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的继承权利不会因为继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及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母离婚必然解除。继父母离婚后,继子女无论由继父或养母抚养,仍是继父母双方的继子女。在特殊情况下,如继父母离婚时经生父母及有识别能力的养子女同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未成年的继子女一方面可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由生父母抚养;另一方面可以变更收养关系,由养父或养母一方收养。但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要求,不得侵犯未成年继子女的合法权益。
二、如何判定抚养关系
1、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承担了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或者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达3年以上。这是客观因素的认定标准。
(1)继父或继母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具体包括继父或继母用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继父或继母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承担继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一部分。
(2)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对继子女在生活上给予照料、帮助,在思想、学业上予以关怀、培养,包括对继子女在知识传授、技能训练、思想品德培养、身体和智力发展等方面的帮助、教育、保护和支持,均应视为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扶养的重要标志
至于共同生活的时间,有的学者提出继父或继母扶养继子女应达到5年以上才能认定其形成扶养关系。
2、继父母不仅对未成年继子女经济上的供养或劳务上的扶助应认定为形成了扶养关系,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继子女的经济上的供养或劳务上的扶助,以及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经济上的供养或劳务上的扶助,都应当认定为其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因此,有人总结出以下四种情形②: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
(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4)继子女在劳务上对继父母给予主要扶助。
只要出现以上情形的任意一项,即可认定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扶养关系。
父母离婚只是对抚养关系有影响,对扶养关系并不会造成确定的影响,也即对于继子女而言,即使继父母离婚了,抚养关系依旧是可以形成的,此种情形下,不管是继子女,还是继父母死亡,其他存活的主体都是有继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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