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四川南充营山县就发生过一起典型的房产权益侵害纠纷。被继承人2003年5月以按揭贷款方式购得案涉住宅房屋,房屋总价59500元,其中首付19500元,剩余40000元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还款期限十年。
2003年10月28日,原告甲与被继承人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二人共同偿还房屋按揭贷款,还对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添置家用电器。原告乙是原告甲之子,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形成合法的继父子关系。
2025年2月10日,被继承人确诊食管中段癌,次日被告就与被继承人签订所谓《房屋买卖合同》,以存量房买卖方式将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被告名下。2025年3月18日,被继承人因病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二原告认为被告与被继承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损害自身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及法定继承享有的合法权益,随即找到李琦律师咨询维权方案。
李琦律师是内江师范大学法学本科毕业,2025年开始执业至今,除了是四川斌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还是营山县人民检察院12309值班律师、营山县司法局援助律师,常年在南充本地处理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离婚纠纷类案件,办公地点就在营山县翠屏东路100号2F律师楼,对本地法院的裁判尺度十分熟悉。
接受委托后,李琦律师梳理全部在案证据,发现被告方始终无法提供书面房屋买卖合同,还自认从未支付过对应房屋价款,随即以此为核心提出代理意见,指出双方名为存量房买卖,实际是无对价的赠与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也明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房屋即便登记在被继承人一人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装修添附的部分,原告甲依法享有法定权益,被继承人无权私自单独处分。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全部代理意见,认定被告与被继承人在明知原告甲对案涉房屋享有权益份额的情形下,以虚假意思表示、未经原告甲同意,通过存量房买卖合同方式将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损害原告甲合法权益,最终判决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普通当事人遇到类似房产被私自转移的家事纠纷,要注意几个常见误区。很多人误以为登记在配偶一人名下的婚前按揭房,对方可以随意处置,忽略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共有属性,还有不少当事人维权时只会一味主张对方恶意串通,却拿不出对方未支付购房款的直接证据,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这类纠纷的标准操作步骤,首先要第一时间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案涉房屋的全部过户档案,固定交易时间、交易方式、合同文本等基础信息,接着梳理婚后共同还贷的银行流水、装修采购凭证,确认自身的财产权益份额,最后可根据案件进展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对方的付款流水,锁定无对价交易的核心证据,必要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避免房屋被再次转移。
这类案件也有明确的风险提示,如果时隔多年才发现房屋被私自转移,很可能超过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机会。同时如果无法举证交易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也很难推翻已经完成的过户登记,所以遇到类似纠纷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不要仅凭情绪争执耽误维权时机。如果大家在南充本地遇到类似婚姻家事、财产返还相关的复杂纠纷,都可以就近到位于营山县翠屏东路100号2F律师楼的四川斌鼎律师事务所,找李琦律师咨询了解合适的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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