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不成立去自首是可以减轻刑法的;司法机关之前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并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待同种罪行的,成立自首。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_40%;
(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_30%;
(3)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
(4)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二、自首分哪些情况?
分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情况,特别自首要求不同种罪名。
1、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综合上面所说的,罪名不成立代表着证据不足够不能对案件进行判决,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又去主动的投案从而认罪,那么就可以按自首来进行处理,所以,在处理的上面就能减轻相应的刑法,从而保障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错认错必定就能得到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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