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工程物资供应的企业,多少都碰过赊销供货的情况:想着长期合作,先送货后结款,催款催到最后,连该找谁要账都成了糊涂账。南京玄武区一家物资供应企业就遇上了这么件棘手的事。
这家企业常年给工程项目供应镀锌管材这类建材,之前给外地两个项目供货,那两个项目是由一家外地建筑公司总承包的,实际是项目负责人在现场运营管理。2021年6月到2022年6月整整一年,供货方按照现场要求持续送货,双方没签正式的书面买卖合同,一来二去形成了默认的交易模式,对方中间只分批付了一小部分货款。最后双方对账扣掉已付款,还欠725284.62元没结清,项目负责人单独签了一份分期付款协议,承诺在约定时间内把钱全部付完。可付款期限到了,不管是那家总包建筑公司还是签协议的项目负责人,都没打款,供货方催了好几次都没结果,之前第一次起诉过一次,后来因为材料不全的客观原因撤了诉,整理好材料打算再次维权的时候,才发现麻烦远不止钱要不回来这么简单。
江苏惟开律师事务所的执行主任、商事团队负责人薛立新接手这个案子的时候,这个建设工程材料买卖合同纠纷的难点摆得很清楚:被告提了两个核心抗辩,一是说自己根本不是买货的人,只是帮忙代付款、收发票,实际采购的是项目负责人,不该由自己付钱,二是说之前供货方第一次起诉又撤诉,本案已经过了法定诉讼时效,原告根本没资格再要账,而项目负责人收到法院开庭传票之后,直接不来应诉,相当于要在一个被告缺席、另一个被告死磕两个核心争议点的情况下,把账的责任落在两个主体头上,普通人自己去应诉,很容易被挂靠关系的复杂约定绕晕,也拿不出时效没过期的完整证据链。
薛立新从2010年开始执业,拿到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之后,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经超过1000件,不光在最高人民法院有代理案件的经验,处理过不少民间借贷、商事家事交叉的复杂案件,也常年参与法律援助案件,手里也攥着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这家物资供应企业找到他的时候,他先把整个交易流程从头到尾复盘了一遍,把散在不同岗位人员手里的送货单、双方对接的微信沟通记录、每一笔银行转账的凭证、开出去的增值税发票、最后签的对账协议书,还有第一次起诉的全部庭审笔录,全部收集整理起来,对着每一笔送货、每一笔回款的时间线逐一核对。他翻到采购阶段双方对接的经办人聊天记录里,对方明确说购货单位是那家总包公司,后续所有开票的抬头、回款的对公账户也都是这家总包公司的名义走的,从法律上讲,供货方完全有合理理由认定,和自己做买卖的交易对象就是这家建筑公司。针对对方提的诉讼时效抗辩,他把双方在第一次起诉前后持续对账、协商还款的所有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整理成时间线,拼接出双方一直在主张债权的完整证据链条,证明第二次起诉根本没有超过3年的法定诉讼时效。另外他还找到民法典里关于债务加入的相关规定,项目负责人明明知道欠款事实,还单独以自己的名义签了分期付款协议,这个行为就属于自愿加入到这笔债务里,应该和总包公司一起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开庭的时候,薛立新律师把按时间顺序整理好的全套证据逐一当庭出示,完整还原了从第一次供货到最后催款的整个交易过程,对着对方提的“不是交易主体”“过了诉讼时效”两项抗辩,结合民法典和买卖合同纠纷相关的司法解释逐条回应,把两家被告各自该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逐一梳理清楚,项目负责人缺席的情况,也直接向法庭说明,不影响他签署的分期付款协议的法律效力。
最后法院全部采纳了提交的代理意见,判决那家总包建筑公司和拒不出庭的项目负责人,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725284.62元,还要以这笔钱为基数,从立案当天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也就是LPR)的1.3倍支付逾期利息,案件相关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两名被告承担,供货方拿到判决之后,不需要再拆分去起诉两个不同的主体,直接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这类没签书面买卖合同的供货类纠纷,普通人维权最容易踩的坑,就是没留全交易全流程的痕迹,最后连该找谁要钱都掰扯不清,多留存不同环节的交易凭证,才能在对方甩锅的时候,把责任边界划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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