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医疗险混同拒赔,拆分合同并援用不利解释获赔付

最新修订 | 202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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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甫律师
李开甫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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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执业:12年
擅长领域:金融保险 律所: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1410707554 电话:18288760902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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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险理赔纠纷中典型的多争议点案件,保险公司先后提出三项拒赔事由,每一项看似都有合同条款作为支撑,当事人拿到拒赔通知时,手里攒着多份保险合同、就诊记录、扣费流水,一时间很难理清不同文件之间的对应关系,也看不出保险公司几项主张之间的逻辑漏洞。整起案件的办理过程,就是从杂乱的事实与混杂的条款里,把不同法律关系逐层剥开,再逐一匹配对应的规则与证据,最终把原本分散的维权线索拧成完整的主张链条。

昆明保险纠纷律师李开甫律师接手案件之后,最先做的不是直接进入诉讼准备,而是先把当事人手里的材料全部摊开梳理。当事人同时投保了两份不同的医疗保险,不同合同里关于医疗机构、保险期间、保障范围的约定各有不同,保险公司混同两份合同的条款提出拒赔,恰恰是最容易误导判断的地方。李开甫律师先把两份合同完全拆分,把案涉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单独剥离出来,明确这份合同对应的权利义务边界,把另一份百万医疗保险的条款完全排除出本案的讨论范围,先把最基础的合同主体关系理顺,避免后续论证陷入保险公司预设的混淆逻辑里。这一步看似基础,实则是整个案件后续推进的前提,一旦默认两份合同的条款可以相互参照,后续所有关于定点医疗机构的主张都会站不住脚。

完成不同合同关系的拆分之后,李开甫律师开始梳理这份质子重离子保险的履行过程,把每一次续保的时间、保费扣划的记录、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逐一对应。当事人和保险公司已经连续多年通过自动扣划的方式完成续保,每一期保费都按时自动划转,双方已经形成了稳定的交易惯例。保险公司主张自己已经在保险期间届满前作出了不予续保的决定,却始终没有拿出已经将拒保通知有效送达投保人的完整凭据。按照保险法律的相关规定,保险人主张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效力的,应当将相关意思表示有效送达当事人,仅靠内部的单方决定,不能产生对抗投保人的法律效力。基于双方延续多年的自动续保操作,投保人完全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当期保险合同已经正常续保生效,这一事实的梳理,直接推翻了保险公司主张的合同效力已经提前终止的核心前提。

在理顺合同效力的基础上,案件的核心争议就落到了“治疗期”条款的解释之上。保险公司刻意把“治疗期”的起算点限定在当事人后续住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日期,而这个日期刚好超出了其主张的保险期间终点,以此为由主张相关费用完全不在保障范围内。李开甫律师没有直接跟着保险公司的思路去争论住院日期是不是在保险期间内,而是回到合同文本本身,结合当事人的完整就诊轨迹重新梳理时间线。当事人早在确诊恶性肿瘤之后,就已经在保险期间内多次前往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院完成门诊预约、初诊检查,后续的住院放射治疗,完全是前期门诊就诊流程的自然延续,不能把连续的诊疗行为生硬切割开,单独把住院日期认定为治疗的起点。

为了强化这一论证的合理性,李开甫律师精准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按照不利解释规则展开说理。这份保险合同里关于“治疗期”的表述,本身没有清晰写明治疗行为仅指住院治疗,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门诊诊断、检查预约、后续的住院放射治疗,都属于针对确诊恶性肿瘤开展的完整治疗行为,对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不同解释的时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保险公司单方面把治疗期限缩到住院治疗的狭窄范围里,本质上是在不合理地免除自身的保险责任,这种限缩解释不应当得到支持。

整个证据组织的过程里,李开甫律师团队把所有分散的材料按三组逻辑重新排列,没有堆砌无关的材料,每一份证据都对应一项待证事实。第一组证据是历年投保记录、自动扣费流水、案涉质子重离子保险的完整条款,用来证明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投保人基于多年自动续保的惯例享有合理期待,保险公司没有有效送达拒保通知,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并生效。第二组证据是当事人的恶性肿瘤确诊报告、门诊预约记录、历次就诊单据,用来证明当事人在保险期间内已经确诊恶性肿瘤,且已经在保险期间内启动了对应的诊疗流程,后续住院治疗是前期诊疗行为的延续。第三组证据是案涉质子重离子医院的公开信息,对应质子重离子保险条款里关于特定医疗机构的明确约定,直接反驳保险公司用另一份百万医疗保险的公立医院条款来约束本案的错误主张。

昆明李开甫律师在整个代理过程中,没有刻意回避保险公司提出的任何一项拒赔理由,也没有走泛泛主张保险公司违约的笼统路径,而是顺着每一项拒赔理由往下拆解,找到其逻辑链条里的缺环。针对医疗机构的异议,直接回归案涉独立合同的明确约定,指出不同险种的合同相互独立,其他合同的条款不能随意跨合同适用。针对保险期间的异议,先从续保交易惯例入手锁定合同效力,再从治疗行为的整体性入手,把治疗期的起点合理前移到保险期间内的首次门诊就诊环节。针对治疗期的解释争议,直接援引保险法的格式条款不利解释规则,把保险公司的限缩解释放在不符合通常理解的位置上。

最终法院完整采纳了全部代理意见,认定案涉质子重离子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投保人基于自动续保惯例形成的合理期待应当受到保护,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经有效送达拒保通知,其关于合同效力终止的主张不能成立。同时认定门诊诊断与住院治疗均属于合同约定的治疗行为,当事人在保险期间内已经完成首次门诊就诊,后续住院治疗属于治疗期内的连续行为,没有超出合同约定的一年治疗期。案涉治疗医院属于质子重离子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特定医疗机构,不受另一份百万医疗保险条款的约束。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全部案涉保险金,当事人的理赔主张全部得到支持。整个案件的办理没有依赖特殊的程序技巧,全部依托对不同法律关系的精准拆分,以及对合同条款、履行事实和法律规则的逐一匹配,最终在多争议点交织的局面里,把原本看似分散的维权事实,梳理成了逻辑闭环的完整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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