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在案涉事故前长期从事焊接作业,为完成此前承揽的货车车厢割矮作业的瑕疵修缮,前往指定场地进行高空焊割。作业前涉案车辆液压支架已完全撑起,李XX登至车厢顶部开展操作过程中,液压系统突然失压下坠,导致其直接跌落至车厢内部,全身十余处粉碎性骨折并遗留九级附加两个十级伤残,先后耗时近三个月在三家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因前期协商赔偿分歧巨大,受害人最初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判定车辆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共同承担50%赔偿责任,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作为受害人方的二审诉讼代理人,龚彬彼时刚进入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执业不久,已在多年实务中形成“无证据、不主张”的办案准则,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将全卷材料按“时间线+法律关系+争议焦点”三维体系梳理,把散落的从业资质票据、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被扶养人户籍证明等材料逐一对应嵌入事实节点,很快锁定一审判决三处核心实体认定瑕疵。针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疏漏,龚彬专门绘制赔偿标准对照表,把定残日期、被扶养人出生日期、法定扶养年限三类关键信息交叉核验,明确一审中误将年满14周岁的被扶养人少算1年扶养期限的问题;同时结合当事人扎根营山十余年积累的本地司法实践经验,预判二审法院不会推翻一审已固定的承揽关系基础定性,遂调整代理策略,不再坚持主张劳务关系,转而聚焦定作人方的核心过错展开论证,避免争议焦点分散。
二审庭审过程中,对方反复主张承揽人自行承担作业风险、定作人无任何选任或指示过失,龚彬当庭提交预先制作的法律关系可视化图表,清晰区分普通焊割作业与货车液压系统检修义务的边界:案涉合同标的是车厢尺寸的焊割改动,车辆液压系统属于定作人所有、管控的专属设备,承揽人无义务也无能力对其内部工况进行检测,定作人方以“承揽人应当自行检查作业环境”为由转嫁风险的主张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同时结合全案证据逐一反驳“受害人酒后作业”的抗辩意见,指出该抗辩无任何有效证据支撑,不应被采信。针对对方提出的单方鉴定异议,及时向法庭说明一审中两名被告均明确放弃重新鉴定申请,该司法鉴定意见已具备合法证据效力,不应被推翻。
二审法院经全面审理采信了代理方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核算意见,将对应金额从9676.04元纠正为12095.05元,最终在维持一审责任划分比例的基础上,改判两名上诉人共同赔付金额调整为84061.51元。本案的裁判逻辑清晰划定了县域小型承揽作业中的过错认定边界:定作人作为作业场地与专属设备的提供者,即便对承揽人作出过安全提示,也不能免除其对作业所涉自有特殊设备的安全保障义务;车辆实际使用人直接管控涉案危险源,未尽检修义务的应当与所有人承担共同责任。这一裁判结论也契合龚彬多年来在本地办理侵权类案件的实操经验,多数县域个体承揽作业的操作流程并不规范,双方极少签订书面合同,通过三维证据梳理、庭审可视化呈现的方式把零散事实对应到法定构成要件中,才能最大程度还原案件真相,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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