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下的涉事车辆在行驶途中碰撞路边设施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车辆严重受损、驾驶人员受伤,交管部门认定车辆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第一时间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后续提交理赔材料申请赔付时,保险公司给出的车辆定损金额远低于车辆实际受损价值,双方就车损赔付标准、施救费、医疗费等多项费用的承担产生明显分歧,始终无法自行协商达成一致。当事人反复核对保险单确认车辆投保有足额不计免赔机动车损失保险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委托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的天津李娟娟律师处理本案相关事宜。
接受委托后,天津李娟娟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整套案件材料,逐一核对车辆权属资料、保险投保信息、事故责任认定书、施救费票据、驾驶员就诊记录与医疗费票据等核心文件,发现涉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并不一致,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是车辆登记所属的工厂,而实际出资购买车辆并主张理赔权益的是本案当事人。这一身份差异很可能成为后续诉讼中对方提出主体不适格抗辩的关键突破口。天津李娟娟律师随即告知当事人这一风险,指导当事人协调车辆登记所属工厂出具正式的书面声明,明确认可当事人为车辆实际所有人,且将本次事故的保险理赔权益全部转让给当事人,提前补足了主体资格层面的核心证据,彻底规避了后续因诉讼资格问题被驳回起诉的可能。
案件进入一审诉讼程序后,保险公司当庭提出多项抗辩意见,不认可当事人主张的三十余万元车辆损失金额,认为车辆并未实际维修、没有开具维修发票,仅凭当事人自行主张无法证实实际损失,还申请由法院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天津李娟娟律师全程参与司法鉴定的现场勘查环节,对车辆受损部位逐一对照事故记录进行确认,确保评估机构完整采集所有受损部件的信息,最终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车损评估报告,确认扣除残值后的车辆损失金额为三十一万三千七百元,与当事人最初主张的金额基本吻合。
拿到评估报告后,保险公司仍坚持原异议主张,在一审庭审中再次提出车损评估金额过高、扣减残值数额过低,要求法院仅认可两万五千元的车损赔付额度,同时提出施救费金额不合理、医疗费应当扣除百分之十的非医保用药部分,还当庭申请对车辆后续的维修质量进行鉴定,试图进一步拖延诉讼进程、压低赔付金额。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各项抗辩,天津李娟娟律师逐一对应提交提前整理好的证据材料,结合评估机构的资质文件、现场勘查记录、施救费正规发票、医疗费对应诊断证明与收费单据,逐一说明各项费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同时指出保险公司并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推翻法院依法委托出具的评估结论,其后续临时提出的维修质量鉴定申请,早已超过法定的举证期限,且没有合理的事实依据。一审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相关意见,认定当事人具备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支持了包括车辆损失、施救费、医疗费在内的全部诉请,判决保险公司十日内向当事人赔付三十二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除坚持一审阶段的全部异议之外,又提出车辆尚未实际维修,无法证明后续会按照评估报告载明的金额更换对等价值的配件,一审判决仅以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要求改判仅赔付两万五千元车辆损失,或者将案件发回重审。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天津交通事故律师李娟娟律师针对上诉状载明的所有新理由重新梳理论证逻辑,结合保险法中关于损失补偿的相关规则,说明车辆在事故发生后已经确定产生客观损失,该损失已经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法定程序评估确认,是否实际维修并不影响已经发生的损失事实的认定,不能以尚未维修为由拒绝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责任。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四级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第九届律师代表、天津市滨海新区律工委委员李娟娟律师代理提交完整的书面答辩意见,明确指出保险公司的各项上诉请求均没有新的证据支撑,也不符合此前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
二审法院经阅卷、询问双方当事人后,确认一审查明的全部事实无误,保险公司自始至终没有提交任何充分证据推翻法院委托评估得出的车损结论,其要求扣除百分之十非医保用药、不承担鉴定费的主张也没有对应证据支撑,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该份生效判决确定的赔付金额,完全覆盖当事人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全部合理财产损失与人员医疗支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完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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