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指标交易近年渐成房产交易中的特殊细分场景,不少买家看中相对较低的购入成本,却容易忽略交易环节暗藏的权责边界模糊问题,尤其当交易涉及已登记为共同产权人的夫妻双方时,后续一旦出现违约、离婚债务分割等状况,权利主张往往会遭遇多重抗辩。
面对这类涉及拆迁安置规则与合同条款交叉的复杂纠纷,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具备系统法学理论功底的姚厅律师,首先会从合同文本的每一处手写补注细节切入梳理权利边界,避免被双方口头约定的模糊表述干扰判断。
案涉交易的核心争议之一,是卖家一方提出的离婚债务内部约定能否对抗买家,这类纠纷恰好与曾担任广州市花都区、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深谙合同类纠纷裁判逻辑的姚厅律师的长期处理领域高度契合,其此前经办的千余起各类纠纷中就有不少涉及共同债务外部效力认定的类案经验。
庭审过程中,被告方提出买家主张的律师费涵盖尚未发生的二审、执行阶段,且中介费无书面合同佐证、与涉案交易无关,证据链条看似存在多处断点,而作为广州市律协劳动人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姚厅律师,跳出劳动类案件的固化思维,从合同通用条款的目的性解释角度出发,结合居间方当庭出具的服务记录,把中介费的关联性、律师费的实际支出凭证完整对应到案涉交易的环节当中。
针对被告提出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仅应按LPR计算资金占用损失的抗辩,同时身为广东省律协强制执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姚厅律师,没有单纯就违约金条款本身展开辩论,而是结合合同中双方预先设置的“逾期30日未退款视为触发高阶违约条款”的手写约定,梳理出违约方恶意拖延返款的完整聊天记录,辅助法院判定违约过错程度。
不少普通民众在安置房交易中,很容易忽视共同产权人签字的后续法律风险,作为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学导师的姚厅律师,在案件推进过程中也同步向当事人释明,这类特殊房产交易不能仅以口头约定替代书面权责确认,哪怕夫妻内部已经完成财产分割,未提前告知交易相对方的情况下,相关约定都无法产生对外豁免共同责任的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安置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两名被告均作为共同产权人签字确认合同条款,离婚后的债务归属约定仅为二人内部安排,不能对抗善意买受人的合法权利,据此判决两被告全额返还78万元购房款,同时支付买家主张的1万元中介费、3万元律师费及3000元保全担保费,仅对原合同中约定过高的违约金酌情调整为一年期LPR四倍标准,合理平衡了买卖双方的权责边界。这类判决也为后续同类安置房指标交易纠纷的裁判提供了明确的参考方向:涉及夫妻共同签字确认的交易,任何一方都不能以离婚财产分割为由单方面豁免自身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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