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变更没有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二、可以剥夺监护权的情形
1. 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 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 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 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 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 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谁可以申请撤销不合格父母的监护权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3、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4、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以上个人或机构均可申请撤销监护权。
四、剥夺父母监护权后由谁抚养孩子?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将未成年人带离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同时,虐待未成年人6个月以上,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可永久剥夺监护资格。
设定未成年监护权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得其在没有劳动能力期间,能够更好的成长,故此若是监护人没有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变更。而对于那些监护期间给被监护人造成了严重伤害的,此时监护权会被剥夺。故此孩子的监护权是否变更与父母离婚是没有直接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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