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自行车撞死人属交通肇事罪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3
浏览10w+
包同贺律师
包同贺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5年
专家导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属于 危害公共安全罪 的范畴。
骑自行车撞死人属交通肇事罪么?
骑自行车撞死人属交通肇事罪么?

骑自行车撞死人属交通肇事罪么?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属于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因此,有人认为非机动性交通工具不足以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只有机动性交通工具才会危及公共安全

使用非机动性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在我国刑法学界一直是一个争议不休的问题,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同的主张和做法。

在驾驶非机动性交通工具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情况下,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立法原意,也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第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排除在本罪的主体之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 车辆 也包括非机动车辆;

第二,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造成的危害并无实质性的区别,都会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在特定情况下,驾驶非机动车也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如按规定,遇有掉头、转弯等情形时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最高时速为15公里,非机动车也能达到、超过这种速度。高速驾驶非机动车,也会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第三,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有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无论是加强机动车辆还是使用其他交通工具发生重大事故的,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第四,非机动车辆在我国大量使用,发生的事故较机动车辆更多,若非机动车辆肇事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处罚上会出现轻重不一的现象。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4k字,预估阅读时间8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50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骑自行车撞死人属交通肇事罪么?
一键咨询
  •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13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23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147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765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78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26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541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61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13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23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147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765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78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26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541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61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44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36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76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170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13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388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42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44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36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76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170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13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388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42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交通事故处理·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南通177****582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镇江181****3413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扬州181****7131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77****582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镇江181****3413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扬州181****7131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77****582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镇江181****3413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扬州181****7131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骑自行车撞死人属于交通肇事罪吗
机动车驾驶员,电动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驾驶员,甚至是行人,均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骑自行车撞死人算交通肇事罪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br/>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因此,有人认为非机动通工具不足以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只有机动通工具才会危及公共安全。使用非机动性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在我国刑法学界一直是一个争议不休的问题,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同的主张和做法。<br/>在驾驶非机动通工具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情况下,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立法原意,也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br/>第<br/>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排除在本罪的主体之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br/>第<br/>二,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造成的危害并无实质性的区别,都会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特定情况下,驾驶非机动车也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如按规定,遇有掉头、转弯等情形时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最高时速为15公里,非机动车也能达到、超过这种速度。高速驾驶非机动车,也会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br/>第<br/>三,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有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br/>第八条<br/>第二款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无论是加强机动车辆还是使用其他交通工具发生重大事故的,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br/>第<br/>四,非机动车辆在我国大量使用,发生的事故较机动车辆更多,若非机动车辆肇事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处罚上会出现轻重不一的现象<br/>2006年8月13日,赵某骑自行车在公路左拐弯时,与同向行驶左手持物骑自行车的杨某相撞,致双方跌倒,杨某经抢救无效于两日后死亡。交警认定,赵某负责事故的主要责任。2006年11月10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虽有从轻处罚情节,但因未能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被判有期徒刑1年。<br/>本案中,赵某骑自行车在行人较多,有机动车来往的道路上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br/>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又造成重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定为交通肇事罪,是正确的。
445浏览
骑自行车撞死人属交通肇事罪
10w+浏览2024-11-28
骑车撞死人属交通肇事罪吗?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无论是加强机动车辆还是使用其他交通工具发生重大事故的,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骑自行车撞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罪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br/>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因此,有人认为非机动通工具不足以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只有机动通工具才会危及公共安全。使用非机动性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在我国刑法学界一直是一个争议不休的问题,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同的主张和做法。<br/>在驾驶非机动通工具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情况下,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立法原意,也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br/>第<br/>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排除在本罪的主体之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br/>第<br/>二,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造成的危害并无实质性的区别,都会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特定情况下,驾驶非机动车也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如按规定,遇有掉头、转弯等情形时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最高时速为15公里,非机动车也能达到、超过这种速度。高速驾驶非机动车,也会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br/>第<br/>三,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有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br/>第八条<br/>第二款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无论是加强机动车辆还是使用其他交通工具发生重大事故的,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br/>第<br/>四,非机动车辆在我国大量使用,发生的事故较机动车辆更多,若非机动车辆肇事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处罚上会出现轻重不一的现象<br/>2006年8月13日,赵某骑自行车在公路左拐弯时,与同向行驶左手持物骑自行车的杨某相撞,致双方跌倒,杨某经抢救无效于两日后死亡。交警认定,赵某负责事故的主要责任。2006年11月10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虽有从轻处罚情节,但因未能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被判有期徒刑1年。<br/>本案中,赵某骑自行车在行人较多,有机动车来往的道路上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br/>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又造成重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定为交通肇事罪,是正确的。
494浏览
骑自行车撞死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罪
10w+浏览2023-09-04
骑自行车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骑自行车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并不包括必须是机动车肇事。交通肇事罪的主要构成特征包括:  <br/>(<br/>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即有违章行为,并因此发生重大事故;  <br/>(<br/>2)行为人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对自己违章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有一定认识,但主观上却疏忽了;  <br/>(<br/>3)犯罪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骑自行车者、行人、车主等非交通运输人员。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br/>(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br/>(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br/>(三)不得醉酒驾驶;  <br/>(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br/>(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br/>(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br/>(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br/>(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br/>(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br/>(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352浏览
骑自行车撞死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罪
10w+浏览2024-02-28
骑自行车撞死人,会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br/>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因此,有人认为非机动通工具不足以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只有机动通工具才会危及公共安全。使用非机动性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在我国刑法学界一直是一个争议不休的问题,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同的主张和做法。<br/>在驾驶非机动通工具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情况下,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立法原意,也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br/>第<br/>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排除在本罪的主体之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br/>第<br/>二,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造成的危害并无实质性的区别,都会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特定情况下,驾驶非机动车也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如按规定,遇有掉头、转弯等情形时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最高时速为15公里,非机动车也能达到、超过这种速度。高速驾驶非机动车,也会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br/>第<br/>三,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有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br/>第八条<br/>第二款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无论是加强机动车辆还是使用其他交通工具发生重大事故的,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br/>第<br/>四,非机动车辆在我国大量使用,发生的事故较机动车辆更多,若非机动车辆肇事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处罚上会出现轻重不一的现象<br/>2006年8月13日,赵某骑自行车在公路左拐弯时,与同向行驶左手持物骑自行车的杨某相撞,致双方跌倒,杨某经抢救无效于两日后死亡。交警认定,赵某负责事故的主要责任。2006年11月10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虽有从轻处罚情节,但因未能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被判有期徒刑1年。<br/>本案中,赵某骑自行车在行人较多,有机动车来往的道路上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br/>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又造成重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定为交通肇事罪,是正确的。
305浏览
骑车撞死人属交通肇事罪吗
10w+浏览2024-10-03
骑着自行车撞死人,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br/>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因此,有人认为非机动通工具不足以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只有机动通工具才会危及公共安全。使用非机动性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在我国刑法学界一直是一个争议不休的问题,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同的主张和做法。<br/>在驾驶非机动通工具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情况下,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立法原意,也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br/>第<br/>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排除在本罪的主体之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br/>第<br/>二,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造成的危害并无实质性的区别,都会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特定情况下,驾驶非机动车也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如按规定,遇有掉头、转弯等情形时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最高时速为15公里,非机动车也能达到、超过这种速度。高速驾驶非机动车,也会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br/>第<br/>三,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有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br/>第八条<br/>第二款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无论是加强机动车辆还是使用其他交通工具发生重大事故的,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br/>第<br/>四,非机动车辆在我国大量使用,发生的事故较机动车辆更多,若非机动车辆肇事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处罚上会出现轻重不一的现象<br/>2006年8月13日,赵某骑自行车在公路左拐弯时,与同向行驶左手持物骑自行车的杨某相撞,致双方跌倒,杨某经抢救无效于两日后死亡。交警认定,赵某负责事故的主要责任。2006年11月10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虽有从轻处罚情节,但因未能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被判有期徒刑1年。<br/>本案中,赵某骑自行车在行人较多,有机动车来往的道路上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br/>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又造成重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定为交通肇事罪,是正确的。
463浏览
骑自行车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10w+浏览2024-02-19
律图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处理 > 骑自行车撞死人属交通肇事罪么?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镇江156****6882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连云港156****558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泰州178****7671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镇江156****6882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连云港156****558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泰州178****7671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镇江156****6882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连云港156****558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泰州178****7671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

请向右滑动验证
法律风险自测隐私保护
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