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的继承权利会因为继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5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继子女的继承权利不会因为继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亲生子女因身份关系有父母财产的继承权,继子女是依据是否与继父母之间有扶养关系,而这种关系并不是因为继父母是否离婚决定的。
{ArticleTitle}

一、继子女的继承权利会因为继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吗?

继子女的继承权利不会因为继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及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母离婚必然解除。继父母离婚后,继子女无论由继父或养母抚养,仍是继父母双方的继子女。在特殊情况下,如继父母离婚时经生父母及有识别能力的养子女同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未成年的继子女一方面可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由生父母抚养;另一方面可以变更收养关系,由养父或养母一方收养。但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要求,不得侵犯未成年继子女的合法权益。

二、如何判定抚养关系

1、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承担了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或者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达3年以上。这是客观因素的认定标准。

(1)继父或继母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具体包括继父或继母用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继父或继母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承担继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一部分。

(2)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对继子女在生活上给予照料、帮助,在思想、学业上予以关怀、培养,包括对继子女在知识传授、技能训练、思想品德培养、身体和智力发展等方面的帮助、教育、保护和支持,均应视为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扶养的重要标志

至于共同生活的时间,有的学者提出继父或继母扶养继子女应达到5年以上才能认定其形成扶养关系。

2、继父母不仅对未成年继子女经济上的供养或劳务上的扶助应认定为形成了扶养关系,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继子女的经济上的供养或劳务上的扶助,以及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经济上的供养或劳务上的扶助,都应当认定为其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因此,有人总结出以下四种情形②: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

(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4)继子女在劳务上对继父母给予主要扶助。

只要出现以上情形的任意一项,即可认定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扶养关系。

父母离婚只是对抚养关系有影响,对扶养关系并不会造成确定的影响,也即对于继子女而言,即使继父母离婚了,抚养关系依旧是可以形成的,此种情形下,不管是继子女,还是继父母死亡,其他存活的主体都是有继承权的。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29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继子女的继承权利会因为继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吗?
一键咨询
  •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82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63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20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66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42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50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627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65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20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152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432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22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13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00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26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父母因债务被起诉对孩子有影响吗
视情况而定,如果被起诉后及时偿还债务,则不会有影响;如果被起诉后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列入失信名单,则子女不能就读于高收费的私立学校,会有影响。
10w+浏览
债权债务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律师回复] 过继子女系民间通俗称谓,一般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对应的法律概念为养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过继来的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当然不能继承其亲生父母的遗产。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
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值得注意的是,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29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父母离异财产继承权受影响吗
在父母离异的情况下,子女的继承权是不会受到任何影响的,如果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遗产,子女是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夫妻间离婚以后,彼此间都不再具有继承权,如果再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现任配偶,子女和父母。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29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
[律师回复]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
[律师回复]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9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父母离婚影响子女的继承权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父母离婚影响子女的继承权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婚姻家庭
c1实习期能扣几分而不影响?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实习期闯红灯扣几分闯红灯是记6分,罚款200元闯红灯无论是在实习期还是正式驾驶证,都是一样的记分,一样的罚款数额,没有特殊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二.相关拓展驾驶证扣分什么时候清零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如此类推不断地循环。驾驶证的清分时间是驾驶证上的发证日期,每年在发证日期那天系统自动清分。从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起算,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如此类推不断地循环。
2、如果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是5月日,那么驾驶证记分周期就是:从5月日的零时起至5月日二十四时止。
3、违法所记分值如果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所记分值未满12分的,记分系统会从下一记分周期开始将上一记分周期所记分值交清罚款后自动清零
4、被记满12分的,则需要到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或到违法行为地车管所参加学习并考试科目一一个记分周期连续两次记满12分的增驾科目三后考试合格后,方能将分数清零。否则你的驾驶证无常使用。
孩子的不利影响,如何减少孩子对孩子的影响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对于一些想离婚的人士,特别是想离婚的女人来说:离婚不可怕,怕的是离婚对孩子可能造成伤害。特别是当孩子还未成人时,离婚可能对孩子的成长造成重要的负面影响。因之,许多人都在离不离的问题上,犹豫了再犹豫,甚至为此拖上个几十年。孩子在父母的婚姻中到底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有人说孩子是父母婚姻的粘合剂。似乎有强力胶水的意思。但事实上,那些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即使为了孩子能够暂时不离婚,但最后大多还得走上离婚的路。在这种情况来说,孩子又似乎成了父母离婚的负担。我曾经做了一些了解,那种早已名存实亡的夫妻,对孩子成长和心理一样会带来负面影响。我曾经认识一位女士,她的婚姻早已走到尽头,男人和其他的女人姘居,但她为了孩子一直忍辱负重,等到孩子大学毕业后,两人最终离婚了。孩子能对婚姻家庭的稳固性起到某程支撑作用,必须是父母感情还未完全破裂时。那种夫妻间多少有些矛盾,或是一方不安份,但本质上还未走到尽头的婚姻,孩子还是可以成为一种维系婚姻的链条的。在单亲家庭环境中长大的孩子,难免要受到许多负面的影响。主要原因在这样几方面:一是父母离婚本身对其产生的心理、情感伤害。二是离婚后单亲环境中的家庭教育带来的认知片面性,有时还可能是对某种性别的不安全心理。三是对婚姻本身缺乏信心,因为有父母失败婚姻的先例给孩子造成的印象。四是单亲家庭中孩子接受爱的失衡,本身带来的情感体验的不健全。四是孩子之所以生活在单亲家庭,其父或母本身在情感观念上极有可能发生了偏离。这些负面影响,肯定让孩子在情感认识上产生一些不健全的认识,甚至是偏颇的认识。这也正是单亲家庭成长的孩子往往问题多的根源。但父母离婚并不意味着孩子就一定会在单亲的环境中长大,作为离婚的男女,为了对孩子负责,也为自己的幸福考虑,要尽可能地做到以下几方面:一是尽快调整心态,从失败婚姻的阴影中走出来。不把离婚的阴影过多的传递给孩子,同时,也要给孩子再建一个完整的家庭。二是在再婚问题上要审慎。要重点看男人的人品,要能接受孩子,尊重孩子。要通过建立基本还算幸福的新婚姻给孩子以正面的暗示。三是不要把夫妻间的恩仇意识过多地传达给孩子。特别是有可能让孩子得到更多的爱的情况下,不要让孩子成为婚姻的牺牲品。我想,只要处理得当,孩子受到离婚的影响就会减少。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有哪些影响?
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共有四大方面,人为因素、机械设备、环境因素和安全生产等等。综合考虑严格控制环节,每一个细节都做到位,才能最后完成整个工程,使得工程质量达标。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继母和继母带的女儿有没有权利继承我父亲的财产
[律师回复] 婚前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在结婚前即取得的财产。再婚配偶是否有继承权,先看死者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有遗嘱,就按照遗嘱执行继承无遗嘱,按照死者
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子女,爹妈,三方平分继承。
所以,无遗嘱指定他人专门继承前提,再婚配偶有继承权和份额。
《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只要属于合法取得,即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一般婚前财产可分为四类: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婚前财产的孳息;一方婚前婚后形态不同的财产。配偶有继承权,婚前财产不影响正常继承。
1、女方的婚前财产,百年之后就是遗产,如有有效遗嘱按遗嘱处理,如没有,其合法继承人均有权依法继承。
2、其配偶当然也是继承人之一,按继承人人数,就看其可继承多少份额。
3、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其配偶开始享有继承权。
4、可以生前立有效遗嘱,最好是对遗嘱做个公证,以避免发生其配偶继承。也可以生前处理掉,如转让、赠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9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父母离婚后子女继承权有影响吗
父母离婚对子女继承权一般无实质影响。亲生子女无论父母是否扶养,均有法定继承权。养父母离婚后,未尽抚养义务一方与原养子女关系解除,不再享有继承权,但遗嘱继承不受此限。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若离婚导致扶养关系终止,相互继承权消失,但遗嘱继承不受此限。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利用影响力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本罪与诈骗罪存在相似之处,如都获得了他人的财物,主观方面都为故意,等等。但两罪的区分也是明显的:1·主体要件不同。如前所述,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诈骗罪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本罪行为表现为利用影响力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诈骗罪则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并做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如果行为人自己说他与某某国家工作人员有着这样那样的关系,可以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办理这样那样的事情,如就业、入学、参军、升学、转户口等,因而收取请托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最终事情未能办成,钱财也不退。对于这样的情况,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处理:如果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确实具有密切的关系,对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影响力,其也收取了请托人的财物,即使其没有为请托人谋取到不正当利益,也应以本罪的既遂认定;如果行为人事实上与其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并没有密切的关系,而谎称具有这样的关系,并收取钱财的,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的,应以诈骗罪认定处理;如果既不能证明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密切的关系,也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应作为民事纠纷性质的案件处理。根据《》第条,【罪;利用影响力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29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怎样减少孩子的不利影响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对于一些想离婚的人士,特别是想离婚的女人来说:离婚不可怕,怕的是离婚对孩子可能造成伤害。特别是当孩子还未成人时,离婚可能对孩子的成长造成重要的负面影响。因之,许多人都在离不离的问题上,犹豫了再犹豫,甚至为此拖上个几十年。孩子在父母的婚姻中到底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有人说孩子是父母婚姻的粘合剂。似乎有强力胶水的意思。但事实上,那些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即使为了孩子能够暂时不离婚,但最后大多还得走上离婚的路。在这种情况来说,孩子又似乎成了父母离婚的负担。我曾经做了一些了解,那种早已名存实亡的夫妻,对孩子成长和心理一样会带来负面影响。我曾经认识一位女士,她的婚姻早已走到尽头,男人和其他的女人姘居,但她为了孩子一直忍辱负重,等到孩子大学毕业后,两人最终离婚了。孩子能对婚姻家庭的稳固性起到某程支撑作用,必须是父母感情还未完全破裂时。那种夫妻间多少有些矛盾,或是一方不安份,但本质上还未走到尽头的婚姻,孩子还是可以成为一种维系婚姻的链条的。在单亲家庭环境中长大的孩子,难免要受到许多负面的影响。主要原因在这样几方面:一是父母离婚本身对其产生的心理、情感伤害。二是离婚后单亲环境中的家庭教育带来的认知片面性,有时还可能是对某种性别的不安全心理。三是对婚姻本身缺乏信心,因为有父母失败婚姻的先例给孩子造成的印象。四是单亲家庭中孩子接受爱的失衡,本身带来的情感体验的不健全。四是孩子之所以生活在单亲家庭,其父或母本身在情感观念上极有可能发生了偏离。这些负面影响,肯定让孩子在情感认识上产生一些不健全的认识,甚至是偏颇的认识。这也正是单亲家庭成长的孩子往往问题多的根源。但父母离婚并不意味着孩子就一定会在单亲的环境中长大,作为离婚的男女,为了对孩子负责,也为自己的幸福考虑,要尽可能地做到以下几方面:一是尽快调整心态,从失败婚姻的阴影中走出来。不把离婚的阴影过多的传递给孩子,同时,也要给孩子再建一个完整的家庭。二是在再婚问题上要审慎。要重点看男人的人品,要能接受孩子,尊重孩子。要通过建立基本还算幸福的新婚姻给孩子以正面的暗示。三是不要把夫妻间的恩仇意识过多地传达给孩子。特别是有可能让孩子得到更多的爱的情况下,不要让孩子成为婚姻的牺牲品。我想,只要处理得当,孩子受到离婚的影响就会减少。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遗产继承 > 继子女的继承权利会因为继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吗?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