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隐瞒债务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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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是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为标的的买卖合同。《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股权转让中隐瞒债务怎么办?

一、股权转让中隐瞒债务怎么办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是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为标的的买卖合同。《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具备欺诈情形的合同分为两类:一是以欺诈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为无效合同;另一种是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而是损害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可以按照可撤销合同处理。合同法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隐瞒了公司的债务会导致受让公司对于公司资产的估算存在着很大的误差,从而使受让方承担不小的损失。因此,隐瞒债务转让股权是属于诈骗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二、隐瞒债务转让股权是否属于欺诈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是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为标的的买卖合同。因此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但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未明确界定欺诈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学者认为,“所谓欺诈是指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主观上须有欺诈的故意,并以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为目的;客观上有欺诈行为,包括虚假陈述和掩盖行为,至于掩盖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保持沉默,当然该沉默是存在于须有告知义务的场合;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判断;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而公司在进行股份转让的时候隐瞒债务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有虚假陈述,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因此是属于欺诈。

三、隐瞒债务转让股权,其协议效力的影响

具备欺诈情形的合同效力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欺诈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为无效合同;另一类是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而是损害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按可撤销合同处理。具备显失公平情形的合同属可撤销合同。对于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之后的处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与赔偿损失乃股权转让合同詖确认无效或撤销之后的主要处理措施,应注意的是,参照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关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股东以欺诈为由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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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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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和公司设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股东按照合同法规定自愿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是有效的。
2、其次,不能以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来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为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但公司法对两个股东之间转让股份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也就是说,两个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也是合法的。如果以公司设立的条件来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那么就意味着两个股东设立的公司,无论是否自愿,一律不允许转让股份。即使双方不愿意继续合作,也不能转让其股份。这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和人合共存的性质相违背,也不符合客观实际。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34条规定:“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因此,当两个股东完成股权转让后,可由受让方依法履行公司注销登记手续。同时,也可将受让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并完成公司变更登记手续,从而继续保持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
股权转让后,受让方应及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或新设登记手续。未经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则对外不发生股东变更的效力。
不管是隐名股东还是挂名股东,只要认缴了股份之后都可以享有股东的相关的权利,若是股东并不想继续拥有公司的股份,此时是可以按照法定的流程,或者是按照公司章程的流程,来转让股份的,在转让之后,是需要缴纳相应的税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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