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的侵权表现行为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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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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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是在不经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就把地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等信息向社会各界公开,泄露当事人的个人资料,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就公开别人的秘密,在别人的住所安装监听设备,监听或者窥探别人室内情况等行为都属于侵犯隐私权。
隐私权的侵权表现行为有哪些

一、隐私权的侵权表现行为有哪些?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二、侵犯隐私权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我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

三、侵犯隐私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怎么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要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日常生活中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特别的多,在这里也不能一一概述。当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以后,应该第一时间跟侵权方进行沟通,因为侵犯隐私权通常不构成犯罪,如果对方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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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侵权表现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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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我有个朋友是计算机软件公司的,最近因侵犯网络隐私权被抓了,我想问问,侵犯网络隐私权表现在哪些方面?
[律师回复] 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领域与个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包括第三人不得随意转载、下载、传播所知晓他人的隐私,恶意诽谤他人等。
(1)个人的侵权表现。个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传播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未经授权截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未经授权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或进入私人网上信息领域收集、窃取他人信息资料。
(2)网络经营者的侵权表现。某些网络经营者把用户的电子邮件转移或关闭,造成用户邮件内容丢失,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泄露;未经用户许可,以不合理的用途或目的保存或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对他人发表在网站上的较明显的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言论,采取放纵的态度任其扩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删除或屏蔽;未经调查核实或用户许可,擅自篡改个人信息或披露错误信息;未经用户许可,不合理的利用用户信息或超出许可范围滥用用户信息,将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中介机构、广告公司、经销商等用来谋利,造成用户个人信息的泄漏、公开或传播。
(3)商业公司的侵权表现。某些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商业公司使用具有跟踪功能的cookie工具,浏览、定时跟踪、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下载、复制用户网上活动的内容,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资料,建立用户信息资料库,并将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转让、出卖给其他公司以谋利,或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4)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侵权表现。个别软硬件厂商在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中专门设计了用于收集用户信息资料的功能,致使用户隐私权受到不法侵害。如英特尔公司就曾经在其处理器中植入安全序号,监视用户之间的往来信息,使计算机用户的私人信息受到不适当的跟踪、监视。
(5)其他形式的侵权表现。某些网络的所有者或管理者通过网络中心监视或窃听网内的其他电脑等手段,监控网内人员的电子邮件或其他信息,一定程度上也对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造成了侵害。
以上就是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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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姐人长得非常的漂亮,而且工作能力非常的强,得到老板们的喜爱,但是公司的女同事非常的排斥她,而且在私底下毁坏我表姐的名声,造成很大的影响,请问,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
(1)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
(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1.肖像制作专有权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2.肖像使用专有权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3.肖像利益维护权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一般原则是: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侵犯隐私权怎么处理,侵犯隐私权的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预。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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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隐私权的表现有哪些行为
1、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2、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3、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4、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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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怎么认定侵犯隐私权,侵犯隐私权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预。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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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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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侵犯隐私权,侵犯隐私权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预。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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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怎么认定侵犯隐私权,侵犯隐私权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预。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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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个人隐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隐私权是公民的重要的人格权之 一,是公民享有的对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任何偷窥、他人隐私场所,或者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都会给被侵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伤害。为了有效保护公民的隐私权,防止不法分子偷窥、等侵犯隐私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侵犯他人隐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窥、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偷窥,是指行为人在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秘密偷看他人隐私的行为,行为人有的是在隐私场所直接用眼睛偷窥,有的是通过安装针孔摄像头来偷窥他人隐私。 ,是指行为人趁当事人不备,利用照相机、手机、摄像机等器材秘密拍摄他人的隐私场所。 窃听,是指行为人通过窃听器材或者用耳偷听他人隐私的行为。 隐私场所除了卧室、浴室外,还包括厕所、更衣室等隐私场所。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偷看、偷听他人的隐私,动机具有多样性,有的行为人是为了寻求、满足某种下流的欲望;有的是为了损坏他人名誉而偷看、偷窥他人隐私并对他人进行传播。行为人的动机和采用的手段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但可以作为处罚的情节。 情节是否严重,根据行为人偷窥、或者窃听的次数和手段的恶劣程度以及给被侵害人造成的精神、物质损害等因素来判定。在给予行为人处罚时应当注意只要行为人构成了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就应当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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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别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吗?
[律师回复] (1)要看取得证据的地点
A、取得婚外情证据的地点在调查人的自己家中,此种情况一般不构成非法闯入和侵犯公民住宅。
B、取得婚外情证据的地点在宾馆、“第三者”家中等非公众场合如果擅自闯入强行取证,可能会:
a.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侵犯“第三者”的个人隐私权;
c.如果对他人采用强制措施的,还可能涉及非法拘禁罪;
d.对他人殴打的导致伤害的,可涉及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罪。从“有理”到“有罪”。
C、在公众场合调查婚外情的情况在公园、咖啡馆等公共场所取证的,视为行为人对自己的隐私权进行了放弃。
(2)看取证手段
A、采用的取证器械要合乎法律规定比如有些调查公司声称的采用针孔摄像机等摄氏对对方进行拍摄的,属于不合法的取证方式,即使是公安机关采用设备拍摄的证据都不能用于定案证据,何况是非法的调查公司。
B、采用的调查手段要合法不能采用非法盯梢、强制拍照拍摄等方式取证,更不能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3)取得证据后的使用方式
尽管取证手段合法,也会侵犯他人隐私权。不当使用主要指在不相关的人面前展示获得的证据,把证据公开场合展示等等,但是提交给和律师不算侵犯他人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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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隐名股东侵犯公司隐私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此类风险来源于显名股东,因此其防范应着眼于显名股东。具体防范措施包括: 1.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显名股东是名义股东,股东权利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因此,隐名股东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行使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隐名股东同意,显名股东必须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必要时,甚至可以要求显名股东将某些股东权利的行使不可撤销地委托给隐名股东、其职员或其信任的第三人,并提前出具行使股东权利的必要手续。这样的约定可以有效保障隐名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2.排除显名股东的财产权。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显名股东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权,侵害隐名股东的财产权益。当显名股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因而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3.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予以公证。由于显名股东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标的公司的股东,如果其蓄意实施侵犯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隐名股东往往难以完全及时有效地制止该行为。因此,最好在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时就对显名股东损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情况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会对显名股东起到威慑作用,增加其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从而减少其实施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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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隐私的行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个人生活安宁权。即指权利主体能够完全依自己的意志来支配自己的个人私生活,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与破坏的权利。 包括普通人的私生活不受非法窥视和骚扰、公民的住宅神圣不侵犯等。保障自然人个人生活的安宁显然为了是维护民事主体的起码人格,特别是其人格尊严,所以其是隐私权制度的重要内容。 2.个人信息的控制与保守权。即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传播等行为所享有的排他性的控制与保守的权利。 凡是仅与特定的自然人相联系的信息和资料,包括诸如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史、生活经历、信仰、爱好、婚姻、财产状况以及社会关系等情况,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调查、收集、公布。比如,目前药品销售人员无孔不入,通过各种渠道找到患者的电话号码或家庭住址,推销药品。这里即有一个尖锐的问题:我得什么病、吃什么药是个人隐私问题,医院的有关人员是否有权不经我的同意,即让别人来了解这些情况呢? 3.“隐私的利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志来利用自己的隐私从事自己愿意从事的有关的活动,以实现自己的利益而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 不论是自然人将自己独特的生活经历作为文学创作素材;还是利用自己平时不愿为人所知的生活信息拍摄广告、制作摄影作品;或是利用自己的住所、日记、资料等私人领域为自己谋取某种利益,均应当认为是一种权利。 民事主体对自己个人信息的积极利用,既可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的需要,同时也能为社会作出一定的贡献。只要其对隐私的利用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即不属于违法行为。
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有哪几种,怎么判断侵犯隐私权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预。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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