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并不在于当事人是否有入户的行为,而在于盗窃行为的整体形态认定,以及结合全案情节是否符合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一方面,入户盗窃本身不要求以取得财物为入罪前提,当事人已经进入他人住所着手实施盗窃,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逻辑完全符合盗窃既遂的常规排查思路;另一方面,当事人确实全程没有将任何财物带出被害人住所,主动停止了行为,同时后续也拿出了赔偿方案,只是当事人不清楚这些情节在法律上的分量,也不知道该怎么把这些情节完整传递给审查起诉部门,双方的认知差卡在了“这些情节能不能达到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程度”这一核心问题上,稍有不慎当事人就可能被起诉,留下无法消除的犯罪记录。
接案的临沂王文童律师是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了全案的在卷材料,把案件的核心细节逐一核对确认,明确当事人入户之后没有实际控制任何财物、主动离开的行为符合盗窃未遂的认定标准,不存在后续转移赃物、隐瞒行为的额外情节。临沂刑事辩护律师王文童律师按照法定流程提交了相关手续之后,多次和承办检察官沟通案件细节,一方面明确指出盗窃未遂的法律定性,说明当事人并未实际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另一方面也将当事人已经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完成全部赔偿并且顺利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的情况,结合案情对应的法律规定一并提交说明,结合《刑法》中关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相关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中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清晰呈现全案的从轻情节。整个沟通过程中没有任何夸张的表述,所有的依据都来自案件本身的事实和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让审查起诉部门能够完整、全面地了解这起案件的所有从轻情节,综合评估是否符合不起诉的适用标准。依托所属律所长期服务临沂本土的专业经验,临沂律师王文童律师没有刻意追求不切实际的结果,而是踏踏实实地把每一个符合法定条件的情节都梳理清楚,传递给审查机关。
后续检察院完成全部审查工作后,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明确认定当事人入户实施盗窃,尚未取得财物即主动离开,属于盗窃未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情节轻微,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当事人不用再承担被判处刑罚的后果,相关的不起诉决定书也明确告知了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如果不服该决定,可依法走申诉或自诉的法定救济途径。整个案件走完流程,当事人不需要留下犯罪记录,此前担心的工作受影响、日常出行受限等问题都得到了妥善化解。办理这起案件的过程里,王文童律师一贯的沉稳细致的执业风格得到体现,全程没有冗余的流程,精准抓住案件的核心突破口,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完成了核心的辩护工作,没有让案件进入后续的审判环节,以最高效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化解了刑事风险。这份不起诉决定的落地,既符合法律规定的从宽处理方向,也兼顾了被害人的权益补偿,当事人的后续生活和工作都回到了正常轨道,这份扎实的办案结果,也让当事人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给出了认可。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