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案件,就是典型的多人共同参与走私国家禁止进境的肉类冻品的刑案,涉案数量不小,侦查阶段结束后,由检察机关向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当事人是案件里的被告人D,他参与本次走私活动的主要行为仅仅是小额出资,之后没有实际获取收益,只是配合参与了后续的一些相关事宜,到案之后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这类情形在舟山本地的走私共同犯罪案件里不算少见:不少人一开始只是出于凑份子的念头出了小部分钱,从头到尾没碰过走私项目的策划、船舶调度、境外过驳货物这些核心环节,等到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面对即将到来的庭审,既不清楚自己在整个犯罪链条里的位置,也不知道最终会拿到怎样的判决结果。
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往往集中在共同犯罪里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怎么划分,能不能把只参与了边缘环节、没起主导作用的参与者认定为从犯,再结合认罪认罚的相关情节,争取适用缓刑。很多当事人家属刚找到律师的时候,对案件的认知还停留在“出了钱就是共犯,肯定要判实刑”的层面,完全没意识到不同行为人参与的程度深浅、实际作用大小,在辩护里能挖出不一样的空间。
浙江省舟山市周红初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这名被告人D审判阶段的辩护人。接手这起案件之后,周红初律师第一时间完整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又多次安排会见被告人,一点点梳理全案的事实细节,把这名当事人的参与程度、在整个案件里的地位作用,和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行为逐一区分开。从已经掌握的案卷证据里,周红初律师慢慢理清楚核心的事实脉络:这名当事人确实只进行了小额出资,从头到尾没有参与走私项目的策划、船舶调度、境外过驳货物这些属于核心行为人掌控的环节,在整个完整的走私犯罪链条当中,他只处于次要、辅助的位置。除此之外,这名当事人属于初犯、偶犯,归案之后也能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明确的悔罪表现。
在这类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走私共同犯罪案件里,想要把仅小额出资、未参与核心环节的当事人认定为从犯,不是单靠口头主张就能成立的,需要把所有能佐证行为边界的细节都从卷宗里捋出来,形成完整的事实链条,才能支撑对应的辩护观点。舟山本地这类涉冻品的走私案件,卷宗材料往往数量不少,不同被告人的笔录里对彼此参与行为的表述有重合也有出入,要精准把当事人的行为和其他主导犯罪的主犯行为划清界限,需要逐页核对案卷里的每一份证据,不能放过任何一个能佐证当事人参与度不深的细节。
等到庭审阶段,周红初律师围绕这名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本身的主观恶性、实际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还有认罪认罚的悔罪情节,发表了完整的辩护意见,明确请求法庭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庭结合全案证据,核对了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作用大小之后,采纳了周红初律师提出的核心辩护观点,认定被告人D系共同犯罪的从犯,对其作出减轻处罚的处理,最终作出了缓刑的刑事判决。拿到判决结果之后,当事人不需要再被收监羁押,可以直接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在舟山本地的走私类共同犯罪案件办理过程里,经常能碰到类似的参与人员:只是出于各种原因出了一部分资金,从头到尾没接触过走私的核心操作环节,事前没有发起策划的想法,事中没有主导关键流程,事后也没有拿到对应的违法收益,本身之前没有任何犯罪记录,到案之后也能配合调查、自愿认罪认罚。这类当事人的辩护重心,恰恰就落在地位作用的厘清上,不能笼统地把所有出资的人都认定为主犯,要把行为细节里的次要点、辅助点都梳理清楚,用扎实的证据支撑从犯的认定,再叠加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这些量刑情节,一步步推动案件往宽缓处理的方向走。
作为浙江泽大(舟山)律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周红初律师处理过不少这类需要精准厘清罪责边界的共同犯罪案件,不会忽略卷宗里任何一处和当事人行为相关的细节。这起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也刚好对应了这类案件办理里最关键的逻辑:不脱离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不夸大辩护空间,只在现有的证据框架里,把当事人所有符合宽缓处理条件的细节都准确呈现给法庭,让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获得适当的处理结果。这类走私类刑案的处理,从来不是靠突兀的技巧突破,而是靠着从头到尾对每一处事实细节的扎实梳理,把原本模糊的罪责边界一点点厘清,最终得到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案件实际情况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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