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俗话说,借钱容易还钱难。在生活里,很多人都遇到过朋友或者亲戚找自己借钱的情况,处于情面往往会把钱借出去。但到了还钱的时候,对方却各种推脱,甚至玩起了失踪。这时候债权人无奈之下选择起诉来维护自己权益,可又碰到新问题了,起诉后给对方发的函件对方就是不签收,这可咋整?别着急,下面就来详细说说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一、了解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
法律上有多种送达方式,如果对方不签收函件,并不意味着送达无法完成。常用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就拿留置送达来说,如果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比如张大哥起诉债务人小李还钱,小李拒绝签收传票,法院工作人员就可以邀请小李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到场见证,将传票留在小李家中,并记录好相关情况,这样就算送达成功。
二、尝试电子送达途径
现在科技发达,电子送达也是一种有效的方式。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可以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把函件的内容发送给对方,并且保留好相关的发送记录和对方已读的证据。比如王女士起诉欠款人赵先生,在征得赵先生同意后,法院通过微信向赵先生送达了开庭传票等函件,赵先生在微信上回复已收到,这就完成了送达。
三、采用公告送达
如果其他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可以考虑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不过公告送达一般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比如孙先生起诉周先生,但周先生下落不明,法院在报纸上刊登了开庭公告,经过三十日后,就视为已经向周先生送达了相关函件,后续案件可以正常进行审理。
四、积极配合法院工作
在整个送达过程中,债权人要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及时提供债务人的准确信息,包括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方便法院进行送达。如果发现债务人有新的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址变化等情况,要第一时间告知法院。比如债权人李姐发现债务人刘哥换了新的手机号码,马上通知了法院,法院根据新号码成功与刘哥取得联系,并达成了电子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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