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确定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责任主体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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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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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司机。司机即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车辆驾驶人是第一侵权行为人,也是第一被告,需依法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2、车主。车主即车辆所有权人,是交通事故纠纷中的第二被告。车辆所有权人依据其对事故的发生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3、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在车辆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怎么确定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责任主体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案件中,常见的责任主体有如下几种:

1、所有人自主驾驶和受雇人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所有人自主驾驶和受雇人实施雇佣行为驾驶情形下,车辆所有人既是车辆运行的支配着,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由车辆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要承担交通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的情况下,不承担连带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载的责任主体是肇事者,但是,肇事者不一定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如果肇事者驾驶行为是职务行为,那么,应当有其雇主或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肇事者如果作为雇员,不承担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肇事者有可能要承担响应的刑事和行政责任。

2、擅自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擅自驾驶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存在雇佣关系的受雇人实施非雇佣行为,擅自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如雇员擅自驾驶雇主的车辆,公司职员擅自驾驶公司车辆等,原则上仍然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其与受雇人的雇佣合同向受雇人进行追偿。另一种是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其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驾驶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除非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3、出租、出借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车辆所有人将车辆租给或借给他人使用,是基于利益和信任关系允许他人自主支配其车辆的使用权,在此情形下,车辆所有人、承租人和借用人都是车辆运行的支配着,同时也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如发生交通事故,承租人、借用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和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

4、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车辆买卖未过户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章,与驾车致人损害没有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据此,车辆买卖未过户但实际交付车辆后,登记车主因交付车辆而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营利益,因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分期付款买卖情况下的责任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其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在购买人实际支配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应该是购买人,而不是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6、车辆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的责任主体

机动车送交修理,以车辆所有人的意思,车辆已停止运行,并使所有人的控制和支配。修理厂则依合同取得了对该车的控制支配权。修理厂在试车或使用该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修理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样,委托保管的情形洗啊,车辆所有人失去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权,也并不因此取得运行利益,保管人成为运行支配着,如果在车辆交付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自然应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7、盗窃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伤害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执行中应当注意的是,不论车辆所有人对于车辆的管理有无不当或者下次,车辆被盗后发生事故的,车辆所有人一律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车辆被质押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车辆作为质押标的的物被质押后,车辆所有人丧失了对车辆的占有、支配,不再是运行支配着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如果在此间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可根据车辆使用情况确定责任主体。

9、车辆承包、发包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汽车运输公司、企业进行承包经营,将车辆发包给个人和企业,收取承包费,实际上是车辆所有权人将自己对车辆的支配权交给他人。他仍然是车辆的支配着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承包方发生交通事故,发包方自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承包人实际支配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同样,出租车主和出租汽车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由车主实际支配出租车进行运营,并从该车的运行后总获得利益,出租汽车公司收取承包费。在承包期间内,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承包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0、挂靠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所谓挂靠,是指车辆为个人出资购买,但为了服从当地对车辆管理的要求或运输经营的需要,而将车辆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出租车挂靠出租车汽车公司进行运营, 有偿适用公司标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出租车主自带车辆、且自己拥有标书挂靠出租汽车公司,出租汽车公司紧收取服务性的管理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有车族承担赔偿责任,出租公司应在收取管理费总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货运车辆亦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11、由于提供担保而形成的责任主体

为交通事故肇事者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担保人在担保事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12,其他情形形成的责任主体

(1)机动车驾驶员与驾驶的机动车不属于同一单位,驾驶员与使用机动车的收益单位为报告,由收益单位首先垫付。

(2)无偿借用撤离爱那个发生交通事故时,由驾驶员与受益人为共同被告,负责赔偿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交通事故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是损害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除外。

(4)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不放弃继承遗产继承人作为被告,但只在所继承财产的额度内承担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的,因没有异常可提供继承的,继承人不能作为被告。

(5)因紧急避险而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险情发生的是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积极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6)旅客持票或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营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乘车,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死亡的,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死亡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7)学习驾驶员在教练车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由教练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学习驾驶员在教练中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无责任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有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8)义务帮工出车在无偿从事帮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被帮工人作为受益者应列为被告,并给与受害人适当的补偿。

(9)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驾驶车肇事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维修、保管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的车主认为有保险公司赔付,因此将所有的责任全部承担。实际上,保险公司根据车主承担的责任轻重制定了不同的赔付比例。此外,一些车主在出险后为了节省时间和麻烦先找修理厂,修完车后再找保险公司报销费用。实际上,车主如果不向保险公司报案就开始修理车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修理费用高出定损的费用,差额部分将由车主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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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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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权确权纠纷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1、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股东权争议的一般情况下,以股东及公司为诉讼主体,即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如果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列争议双方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可以将公司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2、在公司成立后拒绝交付出资证明或者股票,股东提起股票交付请求权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
二、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或者以股东会议决议强制转让股权的或者强行代转让方决定股权转让价格、付款时间或者其他条件的,认为股东权利受到侵犯的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2、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为由提讼的,应列股权转让方为被告,股权受让方为第三人。
3、股份有限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以及股东大会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4、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务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权之诉,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转让方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三、公司会议效力纠纷主体的确定
1、因表决权效力发生争议的,以公司为被告,其他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
2、以为股东会议侵害股东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3、董事会依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或者不按时召开股东会,股东要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4、认为公司股东会议、董事会决议受到侵害的公司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列公司务被告。 
四、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补缴出资。
2、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公司可以以该股东和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违法抽回出资或股本的股东返还出资或股本的,可列帮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经理等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出资合同或者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成立后或者设立失败的,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告提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实有资本不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公司债务的。有权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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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公司现任股东,被告应当是作出不当行为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以及相关交易的相对人,另外,公司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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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务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权之诉,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转让方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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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补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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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东董事经理损害公司权益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以发起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人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的,应当受理,但董事长以被股东大会罢免的除外。
3、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公司可以以董事、经理为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给付应竞业禁止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或者赔偿损失。 
八、股东代表诉讼主体的确定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公司现任股东,被告应当是作出不当行为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以及相关交易的相对人,另外,公司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九、公司解散请求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出现《公司法》第180条规定的公司应当解散的情形时,股东提起公司解散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2、公司债权人认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未履行清算义务而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的,公司未注销的,应列公司及清算义务人被告;公司已经注销的,应列相关清算人为被告。
公司诉讼主体怎么样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诉讼主体怎么样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诉讼主体的确定
一、股东权确权纠纷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1、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股东权争议的一般情况下,以股东及公司为诉讼主体,即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如果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列争议双方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可以将公司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2、在公司成立后拒绝交付出资证明或者股票,股东提起股票交付请求权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
二、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或者以股东会议决议强制转让股权的或者强行代转让方决定股权转让价格、付款时间或者其他条件的,认为股东权利受到侵犯的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2、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为由提讼的,应列股权转让方为被告,股权受让方为第三人。
3、股份有限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以及股东大会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4、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务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权之诉,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转让方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三、公司会议效力纠纷主体的确定
1、因表决权效力发生争议的,以公司为被告,其他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
2、以为股东会议侵害股东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3、董事会依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或者不按时召开股东会,股东要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4、认为公司股东会议、董事会决议受到侵害的公司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列公司务被告。 
四、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补缴出资。
2、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公司可以以该股东和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违法抽回出资或股本的股东返还出资或股本的,可列帮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经理等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出资合同或者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成立后或者设立失败的,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告提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实有资本不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公司债务的。有权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追偿。
6、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不成或募股批准被撤销的,已经缴纳出资的认股人可以以发起人为被告提讼,要求其返还出资及利息。
五、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应列股东及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六、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诉讼应列股东及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七、股东董事经理损害公司权益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以发起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人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的,应当受理,但董事长以被股东大会罢免的除外。
3、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公司可以以董事、经理为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给付应竞业禁止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或者赔偿损失。 
八、股东代表诉讼主体的确定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公司现任股东,被告应当是作出不当行为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以及相关交易的相对人,另外,公司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九、公司解散请求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出现《公司法》第180条规定的公司应当解散的情形时,股东提起公司解散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2、公司债权人认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未履行清算义务而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的,公司未注销的,应列公司及清算义务人被告;公司已经注销的,应列相关清算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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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
在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其实多多少少都是会有造成损害的,不管是人身方面的还是财产方面的,此时当事人就要对损害作出相应的赔偿。但这里究竟哪些人才需要对交通事故赔偿承担责任呢?小编总结了一下,将在下文中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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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公司诉讼主体该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诉讼主体该怎样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诉讼主体的确定
一、股东权确权纠纷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1、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股东权争议的一般情况下,以股东及公司为诉讼主体,即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如果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列争议双方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可以将公司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2、在公司成立后拒绝交付出资证明或者股票,股东提起股票交付请求权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
二、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或者以股东会议决议强制转让股权的或者强行代转让方决定股权转让价格、付款时间或者其他条件的,认为股东权利受到侵犯的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2、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为由提讼的,应列股权转让方为被告,股权受让方为第三人。
3、股份有限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以及股东大会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4、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务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权之诉,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转让方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三、公司会议效力纠纷主体的确定
1、因表决权效力发生争议的,以公司为被告,其他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
2、以为股东会议侵害股东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3、董事会依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或者不按时召开股东会,股东要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4、认为公司股东会议、董事会决议受到侵害的公司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列公司务被告。 
四、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补缴出资。
2、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公司可以以该股东和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违法抽回出资或股本的股东返还出资或股本的,可列帮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经理等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出资合同或者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成立后或者设立失败的,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告提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实有资本不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公司债务的。有权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追偿。
6、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不成或募股批准被撤销的,已经缴纳出资的认股人可以以发起人为被告提讼,要求其返还出资及利息。
五、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应列股东及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六、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诉讼应列股东及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七、股东董事经理损害公司权益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以发起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人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的,应当受理,但董事长以被股东大会罢免的除外。
3、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公司可以以董事、经理为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给付应竞业禁止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或者赔偿损失。 
八、股东代表诉讼主体的确定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公司现任股东,被告应当是作出不当行为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以及相关交易的相对人,另外,公司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九、公司解散请求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出现《公司法》第180条规定的公司应当解散的情形时,股东提起公司解散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2、公司债权人认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未履行清算义务而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的,公司未注销的,应列公司及清算义务人被告;公司已经注销的,应列相关清算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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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劳动仲裁的主体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根据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所谓方便当事人,是指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是本法的重要目标,当事人权利行使的便利性同样是本法立法所要遵循的准则,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确定应以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应诉提供极大的便利、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为原则。所谓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一方面要求根据各地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总体布局合理地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则要求管辖制度应有利于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公正行使,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过程中,尽管直接解决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归属问题,但更为重要的是要保证仲裁权公正有效运行。
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特殊地域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或者协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依照当事人之间的某一个特殊的联结点确定的管辖。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联结点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因此是特殊地域管辖。同时本法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这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仲裁,民商事仲裁是允许双方当事人依法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另外,劳动争议的管辖还存在移送管辖情形。移送管辖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已经受理的无管辖权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司诉讼主体要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诉讼主体的确定
一、股东权确权纠纷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1、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股东权争议的一般情况下,以股东及公司为诉讼主体,即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如果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列争议双方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可以将公司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2、在公司成立后拒绝交付出资证明或者股票,股东提起股票交付请求权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
二、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或者以股东会议决议强制转让股权的或者强行代转让方决定股权转让价格、付款时间或者其他条件的,认为股东权利受到侵犯的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2、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为由提讼的,应列股权转让方为被告,股权受让方为第三人。
3、股份有限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以及股东大会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4、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务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权之诉,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转让方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三、公司会议效力纠纷主体的确定
1、因表决权效力发生争议的,以公司为被告,其他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
2、以为股东会议侵害股东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3、董事会依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或者不按时召开股东会,股东要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4、认为公司股东会议、董事会决议受到侵害的公司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列公司务被告。 
四、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补缴出资。
2、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公司可以以该股东和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违法抽回出资或股本的股东返还出资或股本的,可列帮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经理等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出资合同或者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成立后或者设立失败的,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告提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实有资本不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公司债务的。有权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追偿。
6、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不成或募股批准被撤销的,已经缴纳出资的认股人可以以发起人为被告提讼,要求其返还出资及利息。
五、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应列股东及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六、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诉讼应列股东及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七、股东董事经理损害公司权益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以发起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人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的,应当受理,但董事长以被股东大会罢免的除外。
3、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公司可以以董事、经理为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给付应竞业禁止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或者赔偿损失。 
八、股东代表诉讼主体的确定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公司现任股东,被告应当是作出不当行为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以及相关交易的相对人,另外,公司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九、公司解散请求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出现《公司法》第180条规定的公司应当解散的情形时,股东提起公司解散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2、公司债权人认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未履行清算义务而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的,公司未注销的,应列公司及清算义务人被告;公司已经注销的,应列相关清算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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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怎样确定?
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为机动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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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隐名股东确认股权诉讼主体要如何确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隐名股东确认股权诉讼主体要如何确认问题解答如下, 隐名股东确认股权诉讼主体如何确认
直接以自己的名义,隐名与显名股东之间是许签订代持股协议的。实际股东成为显名股东的条件,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实际上等同于股权的对外转让。《公司法》解释
三,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三》等法律规定,隐名股东要确认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
公司股权的确认,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等,要充分考虑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一般来说,谁实际出资,谁就拥有最终的股权。
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不予支持。换句话说,其他股东明知隐名股东存在的,也就是默认同意隐名股东持有股权,故应该认定隐名股东持有股权。
3、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这是不少隐名股东确认股权的实质性条件,值得注意。
4、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如何确定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需要根据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来判断,但当事人适格又与实际上的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一般认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为管理权和处分权。按照处分权原则,当事人就诉讼标的可以进行放弃、承诺、和解等诉讼行为,并受既判力拘束。如果无处分权或管理权的人为这些诉讼行为就毫无法律意义。一般而言,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就该法律关系具有诉讼实施权,即是适格的当事人。如果对合同无任何关系的第三人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而提讼,则是不适格的原告。但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就该权利或法律关系,也具有实施诉讼的权能,是适格的当事人。如破产管理人就涉及破产企业的诉讼具有当事人适格,可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应诉。无诉讼实施权,则当事人不适格。
2、具体到各种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只要主张自己有给付请求权,就是适格的原告,而被原告主张有给付义务的人,即为适格的被告。至于是否确实享有给付请求权或负担给付义务,是在审理过程中要查明的事实,是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理由,而不是当事人适格的要件。
3、确认之诉是当事人要求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讼,因此在确认之诉中,就该法律关系有争执的当事人为适格的原被告。由于确认之诉可以对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因此与有无管理权、处分权无关。只要实体法律关系在当事人间不明确且有保护的必要,就可提起确认之诉。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若能够通过其他诉讼得到救济,则不能提起确认之诉。原告要求确认的必须是法律关系,纯粹事实不得提起确认之诉。但现代各国为发挥确认之诉解决纠纷与预防纠纷的功能,规定对于法律关系的基础事实是否存在也可以提起确认之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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