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空气属于民法上的物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空气并不属于民法上的物,根据《民法典》规定,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事物享有的支配和排他权,但是空气并不是归个别人或者归某个集体、组织所有的,空气是自然资源,是全社会共有的。在法律上,物权整体程度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两种类型。
根据规定空气属于民法上的物吗

一、根据规定空气属于民法上的物吗?

空气不属于物权,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但空气是自然资源,是共有的。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二、物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

2、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

3、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

4、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物权的干涉。而且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即“一物一权”。

三、物权和债权的区别有哪些?

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是权利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而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如,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于某年某月交货,在交货期到来之前,买受人只是享有请求出卖人在履行期到来后交付货物的权利,而不能实际支配出卖人的货物,也就是说,其只享有债权而不享有物权。只有在交货期到来后出卖人实际向买受人交付了货物,买受人占有了货物,方能对该货物享有实际的物权。

2、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物权是绝对权,也称对世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人的范围具有不特定性,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可以对抗一切人,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害、侵害权利人物权的义务。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其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换言之,一方享有的债权只能针对另一方特定的债务人产生效力,而不能针对与债权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产生效力。在债权受到侵害以后,债权人只能针对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针对其他第三人。主张权利。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物权具有优先性,而债权都是平等的权利。所谓平等,是指债权人之间的债权除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担保物权或法定优先权)外,不考虑其发生时间之先后、金额之多寡、债权发生之原因,债权人平等地接受清偿。

综上所述,不管是空气还是其他的自然资源,都不属于法律制度上的物,我国法律制度中规定的物都是有物权的,但是,对空气不可能设立所谓的物权。在司法实践中,民事主体都是依法享有物权的,对于某项特定事务享有的物权,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使用。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3千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90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根据规定空气属于民法上的物吗
一键咨询
  • 154****00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57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534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81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118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76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7****53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23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346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343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040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125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862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184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832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自然空气属于物权法的物吗
空气不属于《物权法》中的物,《物权法》中的物必须是人力所能够支配的,空气不是人力所能够支配的,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的规定,物权分成不动产和动产,要证明物权的归属的话,是需要进行登记的。
10w+浏览
环境保护
你好,我们家的那个小区老是有人高空坠物,所以我想知道,根据高空坠物法律主体,高空坠物伤人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而连带责任,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390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你好,我们家的那个小区老是有人高空坠物,所以我想知道,根据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代理意见,由谁当责?
[律师回复]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而连带责任,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根据规定高空坠物属于哪个管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高空坠物是由城乡建委以及县规划局和县财政局等相关的部门来共同进行监管的。高空坠物是属于民事侵权的性质,如果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后果的话,那么是不存在责任的问题。
10w+浏览
损害赔偿
我朋友的爸爸开车出门被楼上一个装着矿泉水瓶的瓶子给砸成了重伤,高空坠物属于什么法律
[律师回复] 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这正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同时也为第87条规定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
因此,由上可以看出,如果高空坠物伤人,应该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90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大风天气防范高空坠物的依据是什么
实际上在我国的北方城市还是很少会遇到那种大风天气的,尤其是北方所谓的大风跟一些南方的沿海城市可能是根本没办法相比的。当风力达到一定的级别的情形下,有些行人正常走在路上都会觉得特别的吃力。所以大风顺带着把高空当中的一件物品刮下来这也很正常的,那么,大风天气防范高空坠物的依据是什么?
10w+浏览
损害赔偿
根据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在成都的空置物业可以减免物业管理费吗?谢谢
[律师回复] 物业费并不该由物业公司一方自行定价在一些基本项目上,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收费标准,余下服务项目,如绿化费、高低楼层费等,业主是可以与物业公司商议定价基本依据是服务标准,“比如说要求门岗必须2人,楼道玻璃一周擦洗多少遍”一位物业经理举例如果物业公司提出物业费涨价,理由可能是物价上浮,或者人力成本增加“2020年前后雇佣一名保安人员只用800多元,现在是1500、1700元了”这时候,你需要注意它们是否在减员吃空额现在管理条例强制要求物业公司公布费用收支,业主有权对账目进行审计,“一条可行的方案是业主委员会用公共资金,聘请一个专门的审计机构,帮助分析物业费用收支情况”一位物业专家说9.发生入室盗窃,它们有时需要赔偿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都喜欢强调,他们的责任从你的户门外开始,公共区域才是他们的服务范围但如果发生入室盗窃,一位物业专家说,“物业是否要承担因管理过失导致的相应责任,要具体看物业管理合同中的安保义务”比如是否有24小时3人巡逻、摄像头安装有无死角、小偷进出时安保人员是否在岗、是否询问进入小区的陌生人如果经调查司法机关认定盗窃是由保安的失职行为引起的,那物业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小区内的摄像头记录是协助盗窃案侦破的最主要辅助手段之一鉴于对于隐私权的担心,可以要求物业做到只在公共空间安装、并且对私有场景视频屏蔽、相关监护人员不能进行散播泄露等10.它们只是水电、燃气公司的传声筒在大部分近20年内建成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内,水、电、燃气等费用都由业主通过银行向自来水、电力、燃气公司直接支付虽然每当有管道检修、限制供应等事情发生的时候,是物业出面张贴告示或电话通知,但它们只是个传声筒,你做出再多愤怒投诉,它们也不会代你向相关能源供应公司交涉绝大多数时候,你敦促物业解决这类问题,都是没有用的只有一种情况,物业公司可能对水电、燃气公司有一定影响力那就是物业帮它们上门代收水电费,它会和相关公司有合作协议不过效果也是有限的,它们通过这项业务收取的服务费来自收款单位,而非业主得罪了这些垄断行业的金主可不好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根据规定高空抛物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高空抛物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像破坏交通工具罪,决水罪,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抛物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按照高空抛物罪定罪。
10w+浏览
损害赔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90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高空坠物多高算高空?
根据相关规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属于高空坠物,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10w+浏览
损害赔偿
同事被公司的顶楼的同事放的花盆不小心砸到了,现在要去追究责任,高空坠物法律依据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侵权责任法》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通过第87条的规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责任类型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原因如下:
(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
(2)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
(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综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较妥。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3、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3)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390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环境保护 > 环境污染民事诉讼 > 根据规定空气属于民法上的物吗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