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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过程中,常会发生公安机关、检察院按照法定的程序,在原有的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收集证据的侦查活动,这种活动就是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往往会造成刑事诉讼程序期限的拖延,因此当事人都很关注这个问题。那刑事诉讼补充侦查期限是多久?
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必须要适用的一个活动,它只适用于那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罪行、同案犯的案件。是对案件情况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是由检察院决定,公安或检察院实施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补充侦查,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为了提高诉讼活动的效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补充侦查要有期限的限制。
审查批捕阶段检察院要依据案件情况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对于那些不予批捕的案件,检察院应当作出说明,需要补侦的,应当通知公安。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也可由检察院自侦部门进行补侦,退回的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补侦,自行侦查的应当在起诉期限内完成。补侦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法庭审理阶段的补侦只能退回检察院,不得退回公安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补侦完毕,补侦的次数也不得超过两次。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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