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事实婚姻了,这个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同时双方满足了结婚实质要件的才可以。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符合怎样的条件才是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有法律效力:
1、符合时间要求
男女双方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不含2月1日当天)之前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该日期之后,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才能确立夫妻关系。
如果在此之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且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都不属于事实婚姻,不能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而只是普通的同居关系。
2、符合结婚实质条件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必须符合的要求有:
(1)双方自愿结婚;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都没有配偶;
(5)没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
我国1994年前的法律,承认事实婚姻,也保护事实婚姻带来的权益以及追究所带来的义务。1994年开始,为了健全法制化,要求婚姻做书面登记也就是要领结婚证,没有领结婚证法律层面上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也不保护相关方的权益。小编在此也提醒大家,若未注册结婚,一旦两人感情破裂,涉及经济财产问题时,就很容易出现纠纷,婚姻关系,最好要注册登记,两人的关系才能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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