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空气属于民法上的物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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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空气并不属于民法上的物,根据《民法典》规定,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事物享有的支配和排他权,但是空气并不是归个别人或者归某个集体、组织所有的,空气是自然资源,是全社会共有的。在法律上,物权整体程度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两种类型。
根据规定空气属于民法上的物吗

一、根据规定空气属于民法上的物吗?

空气不属于物权,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但空气是自然资源,是共有的。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二、物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

2、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

3、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

4、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物权的干涉。而且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即“一物一权”。

三、物权和债权的区别有哪些?

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是权利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而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如,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于某年某月交货,在交货期到来之前,买受人只是享有请求出卖人在履行期到来后交付货物的权利,而不能实际支配出卖人的货物,也就是说,其只享有债权而不享有物权。只有在交货期到来后出卖人实际向买受人交付了货物,买受人占有了货物,方能对该货物享有实际的物权。

2、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物权是绝对权,也称对世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人的范围具有不特定性,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可以对抗一切人,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害、侵害权利人物权的义务。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其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换言之,一方享有的债权只能针对另一方特定的债务人产生效力,而不能针对与债权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产生效力。在债权受到侵害以后,债权人只能针对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针对其他第三人。主张权利。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物权具有优先性,而债权都是平等的权利。所谓平等,是指债权人之间的债权除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担保物权或法定优先权)外,不考虑其发生时间之先后、金额之多寡、债权发生之原因,债权人平等地接受清偿。

综上所述,不管是空气还是其他的自然资源,都不属于法律制度上的物,我国法律制度中规定的物都是有物权的,但是,对空气不可能设立所谓的物权。在司法实践中,民事主体都是依法享有物权的,对于某项特定事务享有的物权,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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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家的那个小区老是有人高空坠物,所以我想知道,根据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代理意见,由谁当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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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而连带责任,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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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责任类型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原因如下:
(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
(2)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
(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综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较妥。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3、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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