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中的摄制权如何体现?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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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摄制权是作者的财产权,经过授权之后,才可以获得摄制权。该项权利通常出现在音视行业,因为需要拍摄电视剧,电影等,所以可能需要音乐,剧本等等。只有获得相对于著作权人许可之后才可以刑事摄制权。
著作权中的摄制权如何体现?

一、著作权中的摄制权如何体现?

修改的著作权法明确了:“制片者使用剧本、音乐等作品摄制视听作品,应当取得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视听作品(电影)的启动与剧本著作权人行使“摄制权”密不可分,摄制权是作者的财产权。因此,制片者得到授权许可并支付报酬,才能获得剧本的“摄制权”,未经许可而使用其剧本都是违法侵权行为

从授权关系认定,编剧是制片者的上位权利人,视听作品生成的先决条件是剧本作者行使“摄制权”的授权。从剧本制作成影片,需要制片者聘用导演、演员、摄影和其他各种艺术人才及劳务职员共同完成,充分证明视听作品为综合艺术作品,当其著作权由制片投资者享有,包括导演在内的其他人(除音乐外)都不具有独立使用的著作权。

相关法律规定有:制片者使用剧本、音乐等作品摄制视听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原作作者、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

二、影视作品中的著作权人是谁?

影视作品是指摄制在胶片、磁带等一定物质载体上,由一系列相联的画面或者加上伴音组成的,需借助一定的机械装置才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权由制片者享有。”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依法享有影视作品的整体著作权,但影视作品的制作,需要剧本、摄影、作词等相关的作者共同努力,从这一角度看,影视作品也具有共同创作作品的特征。因此,该条的第二项规定:“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指在共同创作的影视作品中,可以单独行使部分的作者,享有其著作权:“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但署名权归创作该电影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由此可以看出,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享有对该影视作品的修改、发表、保护作品完整、使用、收益、转让权。

摄制权和剧本音乐等作品的著作权密不可分。摄制权应当属于制片人所有,属于她的财产权利。经过相关著作权许可之后,在保证不会产生侵权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影视作品的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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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字作品,即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即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例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等。口述作品应该有相对的完整性,能说明一定的问题或者抒发某种情感,具有起码的独创性。人际间随意的、没有什么价值的谈话不能成为口述作品。另外,宣读讲稿也不产生口述作品,而只是对文字作品的一种再现。口头作品的固定一般不会改变它的性质,例如被录制下来的演讲仍然是演讲者的口头作品,但这时演讲者、录制者还对录制品享有相应的邻接权。
  
(3)表演艺术作品,即音乐、戏剧、曲艺、舞蹈和杂质等艺术作品。其中音乐作品是指供演唱、演奏的作品,例如交响乐、歌曲等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例如话剧、歌剧、地方戏等。曲艺作品是指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例如相声、快板、大鼓、评书等。舞蹈作品是指以身体语言,例如动作、姿势、表情等形式表现的作品。杂质作品是指通过形体动作、技巧表现的作品,包括魔术、马戏等等。
  
(4)美术作品,即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作品。有的美术作品同时不具备实际用途,满足物质上的需要,因而被称为实用美术作品,其中建筑作品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5)摄影作品,即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等介质上记录客观事物形象的艺术作品,如人物照片、风景照片等。著作权法并非保护所有摄影物,纯复制性的摄影作品,如翻拍文件、书刊等,因不具有独创性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6)影视作品,即将事物形象、音响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以及采用与摄制电影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例如电视剧等。
  
(7)图形作品,即形象地展示事物的形状、结构和原理等内容的图形和模型作品,例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解剖图和线路图等等。
  
(8)计算机软件,即由计算机执行的程序及其相关文档。由于计算机软件和传统的文学艺术作品相比有很大的区别,故立法者制定了特别的规定,即《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该款旨在对于未规定在上述类别的作品予以补充,如民间文学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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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第一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章程,年满18岁的中国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及摄影爱好者,拥有优秀摄影作品(良好传播价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加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摄权协):
一、在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报纸、杂志和图书上发表4幅以上摄影作品。
二、在全国性行业摄影组织或省级以上摄影组织举办的摄影展览中入选4幅以上作品。
三、有8幅以上摄影作品被网络媒体或其他新型传媒采用。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在主办的全国性展览和影赛中入选获奖。
五、由全国性行业摄影组织或省级以上摄影组织主办举行个人影展。
六、由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出版机构出版个人摄影作品集。

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及参与发起成立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的各全国性摄影组织会员可直接申请加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摄影家协会的会员经本会会员介绍可提出申请加入。

第二条 报送材料
申请人须先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交本人入会摄影作品8幅。摄影作品为电子版,边长不少于2000像素,jpg格式。摄影作品命名格式如下:作品标题-作者姓名.jpg
二、提交入会资格证明材料(电子版,扫描或翻拍均可),包括所加入的省级、国家级以及全国性行业摄影协会(学会)会员证,摄影作品获奖或发表以及出版情况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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