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榆林府谷县的一起建设工程劳务承揽纠纷中,榆林府谷县马海清律师接受委托,为原告工程实际施工人代理案件。本案中,当事人个人承接污水处理厂土建木工劳务,但在施工完成后,劳务公司结算时单方面压低电缆沟模板单价、擅自扣除第三方顶工费用,还以总包罚款名义扣减工程款,三项合计七万余元款项不予结算。多次沟通无果后,当事人委托马海清律师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这个案子里,劳务公司单方面变更单价、擅自扣款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
案件存在三大核心争议点,被告全部拒不认可原告的诉求。其一,双方最初书面约定所有模板统一70元/㎡,结算时被告私自将电缆沟模板改为40元/㎡,声称双方协商变更价格。其二,被告主张原告中途停工,自行找人收尾,扣除两万余元顶工工资。其三,被告拿出多张罚款单据,主张相关罚款应由施工人全部承担。同时,被告还提交总包总工程量单据,否认原告主张的混凝土用量差价。
接受委托后,马海清律师系统梳理全部交易凭证,固定关键微信聊天记录。这些聊天记录清晰载明双方事前约定模板统一单价70元/㎡,而被告却无任何书面、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同意降价。这一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同步马海清律师调取银行流水、工地施工照片、与总包负责人通话录音,用以证实所谓顶工、大额罚款均无合法依据,很多扣款事项未提前告知原告。这些证据的收集和整理为后续的庭审抗辩提供了有力支持。
庭审质证环节是案件的关键节点。马海清律师针对被告全套证据逐一击破。对方提交的证人与被告存在长期合作,证言存在利害关系,证明力极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被告单方面制作的工程量统计表、手写计工单无原告签字确认,不能作为扣款依据。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而这些单方面制作的文件未经原告确认,不符合合同订立的要求。
被告无法举证证明原告主动停工、协商下调电缆沟模板单价,仅单方说辞不能成立。同时,马海清律师完整出示双方前期劳务报价文件,佐证70元/㎡是固定包干单价。
法院经全面核查证据,采纳了马海清律师的两大核心抗辩意见。一是无证据证明双方协商变更电缆沟模板单价,应当按原约定补足差价。这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没有协商一致的证据,就不能随意变更合同价格。
二是被告自行安排第三方施工未与原告沟通,无权单方扣除对应工程款。这符合公平原则和合同约定,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扣除工程款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对于罚款部分,仅有少量单据有原告签字,其余扣款主张不予支持。混凝土方量原告举证不足,该部分诉求未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返还克扣的五万余元工程款,并从结算日起按LPR支付逾期利息,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到工程劳务欠款纠纷的法律程序通常包括当事人委托律师、律师收集证据、庭审质证、法院判决等关键节点。各节点之间紧密衔接,环环相扣。当事人委托律师是启动法律程序的第一步,为后续的诉讼奠定基础。律师收集证据是庭审的重要准备工作,只有充分的证据才能支撑当事人的诉求。庭审质证环节是双方对证据进行辩论和审查的过程,法庭会根据双方的质证情况进行判断。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情况作出判决。
在实务中,这类纠纷普遍存在缺少完整书面合同、工程量举证难度大的问题。律师需要通过收集电子聊天记录、录音、施工材料等形成闭环证据链,逐项推翻对方的扣款理由,最大限度地帮施工人挽回经济损失。整个法律程序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每个节点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要求和注意事项,只有准确把握这些要求,才能在诉讼中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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