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是指战时兵役部门向公民发出应征服役通知,公民拒绝或者逃避兵役部门的应征,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具备服兵役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符合服兵役条件的,不构成本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下拒绝或者逃避服兵役,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兵役法及其相关规定及公民保卫国家安全的义务。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兵役法及相关规定,战时拒绝服兵役、战时逃避服兵役,情节严重的行为。
区分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罪与非罪的界限:
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所以“情节严重”与否是划分本罪与非罪的最主要的标准。此外,还应注意战时与平时的界限,若是平时拒绝、逃避服兵役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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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第六十一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兵役法及其相关规定及公民保卫国家安全的义务。
战时,国家处于危难期,公民应当承担保卫国家安全的义务,当兵役部门发出应征通知时,公民拒绝或者逃避应征服兵役,是违反国家兵役法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