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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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针对人体的不同部位,在进行鉴定的时候,具体的重伤标准是不一样的。并且在我国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还具体区分为了重伤一级与重伤二级。很显然,其中重伤一级要比二级严重的多。
最新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一、颅脑、脊髓损伤

1 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 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二、面部、耳廓损伤

1 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2 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三、听器听力损伤

1 重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2 重伤二级

a)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b)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c)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四、视器视力损伤

1 重伤一级

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o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c)双眼盲目4级。

2 重伤二级

a)一眼盲目3级。

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c)一眼视野半径10o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五、颈部损伤

1 重伤一级

a)颈部大血管破裂。

b)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

c)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

2 重伤二级

a)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b)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

c)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

d)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

e)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

f)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

g)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

h)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

i)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六、胸部损伤

1 重伤一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

b)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

2 重伤二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

b)心脏破裂;心包破裂。

c)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

d)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

e)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f)肺破裂,须手术治疗。

g)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

h)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i)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

j)胸腔大血管破裂。

k)膈肌破裂。

七、腹部损伤

1 重伤一级

a)肝功能损害(重度)。

b)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

c)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 重伤二级

a)腹腔大血管破裂。

b)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c)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

d)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

e)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

f)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

g)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

h)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i)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j)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

k)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

八、盆部及会阴损伤

1 重伤一级

a)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

b)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

2 重伤二级

a)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0cm以上。

b)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

c)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

d)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

e)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

f)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g)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

h)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

i)子宫破裂,须手术治疗。

j)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k)阴道重度狭窄。

l)幼女阴道II度撕裂伤。

m)女性会阴或者阴道III度撕裂伤。

n)龟头缺失达冠状沟。

o)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50%以上。

p)双侧睾丸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q)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r)直肠阴道瘘;膀胱阴道瘘;直肠膀胱瘘。

s)重度排尿障碍。

九、脊柱四肢损伤

1 重伤一级

a)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b)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 重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

b)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c)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d)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e)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f)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g)股骨干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h)胫腓骨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i)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o以上。

j)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

k)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致股骨头坏死。

l)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m)一足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

n)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者缺失4趾。

o)两足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p)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q)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十、手损伤

1 重伤一级

a)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2 重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

b)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c)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d)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e)一手示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

f)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十一、体表损伤

1 重伤二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0cm以上。

2 轻伤一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

c)撕脱伤面积100.0cm2以上。

d)皮肤缺损30.0cm2以上。

十二、其他损伤

1 重伤一级

a)深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IIIo面积达30%。

2 重伤二级

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或者IIIo面积达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

b)枪弹创,创道长度累计180.0cm。

c)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

d)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

e)挤压综合征(II级)。

f)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

g)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

h)电击伤(IIo)。

i)溺水(中度)。

j)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存留。

k)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

针对人体的不同部位,在进行鉴定的时候,具体的重伤标准是不一样的。并且在我国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还具体区分为了重伤一级与重伤二级。很显然,其中重伤一级要比二级严重的多。若行为人是故意对受害人人身实施伤害行为,造成重伤的话,则就会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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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颅脑、脊髓损伤,重伤一级a植物生存状态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2、重伤二级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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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现在有一起案件在法院审理,现在牵涉到要做司法鉴定,请问统一司法鉴定体制,最新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鉴定意见及其决定性因素
综合《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对于鉴定意见的规定可知,鉴定意见是指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依据相应的学科原理对于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做出的判断。事实上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的一种,和其他证据在法学属性上没有任何区别,既要审查其证据资格又要审查其证明力。在诉讼过程中正确发挥鉴定意见的作用就需要找出影响鉴定意见生成质量和采信的主要因素,
然后对其完善和提高才会达到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诉讼过程中的专门性问题来源于不同的学科,既有自然科学领域的问题,也有社会人文学科领域的问题,每一个学科中专门性问题的鉴定都有不同于其它学科之处。因此应当通过司法鉴定管理制度规范鉴定意见赖以形成的学科原理及行业规范、鉴定人及鉴定机构。以上三个因素是影响鉴定意见形成的主要因素,而鉴定意见的采信则主要是鉴定意见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审查。其资格审查及证明力的认定决定着,当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时,或者有矛盾时的采信问题。
学科原理的审查及统一行业标准的建立
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不仅在理论上能够论证,而且在实践上能够重复,依据此检验原理或者方法可以得到相同或者相似的判断。哪些学科原理可以成为司法鉴定的基础应当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因此把哪些学科领域列为能够出具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范围之内,不仅仅需要在理论上能够论证,实践上能够验证,同时还需要其他鉴定人依据该原理和方法在相同的检验条件下能够获得相同或相似的判断,即鉴定意见的可重复性。如果依据此原理做出的判断不具有可重复性,虽然通过了专家论证,也不应当列入司法鉴定范围之内。在此基础上获得的判断则不应作为鉴定意见,只可作为检验报告,具有参考价值,不是法定的证据种类。其证明力应低于鉴定意见。
规范了司法鉴定的范围,即在哪些学术领域内,针对哪些专门性问题可以出具鉴定意见,
然后就需要明确在什么条件下、依据什么样的程序出具鉴定意见。这就是每一个专业的行业标准所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刑事司法鉴定领域的行业标准在公安部刑事科学技术协会的努力下已经基本健全,对于新兴领域司法鉴定的行业规范需要完善其审查制度。只有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司法鉴定的范围,通过法律法规对于行业标准的制定主体、目的及基本原则进行授权,才能规范和保障行业标准的质量,为鉴定人出具科学、公正的鉴定意见提供保障。
统一的鉴定人资格认定和审查
鉴定人是决定鉴定意见质量的关键性因素,而鉴定人对刑事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做出的判断则取决于鉴定人的能力,即其资格认定及审查。目前我国鉴定人获取鉴定资格的法律依据是228《决定》,该条款规范了获取鉴定人资格的程序,从一定程度上提高和保障了鉴定人的质量。但该规定缺乏对相关专业的明确界定,缺乏作为鉴定人资格获取的法律基础应当明确所需要接受培训和实践学习的内容。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应当顺应目前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就要求鉴定人除了掌握鉴定的专业技能之外,还应当掌握有关鉴定的法律法规。为从鉴定人准入的条件上保证鉴定人的质量,228《决定》还应当进一步完善鉴定人资格获取的规定。
另外,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对于鉴定人应当统一管理统一培训,统一鉴定人准入资格的考试;根据刑事诉讼与其它诉讼规则的不同,对鉴定人分别由司法行政部门和侦查机关各自依照职权区别管理。如果一定要对司法行政部门与侦查机关负责的鉴定人进行统一管理,也应当由人民法院的行政部门对鉴定人进行统一登记备案。
鉴定机构的统一管理
鉴定人以鉴定机构为载体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为鉴定人从事鉴定业务提供鉴定所需要的设备仪器等,并规范鉴定登记受理、检材样本的保管及检验等程序,为鉴定意见的程序公正提供保障。依据228《决定》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鉴定机构。由此可见,在《决定》中已经明确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不同于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其它鉴定机构 。无论是社会上的鉴定机构,还是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都出现过错误的鉴定意见书,并对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及科学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究其根源不在于鉴定机构由哪一个部门来设立管理,而是在于鉴定人的业务技能及法律意识。近年来侦查机关为了提高鉴定机构的业务水平采取了盲测和实验室认证等措施,以保证侦查机关鉴定机构服务于打击刑事犯罪的质量,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明显高于社会上鉴定机构的质量控制,基本上能够满足打击刑事犯罪的需求。
对于鉴定机构是否应当设置等级也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补充鉴定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重新鉴定则不应当由原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就要求需要资质更高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基于实务中不同鉴定机构资质的硬件条件及鉴定人的业务水平有所差别,刑事诉讼法又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因此鉴定机构可以设立等级。但是只应当设立两个等级,并且每个等级对于鉴定机构资质的硬件条件必须有严格的限制。同时应当严格规定经过第一等级鉴定机构鉴定的次数,以避免重复鉴定及多次鉴定。
健全和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健全和统一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应当以规范鉴定意见的生成,提高鉴定意见的质量,增强鉴定意见对于还原案件事实及准确定罪量刑所发挥的效力为核心。健全和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
首先要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司法鉴定的范围,确立哪些学科原理可以作为刑事司法鉴定的基础。对于作为鉴定基础的学科原理,不仅要有理论和实践基础,同时要能保证依据此原理所获得鉴定意见的可重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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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对于鉴定机构的设立和管理要遵循诉讼规律,正确认识刑事诉讼与其它诉讼的区别。根据鉴定机构的资质可以把鉴定机构设置为两个等级,但是在受理范围上要进行规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认定案件事实、采取强制措施及提请逮捕;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认定案件事实及提起公诉;审判机关认定案件事实及正确的定罪量刑等均需要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但对鉴定意见的采信不应当建立在鉴定机构的等级基础上,而是对鉴定意见形成的分析论证。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更多的要求审判人员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承担责任,因此可以由人民法院的行政部门统一对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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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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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事项:再次对被鉴定人王某左食指伤情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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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们依法《鉴定结论通知书》之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规定,依法向贵委申请再次鉴定。
特此申请,盼依法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附:相关证据材料
1、《鉴定结论通知书》及送达信封复印件;
2、关于被鉴定人之病历资料复印件;
3、人民《案件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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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能重新鉴定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司法鉴定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第二十八条 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如果司法鉴定中出现以上情形,就可以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一定重新鉴定才能推翻吗
一、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这方面,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
二、向司法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使得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结论。
当前的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机构作为商业主体很多都存在委托受理把关不严,鉴定结论草率,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暗箱操作及的问题。所以投诉举报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方式也是可以考虑选择的。
三、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细心的当事人会发现,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的话语。言外之意,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础之上。如果我们能够搜集到有关否定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则鉴定意见失去基础,自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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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害鉴定标准最新是怎样的?
根据重伤害鉴定标准,胸腔大血管破裂、膈肌破裂等的伤情,一般会被认定为重伤。获得伤情鉴定文书后,受害者可以向侵权人提出获得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如果依旧不知道重伤害鉴定标准最新是怎样的,可以继续查阅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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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司法鉴定能否重新鉴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司法鉴定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第二十八条 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如果司法鉴定中出现以上情形,就可以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一定重新鉴定才能推翻吗 一、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这方面,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 二、向司法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使得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结论。 当前的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机构作为商业主体很多都存在委托受理把关不严,鉴定结论草率,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暗箱操作及的问题。所以投诉举报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方式也是可以考虑选择的。 三、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细心的当事人会发现,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的话语。言外之意,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础之上。如果我们能够搜集到有关否定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则鉴定意见失去基础,自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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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能否重新鉴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重新鉴定:
(一)享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人员距前次鉴定一年以后,伤情变化时,可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经办机构也可每两年提出安排复鉴一次,以便随伤残情况变化调整待遇
(二)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疑义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鉴。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伤残等级重新评定后除一次性补助以外其他待遇相应调整。
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鉴定,这两部分合在一起称为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分为两级:
第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确有必要,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必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不能再要求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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