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中的摄制权如何体现?
修改的著作权法明确了:“制片者使用剧本、音乐等作品摄制视听作品,应当取得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视听作品(电影)的启动与剧本著作权人行使“摄制权”密不可分,摄制权是作者的财产权。因此,制片者得到授权许可并支付报酬,才能获得剧本的“摄制权”,未经许可而使用其剧本都是违法侵权行为。
从授权关系认定,编剧是制片者的上位权利人,视听作品生成的先决条件是剧本作者行使“摄制权”的授权。从剧本制作成影片,需要制片者聘用导演、演员、摄影和其他各种艺术人才及劳务职员共同完成,充分证明视听作品为综合艺术作品,当其著作权由制片投资者享有,包括导演在内的其他人(除音乐外)都不具有独立使用的著作权。
相关法律规定有:制片者使用剧本、音乐等作品摄制视听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原作作者、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
二、影视作品中的著作权人是谁?
影视作品是指摄制在胶片、磁带等一定物质载体上,由一系列相联的画面或者加上伴音组成的,需借助一定的机械装置才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权由制片者享有。”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依法享有影视作品的整体著作权,但影视作品的制作,需要剧本、摄影、作词等相关的作者共同努力,从这一角度看,影视作品也具有共同创作作品的特征。因此,该条的第二项规定:“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指在共同创作的影视作品中,可以单独行使部分的作者,享有其著作权:“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但署名权归创作该电影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由此可以看出,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享有对该影视作品的修改、发表、保护作品完整、使用、收益、转让权。
摄制权和剧本音乐等作品的著作权密不可分。摄制权应当属于制片人所有,属于她的财产权利。经过相关著作权许可之后,在保证不会产生侵权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影视作品的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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