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是企业在一定时期 (通常为年度) 内对所实现的利润总额以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按规定在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程序
(1) 以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加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即企业全部所得额,以此为基数,在缴纳所得税和调节税前,按规定对企业的联营者、债权人和企业的免税项目,采取扣减的方法进行初次分配。所扣除的免税项目主要有:分给联营企业的利润、归还基建借款和专用借款的利润、归还借款的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以及企业各种单项留利(如留给企业“三废”产品的净利润、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 等。对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在进行税前利润分配后,应在承包经营期内按承包合同规定的形式 (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等) 上交承包利润,不再计征所得税和调节税。全部所得额扣除初次分配后的余额,即为企业应税所得额。
(2) 以企业应税所得额为基数,按规定的所得税率和调节税率计算应交纳的税额,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再次分配。应税所得额扣除应纳税额后的余额,即为企业留利。
(3) 以企业留利为基数,按规定比率将企业留利转作各项专用基金。
三、公司利润分配会出现什么问题
1、弥补亏损后形成 可供分配利润。五年尚未补足的年度亏损,可供分配利润= 净利润=年初 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其它转入。
2、提取公积后形成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① 法定盈余公积:净利补亏后的10%,可用于补亏、分利(补亏后不过 股票面值的6%)、投资。累计金额达到企业 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② 法定公益金:当年净利的5-1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提取 任意盈余公积:按 公司章程或 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使用。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可供分配利润-提取的公积金。
3、 投资分红后形成未分配利润--分配投资报酬。当年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加上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即为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总额。
4、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在投资者间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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