济发展, 实现环境保护和 经济效益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承包法》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合同如下:<br/>第一条 乙方承包的林地应属于甲方合法所有、四至界线 清楚、无纠纷,属于非生态公益林的林地,用于种植材林、经济 林等。<br/>第二条 林地山名为 , 东至<br/>南至 , 西至 , 北至 , 面积为 亩,以人工测量为准。<br/>第三条 在承包期内, 荒山由乙方规划造林、 投资和经营, 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干涉。<br/>第四条 承包期限为五十年。具体承包期从甲方交地并由 乙方办妥交地手续之日起算起。<br/>第五条 承包金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br/>1、 承包林地每年每亩承包金为人民币 元, 如政策变 动需改变林地使用性质的, 属退耕还林的土地, 国家退耕还林政 策的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归乙方, 划入公益林的, 生态公益林补<br/>- 1 -<br/>偿金归乙方。<br/>2、林地承包金的支付:在承包期内,乙方应在每年的 12月<br/>31日前一次付清当年的承包款项给甲方。当年承包金计算方法 是:以年承包金为基数, 从确定交地之日起至年底的实际天数比 例计付当年承包金。<br/>第六条 原林地上的疏残林或其他作物在乙方用地前 60天内,甲方负责全部清理完毕。超过 60天,林地上的附着物还 没有清理完毕的视为放弃所有权,任由乙方处置。在承包期内, 林地上的所有林木包括其他植物,全部归乙方所有。<br/>第七条 承包用的林地内原有设施或该林地所共有的基础 设施,如道路、水电、通讯、排灌等必须无偿提供给乙方在承包 期间使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br/>第八条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妥《林地使用权证书》以及林 木砍伐手续。 乙方在取得林地使用权证书, 可将林地使用权采取 转让、转包等方式流转。<br/>第九条 乙方在承包期间,视生产经营的需要,可在承包 地或未承包土地范围内增建基础设施或开辟林区道路, 甲方不得 以任何理由干涉、 阻挠和收取各种费用。 但不能违背国家的有关 政策。<br/>第十条 林地发包后,乙方应搞好造林规划、设计,尽快 实施植树造林。<br/>第十一条<br/>1、因山界林权发生纠纷的,甲方必须无条件负责解决,所 需费用以及造成乙方直接损失的均由甲方负责。<br/>2、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搞好林区治安和林木管护工作,如 发生损害林地及林木的行为。 有义务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乙方进 行处理。<br/>3、林地在承包期间,所种林木及地下矿产资源归乙方,如 国家需要开采的, 地上林木补偿款归乙方, 同时扣除面积承包金。 <br/>4、林地承包后,甲方不得随意在林地内葬新坟,如因葬新 坟造成林木损失或者林地面积缩小的, 由甲方负责迁出新坟并协 助乙方对违反者进行损失赔偿处理。 在承包林地上原有的祖坟保 留,不计入承包林地面积,但坟地不能再扩大范围。如坟地要修 整,可在原坟地范围内修整。<br/>5、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占用承包的林地时,甲、乙双方 共同办理有关手续, 尽快取得补偿金。 林地补偿金归林地所有者 所有, 林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金归乙方所有。 乙方承包的林地被 征用后, 从被征用之日起, 在承包的林地内减除相应的面积和林 地承包金。<br/>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br/>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 责任时, 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 相关条款已有约 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违约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br/>合同法》 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并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经 济损失。<br/>2、双方都有违约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 履行, 应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 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皆构成承包合同解除的条 件:<br/>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br/>2、乙方承包的林地 60%以上被国家征占的。<br/>3、乙方超过 12个月没有支付林地承包金的。<br/>4、因不可抗力(指地震、台风、水灾、病虫灾、战争及其 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br/>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事由。<br/>第十四条 承包合同提前解约或期满终止时作如下处理: <br/>1、属国家征、占用地原因提前解约合同的,林木归乙方所 有,林地交回甲方,但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全部采伐 完该林地上的林木。<br/>2、乙方承包林地后在林区所建的基础设施归甲方所有。<br/>3、合同期满后,承包土地上自然萌芽的再生林木归甲方。<br/>4、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将该林地发包的,在同等条件 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br/>5、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双方 互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善后工作由双方协商解决。<br/>第十五条 下列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br/>1、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林地、林权使用证复印件或县给人 民政府有关山界林权权属证明。<br/>2、村民集体决议及代表签名册。<br/>3、交地确认书。<br/>4、用 1:10000地形图勾绘的林地山界。<br/>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 的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br/>第十七条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尽量 协商解决,确实协商不成,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br/>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政府 存档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br/>甲方:乙方:<br/>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br/>村委会签章:镇政府签章:林业站签章: 2010年 月 日<br/>以上就是承包土地植树造林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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