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计算刑事犯罪追诉时效?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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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这里所说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第89条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
怎么计算刑事犯罪追诉时效?

怎么计算刑事犯罪追诉时效

1、一般犯罪的计算

这里所说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刑法》第89条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2、连续犯罪的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或持续犯。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以及惯犯与连续犯的关系来看。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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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追诉时效如何计算?
犯罪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处于持续状态,那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开始计算追诉时效。超过追诉时效的,将不会再被追究刑事责任,故此相关司法职员,需要精准掌握犯罪追诉时效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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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时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一定期限后,不再追诉。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因此,罪追诉时效应根据具体犯罪的不同,追诉时效的起算点不同。
即成犯罪追诉时效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由于刑法对不同种类和形态的犯罪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其犯罪成立之日的计算标准亦相应不同:
(1)行为犯或以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构成所必需的犯罪,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2)危险犯,应从实施危险行为之日起计算。
(3)预备犯,应从预备犯罪之日起计算。
(4)中止犯,应当分别情况予以确定:如果是在着手实行犯罪后中止犯罪,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如果在预备阶段中止犯罪,则应从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
(5)未遂犯,应从犯罪未遂成立之日起计算。
(6)共同犯罪,以整体共同犯罪行为得以实施之日起计算。
(7)结果犯,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结果加重犯,应从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8)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外,而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犯罪,也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确定追诉时效起算点后,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追诉时效按如下时间计算: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罪是为了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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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犯罪的追诉时效
1、一般犯罪。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2、连续犯罪。“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或持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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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追诉时效怎么样计算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牵连犯追诉时效怎么样计算的问题解答如下, 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一犯罪目的,造成触犯多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所以牵连犯的追诉时效应该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二、牵连犯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是行为的复数性。也即牵连犯的成立必须有数个犯罪行为的存在,而不仅仅只是触犯了数个罪名。如果一个行为触犯数罪名(如用放火的方法或者放火导致他人被烧死),就不能以牵连犯加以认定,而只能以想象竞合犯论处。
2、是行为的性。也即构成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是在刑法分则上具备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如果虽有数个行为,但其中只有一个行为可以成罪,而其他行为不可成罪(如以色相勾引抢劫他人钱财的,其中色相勾引不能成罪),则也无所谓有牵连犯问题的存在。
3、是行为的异质性。也即构成牵连犯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相同的罪名不能构成牵连犯。例如,行为人以伪造证件印章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由于伪造证件印章的行为与诈骗的行为均可构成的犯罪,因而就可以牵连犯加以认定。反之,如果行为人连续实施几个相同的犯罪行为,尽管行为与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如以窃得的交通工具去盗窃其他货物),也不能以牵连犯加以认定,而只能以连续犯论处。
4、是行为的牵连性。也即构成牵连犯的数个的不同罪名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既可以是目的行为与方法(手段)行为的关系,也可以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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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犯数罪怎么计算追诉时效
“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处于连续或者连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内又犯其他罪的,第一次犯罪的追诉期限,从以后犯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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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追诉时效是多久,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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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犯的追诉时效怎么计算?
状态犯的诉讼时效是从犯罪成立的当天开始计算的,也就是从行为结束的当天开始计算的。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当天,是犯罪的当天,继续犯的诉讼时效是终了的当天开始计算的,与状态犯的诉讼时效的计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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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的规定如何理解,继续犯追诉时效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一、追诉时效的规定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对继续犯犯罪行为的追诉与一般犯罪的追诉在时效上是有明显区别的,一般犯罪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而继续犯则是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从刑法关于继续犯追诉时效的规定可以看出,继续犯无论继续的时间多久,只要犯罪处于继续状态没有结束,整个犯罪时间就没有完结,从开始到结束的犯罪时间都是一个犯罪,按照一罪处理,这就是法律规定继续犯按照一罪论处的法律依据。对继续犯时效的适用,在实践中难以解决,在理论上又颇有争论的是关于重婚罪的时效问题。
二、继续犯追诉时效如何计算刑法界关于重婚行为是否属于继续犯问题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
首先,关于重婚罪是不是继续犯问题,肯定说认为,无论重婚者的重婚行为是采用的登记形式还是采用的非法同居形式,其侵犯的客体都是我国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度,即使经过登记构成了重婚既遂,但这种非法同居的行为仍然出于继续状态;否定说认为,重婚者进行结婚登记或者非法同居确认其构成重婚行为之日起,犯罪行为即告完成,以后的继续行为对犯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其次,关于重婚罪时效的计算问题,肯定说认为,重婚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后,非法夫妻关系的继续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且也是犯罪状态的继续,因此,对于构成重婚罪的行为,无论重婚时间持续多久,其追诉时效都应当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而否定说则认为,重婚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后,其婚姻关系的继续已经属于不法状态的继续,而不是犯罪状态的继续,如果以这种不法状态的结束作为追诉时效的起算日,无异于宣布重婚罪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这样有悖于法理。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重婚罪是继续犯还是即成犯,应当分别情况而定:对于采取婚姻登记形式构成的重婚行为,重婚行为者已经登记结婚,婚姻关系便形成,犯罪也即告成立,具备即成犯的构成特征,属于即成犯,因此,登记婚姻后重婚的时间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不是犯罪状态的继续;对于以非法同居的事实婚姻形式重婚的行为,与采取婚姻登记形式构成的重婚行为的即成犯不同,非法同居是重婚行为者实施重婚行为的一种既遂形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含义,如果犯罪行为开始于新刑法施行之前,继续到刑法生效以后才结束,就应当作为新刑法生效之后发生的犯罪对待,适用新刑法。
牵连犯追诉时效应该如何计算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牵连犯追诉时效应该如何计算的问题解答如下, 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一犯罪目的,造成触犯多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所以牵连犯的追诉时效应该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二、牵连犯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是行为的复数性。也即牵连犯的成立必须有数个犯罪行为的存在,而不仅仅只是触犯了数个罪名。如果一个行为触犯数罪名(如用放火的方法或者放火导致他人被烧死),就不能以牵连犯加以认定,而只能以想象竞合犯论处。
2、是行为的性。也即构成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是在刑法分则上具备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如果虽有数个行为,但其中只有一个行为可以成罪,而其他行为不可成罪(如以色相勾引抢劫他人钱财的,其中色相勾引不能成罪),则也无所谓有牵连犯问题的存在。
3、是行为的异质性。也即构成牵连犯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相同的罪名不能构成牵连犯。例如,行为人以伪造证件印章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由于伪造证件印章的行为与诈骗的行为均可构成的犯罪,因而就可以牵连犯加以认定。反之,如果行为人连续实施几个相同的犯罪行为,尽管行为与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如以窃得的交通工具去盗窃其他货物),也不能以牵连犯加以认定,而只能以连续犯论处。
4、是行为的牵连性。也即构成牵连犯的数个的不同罪名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既可以是目的行为与方法(手段)行为的关系,也可以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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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计算刑事犯罪追诉时效
1、一般犯罪的计算。这里所说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2、连续犯罪的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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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计算刑事犯罪追诉时效
[律师回复] 1、一般犯罪的计算
这里所说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第89条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2、连续犯罪的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或持续犯。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以及惯犯与连续犯的关系来看。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3、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4、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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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追诉时效的规定继续犯的追诉时效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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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诉时效的规定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对继续犯犯罪行为的追诉与一般犯罪的追诉在时效上是有明显区别的,一般犯罪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而继续犯则是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从刑法关于继续犯追诉时效的规定可以看出,继续犯无论继续的时间多久,只要犯罪处于继续状态没有结束,整个犯罪时间就没有完结,从开始到结束的犯罪时间都是一个犯罪,按照一罪处理,这就是法律规定继续犯按照一罪论处的法律依据。对继续犯时效的适用,在实践中难以解决,在理论上又颇有争论的是关于重婚罪的时效问题。
二、继续犯追诉时效如何计算刑法界关于重婚行为是否属于继续犯问题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
首先,关于重婚罪是不是继续犯问题,肯定说认为,无论重婚者的重婚行为是采用的登记形式还是采用的非法同居形式,其侵犯的客体都是我国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度,即使经过登记构成了重婚既遂,但这种非法同居的行为仍然出于继续状态;否定说认为,重婚者进行结婚登记或者非法同居确认其构成重婚行为之日起,犯罪行为即告完成,以后的继续行为对犯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其次,关于重婚罪时效的计算问题,肯定说认为,重婚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后,非法夫妻关系的继续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且也是犯罪状态的继续,因此,对于构成重婚罪的行为,无论重婚时间持续多久,其追诉时效都应当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而否定说则认为,重婚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后,其婚姻关系的继续已经属于不法状态的继续,而不是犯罪状态的继续,如果以这种不法状态的结束作为追诉时效的起算日,无异于宣布重婚罪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这样有悖于法理。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重婚罪是继续犯还是即成犯,应当分别情况而定:对于采取婚姻登记形式构成的重婚行为,重婚行为者已经登记结婚,婚姻关系便形成,犯罪也即告成立,具备即成犯的构成特征,属于即成犯,因此,登记婚姻后重婚的时间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不是犯罪状态的继续;对于以非法同居的事实婚姻形式重婚的行为,与采取婚姻登记形式构成的重婚行为的即成犯不同,非法同居是重婚行为者实施重婚行为的一种既遂形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含义,如果犯罪行为开始于新刑法施行之前,继续到刑法生效以后才结束,就应当作为新刑法生效之后发生的犯罪对待,适用新刑法。
牵连犯追诉时效应该怎么样计算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一犯罪目的,造成触犯多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所以牵连犯的追诉时效应该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二、牵连犯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是行为的复数性。也即牵连犯的成立必须有数个犯罪行为的存在,而不仅仅只是触犯了数个罪名。如果一个行为触犯数罪名(如用放火的方法或者放火导致他人被烧死),就不能以牵连犯加以认定,而只能以想象竞合犯论处。
2、是行为的性。也即构成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是在刑法分则上具备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如果虽有数个行为,但其中只有一个行为可以成罪,而其他行为不可成罪(如以色相勾引抢劫他人钱财的,其中色相勾引不能成罪),则也无所谓有牵连犯问题的存在。
3、是行为的异质性。也即构成牵连犯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相同的罪名不能构成牵连犯。例如,行为人以伪造证件印章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由于伪造证件印章的行为与诈骗的行为均可构成的犯罪,因而就可以牵连犯加以认定。反之,如果行为人连续实施几个相同的犯罪行为,尽管行为与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如以窃得的交通工具去盗窃其他货物),也不能以牵连犯加以认定,而只能以连续犯论处。
4、是行为的牵连性。也即构成牵连犯的数个的不同罪名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既可以是目的行为与方法(手段)行为的关系,也可以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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