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的作用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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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运用有效监测构建完整的污染损害鉴定体系环境监测是评估鉴定个的基础,是技术分析层的主要支撑。2、明确了环境监测体系内的根本权益多层及的区段污染评价指标,在量化污染造成的损失方面具有精确性,对有效的实现赔偿十分有利。3、环境监测与污染损害鉴定息息相关在环境污染鉴定评估中,监测的原数据是后续相关工作的根本参考依据,这类数据具有技术特性,是在常规环境鉴定框架内评价的数值。

广东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的作用是什么?

一、广东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的作用是什么?

1、运用有效监测构建完整的污染损害鉴定体系环境监测是评估鉴定个的基础,是技术分析层的主要支撑。当前,计算机与自动化技术相结合的环境下,环境监测与鉴定评估体系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同时,新的技术也代替了旧有的管控思路,在推行新的环保政策方面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环境监测与污染鉴定评估体系拥有多重的控制指标,需要多层级的成套管理方式才能有效实现。

2、明确了环境监测体系内的根本权益多层及的区段污染评价指标,在量化污染造成的损失方面具有精确性,对有效的实现赔偿十分有利。在增进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污染鉴定的关联领域也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3、环境监测与污染损害鉴定息息相关在环境污染鉴定评估中,监测的原数据是后续相关工作的根本参考依据,这类数据具有技术特性,是在常规环境鉴定框架内评价的数值。在环境监测和管理控制中,有利于加快污染损害鉴定的效率。基于现代计算机与通信技术的新型环境监测与污染损害鉴定体系,对区域环境的过程监测与控制密切相关。

二、环境监测中的相关指标选择

1、大气污染监测指标当前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时工厂废气、供暖、发电和运输等带来的排放气体。主要是燃烧排放,根据污染形成的机理可以分为:氧化特性损害、气体还原危害、酸碱危害和粉尘危害。在筛选这些指标的过程中,应慎重考虑,注重工业密集区的同时也要重视居民生活方面的排放。气体污染物中主要有硫化物、氧化物、其他污染气体以及碱性气体和粉尘等。其代表性指标有甲醛、二氧化硫、硫化氢、氯气、臭氧、二氧化氮、氨气以及重金属和粉尘等其他氧化物。

2、水体污染检验指标水体污染的路径较为复杂,主要有大气附带着的杂物随同降水排下进入水环境;工矿废水、农药污染,固体废弃物流入水体也会造成污染。水体污染的主要检测指标有酸碱度、总盐分含量、溶氧量、生化必备氧量以及氰化物、还有重金属含量。这里的指标筛选需要采用双重的步骤,先收集样本,采用色谱仪器获得相关的数值。再由计算机仪器设备所显示的相关数值进行多层级的定量指标筛选。

3、土壤污染监测指标重金属关联污染是土壤污染的主要来源,在监测土壤污染的过程中,还需要对比水体和大气污染的指标。土壤污染的监测在样本选择方面更加的复杂,检验过程更加的繁琐,需要消耗诸多的化学制剂来进行解析和实验。故结合土壤污染监测的特征,在筛选样本的过程中,可首先明确区域内的土壤污染现状,再筛选相关指标。

三、环境监测的实施过程以及环境污染损害鉴定

1、监测点布设精准在监测大气污染的过程中,考虑到李东态势下的线性排放,固定点的排放都密切关系着作物的生长。监测点的布设应凸显典型性特征,能够代表相应区域的污染表现特征。同时,在布设监测点的时候还应考虑到风向、扩散浓度,以此选择定位最优的监测点。显然,监测点布设的精准程度与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是息息相关的。同样,在布设水体污染监测和土壤污染监测的过程中,也应考虑到实际的监测环境。在选择水体污染监测点时,需要拟定多重机井,综合考虑深度以及水体本身的特征。同时还需要有效的收集区域内农田使用农药和化肥的现状。对残存的农药进行估算,以此为参照,对监测结果进行帅选,进一步设定细化的指标。在设定土壤污染监测点的时候,因结合大气、水体监测的情形,并考虑到土壤污染具有长期累积和持久污染的特征,对监测结果进行有效的处理,获取关联的监测数据。而在作物生长的时节与作物收获之后的时间,对土壤污染的监测应进行持续的监测,并进行对比分析。下列表1、2、3即为监测点获取的相关数据。

2、选择最佳监测频次鉴定污染损害根据不同对象监测的相关特征,在环境计划监测之前,便应根据相关的数据分析,对大气、水体和土壤的监测进行基本分析。比如:土体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并未受到污染,那可以在下一年度再去进行监测;若是某区域新增工矿企业,便需要加强对这一区域的监测频率。并结合相关的信访、投诉来增减部分区域的监测密度。而对区域环境污染的损害鉴定便是结合这些相关的数据而进行进一步的计算和分析。在当前计算机运用技术日益先进的情形下,环境监测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的影响越来越大。譬如:环境监测中的生物监测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十分敏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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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的后果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环境污染损害的后果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复杂性。
首先,由于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来自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诸多的污染源产生的污染物质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并且这些污染物常常是经过转化、代谢,富集等各种反应后,才导致污染损害。
其次,与一般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损害不同,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过程非常复杂。比如,1956年日本发生的“水俣病”,是因当地的一家氮肥厂将含汞的废水排入河中,使汞富集于鱼体之内,当地居民吃了这种鱼而致病。应该说在这个系列环节中,单一的某个环节并不会致“水俣病”,但经过这一完整的过程,
最后导致了“水俣病”这一损害后果。
2、环境污染损害具性。
环境损害一般具有很长的期,这是因为环境本身具有消化人类废弃物的机制,但环境的这种自净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某种污染物的排放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污染物就会慢慢地蓄积起来,最终导致损害的发生。如70年代日本发现的“富山骨痛病”,其期就达十几年。而因石棉污染引起的石棉性肺癌期可达30年之久。
3、环境污染损害具有持续性。
环境损害常常透过广大的空间和长久的时间,经过多种因素的复合积累后才形成,因此而造成的损害是持续不断的,不因侵权的行为停止而停止。同时,由于受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对一些污染损害缺乏有效的防治方法。因此,环境污染损害并不因为污染物的停止排放而立即消除,具有持续性。因此,我们的环境保护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4、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广泛性。
环境污染损害的广泛性表现在:一是受害地域的广泛性,比如海洋污染往往涉及周边的数个国家;二是受害对象的广泛性,环境污染的受害对象包括全人类及其生存的环境;三是受害利益的广泛性,环境污染往往同时侵害人们的生命健康权、休息权、财产权等等。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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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污染环境罪的认定,污染环境罪是怎么定罪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对污染环境罪定性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危害公共卫生的一种罪行,侵害的法益是环境资源。 环境污染罪立案标准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 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环境污染罪的最新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27日通报,据统计,1月至11月,全国有7481人因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环境等刑事犯罪被依法批准逮捕,其中污染环境案件犯罪嫌疑人1340人。最高检与有关部门联合督导了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案件。安徽省院对媒体曝光的池州东至县化工业园污染事件、蚌埠五河县“酱油湖”事件处理有力,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污染环境案件2件,已经立案2件8人。广东省院对媒体广泛报道的练江流域污染事件全程跟踪监督,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2件4人,批捕4人,2人已被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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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的后果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复杂性。
首先,由于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来自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诸多的污染源产生的污染物质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并且这些污染物常常是经过转化、代谢,富集等各种反应后,才导致污染损害。
其次,与一般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损害不同,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过程非常复杂。比如,1956年日本发生的“水俣病”,是因当地的一家氮肥厂将含汞的废水排入河中,使汞富集于鱼体之内,当地居民吃了这种鱼而致病。应该说在这个系列环节中,单一的某个环节并不会致“水俣病”,但经过这一完整的过程,
最后导致了“水俣病”这一损害后果。
2、环境污染损害具性。
环境损害一般具有很长的期,这是因为环境本身具有消化人类废弃物的机制,但环境的这种自净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某种污染物的排放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污染物就会慢慢地蓄积起来,最终导致损害的发生。如70年代日本发现的“富山骨痛病”,其期就达十几年。而因石棉污染引起的石棉性肺癌期可达30年之久。
3、环境污染损害具有持续性。
环境损害常常透过广大的空间和长久的时间,经过多种因素的复合积累后才形成,因此而造成的损害是持续不断的,不因侵权的行为停止而停止。同时,由于受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对一些污染损害缺乏有效的防治方法。因此,环境污染损害并不因为污染物的停止排放而立即消除,具有持续性。因此,我们的环境保护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4、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广泛性。
环境污染损害的广泛性表现在:一是受害地域的广泛性,比如海洋污染往往涉及周边的数个国家;二是受害对象的广泛性,环境污染的受害对象包括全人类及其生存的环境;三是受害利益的广泛性,环境污染往往同时侵害人们的生命健康权、休息权、财产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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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环境污染有哪些?哪些污染算室内环境污染?
雾霾现在已经成为了一种户外常见环境污染现象,在发生雾霾时,人们选择尽量不出门来躲避雾霾的侵袭。但是,室内就不存在任何污染了吗,下面,律图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室内环境污染有哪些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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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的后果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复杂性。
首先,由于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来自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诸多的污染源产生的污染物质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并且这些污染物常常是经过转化、代谢,富集等各种反应后,才导致污染损害。
其次,与一般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损害不同,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过程非常复杂。比如,1956年日本发生的“水俣病”,是因当地的一家氮肥厂将含汞的废水排入河中,使汞富集于鱼体之内,当地居民吃了这种鱼而致病。应该说在这个系列环节中,单一的某个环节并不会致“水俣病”,但经过这一完整的过程,
最后导致了“水俣病”这一损害后果。
2、环境污染损害具性。
环境损害一般具有很长的期,这是因为环境本身具有消化人类废弃物的机制,但环境的这种自净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某种污染物的排放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污染物就会慢慢地蓄积起来,最终导致损害的发生。如70年代日本发现的“富山骨痛病”,其期就达十几年。而因石棉污染引起的石棉性肺癌期可达30年之久。
3、环境污染损害具有持续性。
环境损害常常透过广大的空间和长久的时间,经过多种因素的复合积累后才形成,因此而造成的损害是持续不断的,不因侵权的行为停止而停止。同时,由于受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对一些污染损害缺乏有效的防治方法。因此,环境污染损害并不因为污染物的停止排放而立即消除,具有持续性。因此,我们的环境保护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4、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广泛性。
环境污染损害的广泛性表现在:一是受害地域的广泛性,比如海洋污染往往涉及周边的数个国家;二是受害对象的广泛性,环境污染的受害对象包括全人类及其生存的环境;三是受害利益的广泛性,环境污染往往同时侵害人们的生命健康权、休息权、财产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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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有哪些构成要素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污染损害有哪些构成要素
1、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污染环境的行为,通常以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比如侵权行为人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向自然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并造成环境被污染的后果。但有害物质在自然环境中开始传播或有传播的危险时,侵权行为人若能采取措施而不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此时污染环境的行为又是以的方式表现出来的。需要注意的是,违反国家的法定标准排放有害物质,固然构成污染环境的行为,但污染环境的行为并不以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环保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超标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而不是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
2、损害事实 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其中,人身损害是指因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被侵害造成的致伤、致残或死亡。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有时具有性的特征,其损害有时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才会被发现,比如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早衰、人体功能减退等。这种潜在的损害被发现后,也应当作为环境污染致害的损害事实。受害人在诉讼时未发现潜在的损害,在案件审理终结后才发现的,可以就潜在的损害另行。此外,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时,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全部赔偿。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环境污染具有复杂性。一方面,不同的污染源会造成不同的损害,而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是高科技发展的产物,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另一方面,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并不是由污染物直接作用于人身或财产造成的,而往往要通过一系列中间环节的作用。因此,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相当困难。在诉讼中,受害人只要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以及损害事实的存在,就应当推定因果关系的成立;此时,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损害有什么构成要素
[律师回复] 对于环境污染损害有什么构成要素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污染损害有哪些构成要素
1、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污染环境的行为,通常以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比如侵权行为人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向自然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并造成环境被污染的后果。但有害物质在自然环境中开始传播或有传播的危险时,侵权行为人若能采取措施而不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此时污染环境的行为又是以的方式表现出来的。需要注意的是,违反国家的法定标准排放有害物质,固然构成污染环境的行为,但污染环境的行为并不以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环保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超标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而不是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
2、损害事实 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其中,人身损害是指因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被侵害造成的致伤、致残或死亡。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有时具有性的特征,其损害有时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才会被发现,比如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早衰、人体功能减退等。这种潜在的损害被发现后,也应当作为环境污染致害的损害事实。受害人在诉讼时未发现潜在的损害,在案件审理终结后才发现的,可以就潜在的损害另行。此外,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时,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全部赔偿。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环境污染具有复杂性。一方面,不同的污染源会造成不同的损害,而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是高科技发展的产物,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另一方面,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并不是由污染物直接作用于人身或财产造成的,而往往要通过一系列中间环节的作用。因此,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相当困难。在诉讼中,受害人只要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以及损害事实的存在,就应当推定因果关系的成立;此时,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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