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关于受到环境损害提起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本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仅指对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环境损害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也就是要求污染者或生态破坏者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如果受害人要求污染者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则受3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制,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但如果受害人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如何对污染者提起民事诉讼?
在现有的法律中,直接规定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民法通则》第124条关于“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41条和几部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受到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公民,可以上述法律规定为根据,作为诉讼主体中的原告起诉造成污染的单位。
由此可见,针对环境污染行为,居民主张赔偿而提出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案件两年诉讼时效不同的是,环境污染诉讼时效是三年,也就是说居民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污染企业侵害之日起三年内,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且,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实行举证倒置原则,最大限度保护公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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